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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了15年!比趙作海更冤的劉氏叔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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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19歲的劉俊海和其堂叔在刑訊逼供下被認定為命案兇手,在河北臨漳看守所關押15年。03年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二人無罪釋放;臨走時,看守所要求兩人家屬繳納15年生活費共5000元,7年之後,關於這起冤案的賠償至今仍未兌付。(6月9日《21世紀經濟報道》)


    有網站的標題乾脆把這起案件成為「河北版趙作海案」,而此前趙作海案又被稱為「河南版佘祥林案」。不過,我倒是覺得劉俊海與趙作海或是佘祥林的遭遇又不相同,劉俊海和其堂叔被刑訊逼供認定為命案兇手,在看守所經歷了15年的羈押,法院判決他們無罪;而趙作海和佘祥林是法院已經作出了有罪判決,他們大部分時間都是在監獄里度過的,當所謂的受害者「死而復生」后,冤獄大白於天下。可以說,經法院判決是一個關鍵的節點,在這個環節上審判結果直接關係到法院是否作為賠償對象。


    看守所,一個關押待審犯罪嫌疑人的地方,被業內人士稱為「倉庫」。與監獄不同的是,看守所里的人沒有任何勞作、沒有表現良好獲得減刑的機會,只能靜待提審或判刑。2003年4月29日,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證據不足為由,判處劉氏二人無罪釋放。趙作海案以後,很多法律學者呼籲「疑罪從無」,認為證據不足就該無罪釋放,這可以杜絕冤假錯案。可這起案件中,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本來就貫徹了「疑罪從無」原則,就可以說劉氏二人不冤枉了嗎?未經審判任何人不能認定為有罪,可以說劉氏二人自始至終都沒有貼上「殺人罪犯」的標籤,一直作為「嫌疑人」。而兩個自始至終都沒被認定為有罪的人卻在看守所里待了15年!甚至比有的真正殺人兇手在監獄里關的時間還長!趙作海被關11年,從限制自由的時間來看,劉氏二人比趙作海還冤。


    劉氏比趙作海更倒霉的地方在於,趙作海獲得國家賠償比較順利,很快就補償到位了,而他們經歷了7年還未有任何賠償,至今能賠多少還是未知數,即使媒體曝光了,賠償還可能遙遙無期。為什麼會造成這樣的局面,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趙作海屬於由法院賠償的情形,而劉氏二人的案件屬於檢察院賠償的情形——「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為什麼檢察院來賠會比較困難?劉俊海的律師高世友表示,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對於無罪釋放的案件要經過檢察院確認程序,如果侵犯了公民權利才會給予補償。因此在2004年,「二劉」先後向臨漳縣和邯鄲市檢察院遞交了賠償申請書,但是兩機構都對申請不予確認,即「檢察院認為沒有侵犯劉俊海和劉玉堂的公民自由權。」——高世友說。


    今年在第四次審議《國家賠償法》前,最受各界關注的焦點是「刑拘」的賠償問題上,無罪羈押是否賠償爭議紛紜,正因為以前一直沒有定論也讓劉俊海案的國家賠償成了難題。我認為處理這個問題也不難,在該案中按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劉氏二人事實上受到有罪方式的處理,這意味著不光「超期」羈押不合理,就連「羈押」本身也是錯誤的。對無辜的人採取刑事羈押措施,無論如何都不具有倫理正當性。一個無辜者被抓起來乃至超期羈押這是人們一般樸素觀念所不能容忍的,對於被超期羈押者理應貫徹全面的國家賠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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