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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修改釋放提振監察權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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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10-6-27 10: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6月27日 07:49新京報

據報道,《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十三年來,日前首次修法,順利獲得人大常委會通過。回顧本次修法工作,若干新條款高調亮相,引得輿論好評如潮。

細讀法條,不難發現修法者的苦心。多年來,城管、聯防、協防人員,即使風評不佳,但由於不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令監察部門常常徒嘆奈何,英雄無用武之地。此次《行政監察法》明文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意義非凡。

未來此類行政機關外聘人員,只要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無論是否具備國家公務員身份,一言一行,就必須受到行政監察的約束,而不能再利用法律漏洞逍遙法外。監察部門擺脫過去監察對象中「行政主體」緊身衣束縛,轉而以從事公務事務管理活動標準,是向正確目標邁出的一大步,值得喝彩。

現實中,行政部門何其眾多,行政活動何其龐雜,監察機關任務之繁重,可想而知。後者向前者派出機構或人員,已成慣例。但時間一長,亦出現派出機構被監察對象「異化」的現象,甚至成為所駐部門的內設機構,難以真正獨立有效行使職權。監察難以到位的老大難問題,究其原因,無外乎所派出的監察人員從工作、福利到人事關係,無一不在所駐部門和單位的掌控之下。在人屋檐下,怎能不低頭。監察機關鞭長莫及,對其領導流於形式。

針對此一監督失靈現象,本次修法特意在原來第八條基礎上,新增一款:監察機關對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實行統一管理,對派出的監察人員實行交流制度。六年前監察部門開展類似改革,成效不俗。本次修法將成功經驗固定化、法律化,理應肯定。

此外,新條款高調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可追刑責。此亦切中時弊,可喜可賀。

但由於涉及部門許可權爭議,本次修法只能算是「中修」,難免留下遺憾之處。例如監察人員人事與被監察單位脫鉤后,其工資待遇等依然由被監察單位負責。要想徹底擺脫後者影響,體現獨立性,談何容易?這仍有待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一併解決。修法工作之難,由此可見一斑。

回眸歷史,《史記》中早有「黃帝置左右大監,監於萬國」的記載。有秦已降,御史執法監察彈劾百官,制度粲然大備。歷朝歷代無懼無畏,糾舉不法官員的御史,風骨可敬,史不絕書。放眼世界,現代意義上監察機構源自瑞典,至今為一百二十餘國爭相效仿,堪稱「第四權」典範。

監察機構獨立行使職權、監督行政部門施政,足以伸張公民權利,改善吏治。提振監察權,已是我國———世界監察制度的母國所認真面對的新課題。期待我國監察部門見賢思齊,發揚固有傳統,汲取域外經驗,全體同仁激濁揚清,於制度進步之途,更上層樓。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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