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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者自曝:台灣「罰娼不罰嫖」 揭露小姐行業初體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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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家 發表於 2010-8-17 14:5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本帖最後由 新的家 於 2010-8-17 14:54 編輯



台灣「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大法官會議」昨天作出666號解釋,認為這種處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最遲兩年內失效。



【上】【下】

至於娼妓、嫖客是否都該罰或者都不用罰,「大法官」沒有特定立場。但特別點出,賣淫的大都是女性,「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意圖得利與人奸宿者處以罰鍰」,等於在處罰從事性交易的女性;這些人往往迫於經濟壓力,再被處罰,會陷入更窘困的處境。

罰娼不罰嫖違反男女平等權

宜蘭地院法官林俊廷審理「社會秩序維護法」的案件,認為第80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奸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三萬元以下罰鍰,與男女平等權相違,於是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

「大法官」作出解釋指出,平等原則是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和黨派,不是形式上的平等,而是要保障人民在法律地位的實質平等,不能有差別待遇。

解釋理由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立法目的在維護民眾健康與善良風俗,明文禁止性交易;而性交易是娼妓、嫖客共同完成,雙方在法律上的地位應該一致,但該法卻以有沒有意圖得利,作為處罰標準。

「大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只處罰意圖得利的一方(賣淫者),卻不處罰支付對價的另一方(買春者),這種標準已經違反平等原則,「罰娼不罰嫖」的規定明顯「違憲」。

對於性產業應該開放或限制,「大法官」未明確表態,只表示,性交易如何管制及應否處罰,是立法裁量的範圍。

解釋文最後指出,行政機關可以對從娼者實施健康檢查、職業訓練等管理或輔導措施,提升娼妓的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不必再以性交易謀生;如果有限制性交易的必要時,台當局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作合理明確的管制或處罰規定。

性產業應受保障 除罪是趨勢

「大法官會議」宣告罰娼不罰嫖現行法令「違憲」,雖然未明言「娼、嫖該不該罰」,但多位「大法官」在協同意見書都認為,性交易產業是職業的一種,應受保障,甚至還有「大法官」提及性自主權,娼妓除罪化已是趨勢。

官方稱將朝除罪除罰化研辦

對於「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憲案」,台當局「內政部次長」簡太郎昨天響應表示,未來會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方向」研究辦理。

簡太郎說,前「行政院長」劉兆玄曾在今年6月召開人權小組會議,除朝性工作除罪化、除罰化的方向研究辦理,也研究是否設立紅燈區。依人權小組結論,對成年性工作者未除罰化前,建議台灣「司法院」轉知各地方法院簡易庭,考慮對違反處以罰鍰,而非拘留,而罰鍰裁定宜符合比例原則。此外,「內政部」還將強化對助長成人性交易及人口販運行為的取締。

社團呼籲性交易全面除罰化

「大法官」昨天作出解釋,認為「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台灣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執行長鍾君竺表示,很高興「大法官」終於正視罰娼不罰嫖問題,但仍希望性交易能全面除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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