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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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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7-11 22: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7月11日 19:36新華網


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領導幹部廉潔從政,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黨內有關規定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一)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變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第四條 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第五條 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所列事項。

第六條 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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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10-7-12 01:0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小辣辣 於 2010-7-12 01:22 編輯

萬里長征走出了第一步. 期待
精衛銜微木,將以填滄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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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雷貫頭 發表於 2010-7-12 16:06 | 只看該作者
重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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