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揚子晚報 (2010-07-12)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發布的《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以下簡稱1995年《申報規定》)、2006年發布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2006年《報告規定》)同時廢止。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新規定規定,領導幹部應當於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年度規定所列出的財產家庭狀況。刪除2006年《報告規定》中「所列事項沒有發生或者沒有變動的,應當予以明示」項,和1995年《申報規定》中「申報人於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報本年度上半年收入, 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報前一年度下半年收入」項。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后30日內按照本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辭去公職的,在提出辭職申請時,應當一併報告個人有關事項。
【不按時如實報告要處分】規定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不如實報告的,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整工作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中紀委等三部委制定細則】規定還明確,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監察部可以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本版撰稿 本報記者 楊新
新華社11日受權發布了新規全文。記者仔細核對了同時被廢止的1995年《申報規定》和2006年《報告規定》的相關內容,發現《新規定》綜合了被同時廢止的兩條規定的內容,並有了一些變化。
其中最重大的變化是,編號為中辦發【2006】30號的《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也即2006年發布的《報告規定》中第十條「對報告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組織認為應當予以公開或者本人要求予以公開的,可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公開」被刪除,更改為「應當設專人妥善保管」。
■兩個名詞解釋
「領導幹部」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共同生活的子女」
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一個特別提醒
這些情況30日內就要報告
「新規定」中特別提出,領導幹部發生本規定第三條所列事項(即右表所列「應當報告的家庭狀況」)的,應當在事後30日內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並按照規定報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報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應當及時補報,並說明原因。
解讀
應當報告的財產狀況
新規定指出,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諮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四)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五)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六)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夥企業的情況。
與兩舊規比主要變化:增「房產股票投資」等條目
◎ 刪除「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企業單位的負責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條目,(三)、(四)、(五)、(六)條均為新加;
◎ 新規定還特別指出,其中所稱的「房產」,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應當報告的家庭狀況
(一)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二) 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三) 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四)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 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 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七)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 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與兩舊規比主要變化:「境外從業」不再僅是「經商」
◎增加了「無國籍人通婚」;
◎刪除了「本人認為應當向組織報告的其他事項」;
◎將「配偶、子女在境外經商辦企業、擔任外國公司駐華、港澳台公司駐境內分支機構主管人員的情況」歸為「從業情況」;
◎新規定特別指出,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獲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得國(境)外永久居留權、長期居留許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