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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客搭救賣淫女,算不算見義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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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10-7-20 22: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嫖客搭救賣淫女,算不算見義勇為


新京報  劉昌松 




    有功就應獎賞,有過則應懲處。張某應當為嫖娼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有中止情節並有立功表現,依有關規定,應當不予處罰),但其義無反顧地拯救少女小敏於魔掌之中的行為,也應當依法得到社會的肯定和褒揚。

初中未畢業就輟學的16歲少女小敏,被4名男子逼迫坐台賣淫。本來準備嫖娼的張某見小敏年紀很小,便只和其聊天,並無其他行為。小敏即鼓起勇氣哭訴了自己被強迫賣淫的實情,並請求其幫助。張某動了惻隱之心,次日凌晨時分帶著小敏到新鄉市衛濱公安分局報了案。強迫小敏賣淫的4名男子,因涉嫌組織賣淫罪,已被當地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嫖客張某,被批評教育。(8月11日《河南商報》)

若4名男子只是強迫了小敏一人賣淫,應成立強迫賣淫罪(當地辦案機關稱他們涉嫌「組織賣淫」,值得商榷),承擔其相應的刑事責任,這沒有什麼疑問。問題是,作為嫖客的張某,其仗義之舉能否認定為見義勇為,獲得相應的榮譽稱號和有關獎勵?這一點成為了公眾熱議的焦點。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也應算見義勇為。

目前,全國有不少省、自治區、直轄市都相繼出台了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權益的法規、條例,但全國性的見義勇為立法還沒有出台。因此,對於見義勇為行為的界定便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拿《北京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為例,該條例是這樣界定的: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其他省份對於見義勇為的界定可能有些出入,但沒有實質的差別,一般都有下述幾個共同特點:

一是主體須為非負有法定職責或者義務的自然人。若是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義務,如警察勇斗歹徒,則不能成立見義勇為;二是所保護的法益應是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若為保護本人(包括親屬)生命財產安全而與違法犯罪作鬥爭,則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三是主觀上應積極主動,不顧個人安危,否則便有愧於這一稱號;四是客觀上須在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遭受正在進行的侵害的時候,義無反顧地與危害行為或者自然災害作鬥爭。

具體到本案,張某不具有將小敏從罪惡之手拯救出來的法定職責;張某所保護的法益為他人的人身權利而非自身利益;張某的義舉也需要冒很大風險(憑常識,敢於如此胡作非為的人員難免與黑惡勢力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張某就是在小敏正在面臨不法侵害時,不顧安危挺身相救的。顯然,張某的行為符合見義勇為的全部特徵。

因為張某是一名嫖娼者,就能夠否認其義舉的見義勇為性質嗎?似乎不能。但是,在不少人看來,見義勇為是一個英雄稱號,不能把英雄的桂冠戴在一個嫖娼者頭上。筆者認為,這是「英雄應為完人」的「左」傾遺風在作祟,與實事求是的精神格格不入。橋歸橋,路歸路,功是功,過是過,有功就應獎賞,有過則應懲處。張某應當為嫖娼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其有中止情節並有立功表現,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9條的規定,應當不予處罰),但其義無反顧地拯救少女小敏於魔掌之中的行為,也應當依法得到社會的肯定和褒揚。

這是理性社會所應有的理性態度。
美國《金錢》雜誌網站5月21日文章,原題:我為了償還5萬美元的債務來到中國,這是我有生以來作出的最佳決定之一,全文如下: 名校學歷以及多次出國旅遊經歷,讓我看起來過得不錯,但5萬美元負債讓我惴惴不安。 2016年2月,已當上兼職英語教師的我決定邁出更大一步,開始學習英語教師職業培訓課程,因為我得知在中國教英語收入頗豐。隨後,我接受了中國的一份工作,登上了飛往中國南方的飛機。 儘管離家萬里之遙,告別了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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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nren 發表於 2010-7-21 05:13 | 只看該作者
這位姓張的老兄如果不算見義勇為的話,那黑人民權英雄馬丁-路德-金也得立即「撤銷一切榮譽稱號」:他一生不知道找了多少個妓女  ---- 清一色的白人妓女,從不找黑人。更何況張只有嫖妓的意圖,並沒有實施性行為,沒有構成犯罪。
司馬南同志移民。。。美國!? 真的沒去紅太陽照耀下的北朝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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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清揚 發表於 2010-7-23 15:48 | 只看該作者
充其量也就是突然間的良心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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