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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財產品頻現「霸王條款」 銀行大賺中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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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者按: 近期,對銀行業的質疑可謂是一波接一波。前幾天,因為跨行取現手續費漲價惹來了不少罵聲。這兩天,光大銀行出售的理財產品又被爆出欺詐投資者,而工商銀行、北京農商行等銀行理財產品也被指存在霸王條款。面對問題頻出的銀行理財產品,投資者如何才能維護自

  相關公司股票走勢

  

  工商銀行4.30-0.07-1.60%

  中國銀行3.56-0.06-1.66%

  己的權益?在購買銀行理財產品的時候應該注意些什麼呢?

  客戶起訴光大銀行欺詐銷售 虛假宣傳誤導投資者

  據經濟參考報8月2日報道,不保本的高風險產品卻在網站上描述成風險級別最低,在銷售前本應對客戶做風險評估卻不能出具測評報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兩份文本中關於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在購買了光大銀行「同贏八號」后,廈門的投資者葉先生,發現了銷售過程中與合同履行期間的一系列不合理現象。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他將光大銀行訴至法院。(:客戶訴光大銀行欺詐銷售 理財產品驚現陰陽合同)

  銀行理財產品頻現霸王條款

  據北京商報報道,一款名為「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金鳳凰理財貨幣市場型2010年三期」的理財產品收益部分居然只能向下浮動,超額收益的部分全歸銀行所有。細讀產品說明書後可以發現,該產品不但不保本,如果產品實際收益高於預期收益,超過部分還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不歸投資者所有。

  說明書顯示,該款理財產品是一款非保本浮動收益型產品,投資範圍包括國債、央行票據、金融債、企業債券、短期融資券等投資品種,期限為40天,起購金額不低於人民幣10萬元。有關產品收益,說明書表示「如果理財資金所投資債券按時支付本金和利息,並且理財年化總收益率高於或等於2.55%,在扣除我行銷售管理費率0.2%及相關的交易費用外,則客戶可獲得預期最高年化收益率2.25%」。不僅如此,產品說明書中還赫然寫著:若理財年化總收益率超過2.55%,其超過部分將作為銀行投資管理費用,於到期日從理財收益中一次性提取。

  而工商銀行此前發行的「中國工商銀行高凈值客戶專屬信託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60天)」和「中國工商銀行"工銀財富"專屬信託投資型人民幣理財產品(30天)」兩款產品中,也無一例外地標註出「超額收益部分歸銀行」。該行某客戶經理對記者透露,該行的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超額收益一直都是歸銀行所有的。面對記者提出「單向浮動」的質疑,該人士並未正面回答,而是以「銀行規定」搪塞過去。不過凡事都有例外,這位客戶經理表示,只有300萬元以上的私人銀行客戶,超額收益部分才能歸客戶所有。

  專家:銀行利用「霸王條款」大賺中間收入

  「銀行大量發行此類產品是有目的的。之前市場只認為銀行發理財產品為了攬儲,但從超額收益歸銀行這件事看,銀行正在利用"霸王條款"大賺中間收入。」對此,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在他看來,如果銀行想拿走本屬於客戶的超額收益,「就應該對客戶進行保本,這樣產品收益高低都由銀行承擔才公平」。

  而在北京理財規劃師協會會長劉彥斌看來,「沒收」了超額收益的理財產品,投資者只有義務沒有權利,盡量不買這種產品。

  「在目前國內的銀行理財產品中,格式合同印記明顯,投資者如果想要購買某款理財產品,除了少數可以協商,大部分都還是要接受這個合同的。」北京洪範廣住律所長期從事資本市場業務的董媛媛律師說。而格式合同最容易滋生權利義務不均衡的霸王條款。

  建議:購買理財產品注意六大盲區

  銀行理財合同中很多專業術語即便是金融行業人士自己也很難完全搞明白,投資者在做決策之前務必要重點注意六大盲區。

  1、說明書定義模糊

  據投資者報報道,有的銀行對於理財產品的投向較為概括,方式、目標、範圍都較為含混甚至沒有規定。例如對於一款票據類非保本浮動收益產品,如果該款產品出現問題,投資者如何求證真實的情況的問題,某銀行的一位客戶經理答覆:「只能告知你虧了,不會告知導致虧損具體是哪些投資標的。」

  又例如平常的「本金」定義並不平常。合同規定的本金是否包含收益轉存的部分,返還本金是否扣除服務費,發生虧損是否還收服務費等項內容容易產生誤解,「打擦邊球」之處防不勝防。

  2、客戶評估流於形式

  從眾多銀行理財產品說明書的風險提示部分可以發現,風險條款的方方面面,比教科書的內容還要繁雜,而出現針對產品的特別提示幾乎沒有,這很難讓投資者對單個具體產品的風險產生警覺;同樣,風險評估問卷大同小異的大一統現象明顯,問題籠統概括,針對單個產品的問卷設計卻較少。

  從風險提示到客戶評估所有工作,銀行彷彿都有意指向類似於「充分了解並清楚知曉本產品的風險,願意承擔相關風險」,而對客戶的收入證明等基本信息測試對照資料,或敷衍塞責或流於形式。

  3、推銷產品信口開河

  為了擴大產品銷售或是由於合作的關係,現在很多銀行都極力擴張產品銷售隊伍,招聘人員中不乏無專業資格的;更有甚者,讓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人員著職員服裝進駐銀行業務櫃檯,進行所謂的理財宣傳、推銷,這讓客戶很難識別。

  4、免責條款「打太極」

  在銀行理財合同的免責條款中,所呈現出的幾乎都是對制定方免責的到位敘述,對購買方的考慮則欠周全。合同一再確認,絕對性的字詞如「完全符合」等對投資者來說也是不太公平的說法,因為客戶在知曉要求的廣度和深度上受很多障礙限制,是處在被動的地位,簽了也還是不知道(但一旦起了糾紛,這就是證據了)。

  5、合同要件不連貫

  客戶對銀行的合同組成部分應有明確的認識,合同的附件、產品說明書、風險提示書等都會作為合同的一部分,要注意連貫,只看合同的一部分不行,認真地閱讀每一部分並及時進行諮詢非常重要。銀行是保管材料強勢的一方,銀行掌握客戶的大量資料包括簽字,所以,客戶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不能馬虎,合同不是兒戲,不要在簽完銀行的那份合同后,聽客戶經理的話,自己將未填滿的合同帶回家慢慢填,這樣搞不好在日後也會惹來麻煩。

  6 、短字少詞有陷阱

  在銀行的實務操作中,有關產品說明書與《指引》里規範的寫法有些存有出入,一字之差謬之千里,例如非保本浮動收益的理財產品,將「高風險理財產品」的「高」去掉,僅一個字就給人感覺差別很大。而銀行理財產品很多方面的內容缺乏司法解釋,投資者並不能拿這些東西告銀行說他違約了,儘管宣傳材料和實際的理財產品不一致,也只能回歸到所謂的合同上去分析問題。
很多時候解釋是不必要的——敵人不相信你的解釋,朋友不需要你的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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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發
我們的元首 發表於 2010-8-18 09:58 | 只看該作者
x老的過時了,開始下新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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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lz888999 發表於 2010-8-19 21:35 | 只看該作者
無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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