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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指「秋菊男」還能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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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8-21 21:0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Hanxin 於 2010-8-21 21:09 編輯

「我們實在沒辦法了,該走的路都走了,告都沒地方告了。」 8月1日下午,4名中年男子在清華大學西門附近,用菜刀砍下了各自左手小指的一部分,以此對「被曠工」遭遇作最後抗爭…



相關消息見報后,網上流傳一篇類似官方「情況說明」的文章,提示了更多細節:原來,他們還嘗試過集體卧軌,這次斷指行動是早已作好的決定,而寧遠方面也極力做到「穩定壓倒一切」…





現在,斷指者已經被拘留了,他們的手指可能白斷了。
「秋菊男」一步步走向「過激」

需要指出的是,從訴諸法律到「上訪」,「秋菊男」們一直通過各種途徑了解法律知識,在網路上留下了大量的諮詢痕迹,也留下了一些遭受打擊的證據。…

「講法律」與「耍流氓」的尷尬 1.既然「沒有勞動關係」,何以解除勞動關係2008年12月25日,寧遠縣電力局以19人曠工15天以上為由,和他們解除了勞動關係,併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這是一個值得玩味的關鍵舉動:

1.首先,「曠工」之說完全不成立,2008年10月9日至2008年10月30日的《綜合班派工單》,名單上就包括了19人中的多人。

2.這個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至少證明,在此之前,雙方是存在勞動關係的。而永州市勞動仲裁委員的《仲裁裁決書》卻說,「自2007年元月以來……用人單位為恆遠公司」,這就叫睜著眼睛說瞎話。…[詳細]
2.「法定申請仲裁時效」豈能自己說了算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然而,當申請人指出《仲裁裁決書》的事實認定錯誤,說明他們的工資、社保繳納的主體是被強制變更為恆遠公司時,卻被告知,「已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本會依法不予實體審查。」

按2008年12月25日解除勞動關係算起,起碼應該到2009年12月26日才算「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吧,當時才2009年二季度,所謂超過時效,依照的是哪條法律?

找遍相關法律條文,有可能拿來敷衍的是《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然而,《勞動法》都是1994年的老黃曆了,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稍有法律常識的都應知道后法優於前法吧。
3.「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濫用2009年8月10日,法院方面指點迷津:「寧遠電力局才是適格當事人,而不是湖南省電力公司」——19人應以寧遠電力局作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隨後,他們又一次申請仲裁,然而永州市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事項均與前次申請相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後,他們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以及湖南省電力公司寧遠電力局兩個主體重新申請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所謂「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審」等,基本的含義是一個人不能因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受到兩次或多次審判或處罰。然而,這裡連被申請人都不相同,根本不是一個主體,怎麼能夠適用「一事不再理」。

這倒讓人想起另一個經常被濫用的推辭——格式不正確!相較而言,「一事不再理」顯得更不盡人情了,格式不正確,至少還有修改格式的機會,至於「一事不再理」,得了,第一次格式錯了,後面壓根兒沒機會了。
4.只要是國企改制改革,法院就靠邊站?他們仍然努力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經過多次催促,被「解除勞動關係」整整一年後,終於等到了雨花區人民法院的回復:該案屬於國有企業改制改革,應向主管部門和勞動部門反映,法院不予受理。

其依據應該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划轉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這句話該怎麼理解呢?它的意思應該是說,如果是行政性調整、划轉的遺留問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法院不能受理與國企改制改革相關的問題,對於具體的企業來說,除了行政性調整、划轉,還有其他行為。

事實上,該法第一條就規定了七種可以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綜合各條文可以這麼理解:法院不能受理的是這19人有關編製部分的訴求,但是完全可以受理「非法解除勞動合同」這部分的訴求。…

然而,法院以莫須有的理由推脫了自己的職責,至此,法律之路徹底走不通。
5.上訪以及「非正常上訪」,難以言說之重2010年1月10日,黎波等六人在網路上聯名發表了《我們就這樣被逼上了絕路》,這可能意味著,他們已經決定選擇「過激」方式。幾天後,他們在北京西客站集體卧軌,被北京公安部門予以治安拘留。…

7月21日,黎波等4人聲稱斷指明志,寧遠方面派出13人進京「勸返」,於7月22日晚找到了他們,但是8月1日,他們終於還是實現了斷指的計劃,隨後,他們被帶回寧遠並處以10—15天的拘留。…

在我們的語境里,「上訪」是個沉重的話題,既有廣泛的同情者,又有人說「老上訪戶99%以上精神有問題」。在實踐中,只是成本的計算、勇氣等等因素,才阻止大多數上訪者達到上訪的最後、最高程度。…

當人們發現上訪也解決不了問題時,會天然地考慮「把事情鬧大」,這時就很容易觸犯治安條例,把自己「弄進去」,而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無論在哪裡發生的「過激行為」,最大的可能都是被居住地公安機關帶回去懲罰——誰讓你丟了當地的臉。
還能怎麼「講理」 編製問題不好解決,但可以爭取對等的補償和賠償根據最新介紹,寧遠電力局現有職工37名,這應該是按照編製來算的。這也意味著,如果把發生糾紛的19人都轉為正式編製,機構將會馬上膨脹50%,這幾乎不可能被接受。

而且,這種編製也不是寧遠電力局能夠決定的,寧遠電力局只是湖南電力公司下屬永州電業局所轄的分支機構。

特別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對編製的訴求得不到法律支持。

所以,最可行的是根據《勞動合同法》同工同酬的原則,要求補回收入差額部分,並且按照法律和事實,推翻寧遠電力局解除勞動關係的決定,爭取合法權益。
最重要的是職能部門積極對話客觀地講,「秋菊男」們並非一開始就想「過激」,是在所有的法律通道都被堵死的情況下,在不斷上訪的過程中滋生了這種傾向。所以,無論是總結教訓還是面向未來,都應該反思職能部門的消極影響。

茅於軾講得很中肯,怨氣來自何處?是因為社會正義的缺失。正義為什麼缺失?是因為職能部門不講理,不主持正義。要有一套規矩,讓政府不得不講理,這樣社會就能講理,怨氣也就沒有了

結語:「秋菊」這個符號,不僅代表著冤屈,更代表著一種法治精神,通俗點說,就是「講理」。要讓「講理」成為風氣,政府部門該給點力……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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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Hanxin 發表於 2010-8-21 21:08 | 只看該作者
消滅魚肉百姓的官商/邪惡公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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