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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減少死刑不能減弱刑罰威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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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8-26 20:1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8月25日    僑報

楊濤

  ■江西贛州 楊濤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開始審議刑法修正案第八稿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點之一是適當減少死刑罪名,草案擬取消近年來較少適用或基本未適用的13個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草案還限制了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犯罪分子的減刑,延長了實際服刑期。
  人類社會向文明演變的進程,同時也是一個刑罰由殘酷逐步走向輕緩的進程,而死刑的減少與廢除,則是刑罰向文明過渡的一個重要標誌。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報告,2009年在全世界有95個國家在法律上無條件廢除一切死刑。雖然還有58國保有死刑,但2009年只有18個國家執行死刑,大部分集中在亞洲、中東和北非。
  中國立法者對待死刑的態度,逐步與國際接軌。1979年的刑法,對未成人、孕婦明確規定不適用死刑。1997年刑法修正後,適當地減少了死刑的罪名,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判處死緩后執行死刑的條件進行了更嚴格的限制。特別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死刑複核權上收於最高法院,在死刑適用程序上更加嚴格。此次刑法修正案同樣在兩方面體現對減少死刑:其一是再次減少了死刑的罪名,如盜竊罪等13個經濟犯罪取消了死刑;其二是在被執行主體範圍上再進一步縮小,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不過,限制死刑的適用,並不等於刑罰可以減少威懾力度。迄今為止,刑罰仍然是人類社會對付犯罪的最有效手段之一,而刑罰如果過於輕緩,失去其應有的威懾力度,則犯罪者本人得不到應有教育,那些妄圖作姦犯科者蠢蠢欲動,受害者也得不到應有的撫慰。
  在一些死刑比較少適用或者廢除了死刑的西方國家,刑罰的威懾力度並沒有降低。比如,一些國家自由刑的最長期是28年、30年,中國則為15年;一些國家對於數罪併罰採取「簡單相加」,上不封頂,有些罪犯因為犯了數罪,甚至被判處幾百年的有期徒刑,而中國數罪併罰採取「限制加重」,幾個、幾十個罪相加起來最長不超過20年;一些國家對於減刑、假釋特別嚴格,無期徒刑中還專門設置有「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相比之下,中國的減刑、假釋、保外就醫程序比較隨意,有些死緩犯坐了14年牢,有些無期徒刑坐了12年牢,就大搖大擺出獄了。
  本次草案的部分規定還有失周密。比如減少了13個罪名的死刑,最高刑改為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照現有規定,最短服12年刑就可能出獄,從死刑變為12年有期徒刑,這中間的差距太大,無法體現罪當其罰。
  再有,減刑、假釋存在的問題比較少,不僅僅是在死緩犯上要嚴格適用,在其他方面也應當嚴格適用。筆者建議,在減少死刑罪名的同時,應當適當考慮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比如有期徒刑可設置為最長25年,數罪併罰最長為30年(此次草案僅規定數罪併罰延長至25年,並沒有提高單個犯罪的最高有期徒刑);對於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也應當嚴格條件,可以考慮設置「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以對付一些情節特殊惡劣,屢教不改但不適宜判決死刑的罪犯;對於保外就醫,不僅要嚴格程序,也要考慮相應的限制自由措施,保外就醫不能成為一些死緩犯、無期徒刑犯,特別是貪官的避風港。
  (作者系大陸檢察官)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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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敵小子 發表於 2010-8-27 02:13 | 只看該作者
筆者建議,在減少死刑罪名的同時,應當適當考慮提高有期徒刑的刑期,比如有期徒刑可設置為最長25年,數罪併罰最長為30年(此次草案僅規定數罪併罰延長至25年,並沒有提高單個犯罪的最高有期徒刑);對於無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減刑、假釋也應當嚴格條件,可以考慮設置「終生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以對付一些情節特殊惡劣,屢教不改但不適宜判決死刑的罪犯;對於保外就醫,不僅要嚴格程序,也要考慮相應的限制自由措施,保外就醫不能成為一些死緩犯、無期徒刑犯,特別是貪官的避風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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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康人家 發表於 2010-8-27 05:02 | 只看該作者
尤其是要嚴禁以保外就醫的名義. 外逃到其它國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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