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2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李堅:警察羞辱賣淫女是公然違憲

[複製鏈接]

1677

主題

6783

帖子

5488

積分

二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5488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韓冰 發表於 2010-7-20 2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李堅:警察羞辱賣淫女是公然違憲
2010年07月20日07:01文新傳媒網-東方早報


李堅 媒體評論員



原題《賣淫女的人格尊嚴同樣不可剝奪》

近日,廣東東莞警方開展了「創平安、迎亞運」的掃黃行動,其中一組賣淫女赤腳遊街的照片在網上引起熱議。從相片所見,兩名穿著時尚的涉嫌賣淫女,不但赤腳,且戴著手銬,背後還被繩子牽著。很多網友認為清溪鎮三中派出所讓涉嫌賣淫女子遊街的行為有些過分。(《南方日報》7月18日)

我國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而「遊街示眾」本是我國古代一種帶有羞辱性質的刑罰,就此而言,網民質疑涉嫌賣淫女子「遊街示眾」,其實是質疑有關部門此舉是不是侵害了《憲法》賦予公民「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

其實,人格尊嚴是一項獨立的基本權利,它不同於名譽權、榮譽權等人格權,也不屬於人身自由的範疇。人格尊嚴固然與人身自由密切相關,但嚴格說來它們互不隸屬。人格尊嚴在實質上是強調要把人當作人,否定人格尊嚴,無異於否定人本身。所謂「士可殺,不可辱」,對於每一個人而言,人格尊嚴都是重要的,不僅守法公民有尊嚴,即使罪犯也有尊嚴,這些權利都必須受到保護,更遑論一個未經法院裁決的犯罪嫌疑人。

對於罪犯的人格尊嚴也應給予尊重,國際社會早有共識。早在1955年聯合國通過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中明確規定:無論對於已決犯還是未決犯,在被送入或者移出羈押場所時,「應盡量避免公眾耳目,使他們不受任何形式的侮辱、好奇的注視或宣傳」 。

可以這樣說,人格尊嚴是一項不可剝奪、不受限制的權利。正如一位學者所言,如果說「世界上沒有不受限制的權利」有例外的話,非人格尊嚴莫屬。甚至還可以這樣說,一切人權、所有的公民基本權利,都是源於人的尊嚴。

這就要求,無論怎麼樣的執法行為,都要從維護人的尊嚴出發。依靠不懂得人格尊嚴重要性的執法者,無法換來社會對每個「個人」的普遍尊重。

美國《金錢》雜誌網站5月21日文章,原題:我為了償還5萬美元的債務來到中國,這是我有生以來作出的最佳決定之一,全文如下: 名校學歷以及多次出國旅遊經歷,讓我看起來過得不錯,但5萬美元負債讓我惴惴不安。 2016年2月,已當上兼職英語教師的我決定邁出更大一步,開始學習英語教師職業培訓課程,因為我得知在中國教英語收入頗豐。隨後,我接受了中國的一份工作,登上了飛往中國南方的飛機。 儘管離家萬里之遙,告別了熟悉...

2497

主題

7532

帖子

3898

積分

一級貝殼核心

Rank: 5Rank: 5

積分
3898
沙發
cenote 發表於 2010-7-21 05:55 | 只看該作者
警察羞辱賣淫女絕對是公然違憲,

涉事警察應該記大過處分或將其調職,甚至開除出警界。
清靜無為
回復 支持 反對

使用道具 舉報

3
匿名  發表於 2010-7-21 20:11
這些警察敢不敢說我沒有跟任何妓女有任何關係?  我看他們不敢。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23 06:27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