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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忽然「被原告」 房產被法官強制過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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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冰 發表於 2010-5-31 13:0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村民忽然被原告房產被法官強制過戶他人


中國青年報



  有一天,你發現自己已經做了原告,而你卻毫不知情,繼而又發現:名下的房子沒了?!

  這樣的事,發生在安徽省阜陽市潁上縣。

  「我本人不知道,怎麼就能當原告?」50多歲的農民羅會來漲紅著臉說。他的房子經由一起「由他起訴」的官司,歸了別人。

  本人不知道,忽然「被原告」

  羅會來做的個體生意,是把蘆葦編成的「大圈」(農村盛放糧食的容器——記者注)賣到東北。2005年年末,他虧了錢,還不上地方信用社的70多萬元貸款。這時,銀監會潁上縣辦事處職員王干替他把這一筆錢付給了信用社。

  「王干是想買我在上海的兩家店面,我一直沒同意。我只說過咱商量好的話,可以給你一家。」羅會來說。

  在買賣達成之前,他們簽下了協議:「乙方羅會來自願將上海市某處兩間門面房以862224.6元價格賣給甲方王干,甲方於2005年12月30日前向乙方預付購房款 742224.6元,尚欠12萬元,於2006年3月10日前付清。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上述房屋的產權證書等。」

  據羅會來回憶:「當時王干替我付了欠信用社的錢,怕我就這樣跑了,我們就同意把我的房產證交給法院暫時保管,經手法官是鄭章友。」

  但他怎麼也沒想到,房子會在沒有他簽字過戶的情況下,變成了王乾的。

  2006年7月末,羅會來、鄭章友、王干一同到了上海市虹口區房產局。

  據羅會來說:「那時候叫我去,我就去了。他們說話時,都讓我在一邊等著。當時我都沒說話,不知道咋回事呢。我沒見著過戶文書什麼的,因為他們上樓辦事,讓我在樓下複印材料,我看到裡頭有一份法院調解書,上頭有我的名字。我很納悶,就留了個心眼兒,把原件悄悄塞進兜里。那時候不敢看,回家才看。」同年8月10日,房主變更為王干。

  中國青年報記者質疑:「如果你不打算賣,照常理你應該抓緊還錢,怎麼會和人簽訂買賣協議?」

  「我當然想還錢,可是時間特別短,3月簽的協議,我還來不及籌錢,8月房子就變成人家的了1羅會來回答。

  2007年,羅會來仍然經常到潁上縣法院的信訪辦公室,「那時就是一心想要回屬於我的房子」。

  信訪辦公室工作人員調出了一份《民事調解書》:「看,這是你自己同意的,現在反悔也沒有用了。」

  這份民事調解書的落款時間,正是當年房屋過戶的前不久。「原告」一欄寫的,正是摸不著頭腦的羅會來自己。

  法官導演一案「六個假」?

  羅會來說,這一個案子出了「六個假」。

  「第一假,他們幫我請假律師和造假委託書;第二假,幫我假訴訟;第三假,幫我假立案;第四假,幫我假開庭;第五假,幫我製作假調解書;第六假,是法官到房產局假強制執行。」

  中國青年報記者看到的材料顯示,2006年7月21日,羅會來在潁上縣法院,起訴王干欠他10萬元房款。

  起訴書上,沒有羅會來的簽字和指櫻委託代理人是法律工作者張學義。

  蹊蹺的是,在2008年7月潁上縣人民檢察院的問話筆錄中,張學義坦承他當時根本不認識羅會來。

  張學義說:「2008年5月左右,羅會來找我詢問代理案件情況時,我才認識的。」而這個時間,距離「委託」已經足足過去兩年。

  那麼,這些起訴、委託和證件,都從何而來呢?

  據張學義回憶:「民事訴訟狀、羅會來的身份證複印件、一份房屋出讓協議書,還有羅會來簽名、日期項目等都是空白的授權委託書,都是鄭章友法官交給我的,鄭又給我錢,叫我到立案庭立的案。」

  「我立案后,把發票給了鄭法官,鄭叫我把委託書交給王瑞祥法官。這都是鄭章友安排的。」張學義說。

  他還證實,在法院送達的立案送達回執上,不是申訴人羅會來自己簽字,而是王瑞祥讓他簽的字。

  檢方曾問:「你知不知道訴狀上的訴求是不是羅會來的真實意思?」

  「我不知道,這是鄭章友安排的。」張回答。

  「當事人不到場授權委託,不到場參加調解這種做法是否正確?」記者問。

  「這種做法是不正確的,因為鄭章友是法院工作人員,我們關係不錯,所以違反規定辦了。」張學義說。

  在王瑞祥的調查問話筆錄中,王稱是鄭章友說有個案子,「叫我處理一下,如果有什麼問題,他可以從中間做做工作」。

  兩名法官參與其中

  那麼,有羅會來簽名的空白委託書是真是假?「是我簽的。」羅會來回憶,「是我一次到法院,鄭法官叫我進他辦公室,給我張紙要簽字,也沒說做什麼用。我就著桌子簽的。」

  而鄭章友在潁上縣人民檢察院的問話筆錄中說,羅會來曾是他教的中學學生,所以找他幫助訴訟。

  「如果是我讓他幫忙,為什麼訴狀不讓我簽名?為什麼不通知我本人參與調解?」羅會來質疑說,「特別是,為什麼不把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調解書交給我?」

  檢察院在前期調查中問鄭章友:「王幹將12萬元交給你,並且願意承擔過戶的費用,他們直接拿協議就可以到房產部門過戶,之後你就可以將剩餘的款給羅會來,為什麼還會有羅要起訴王乾的事情呢?」

  鄭章友回答道:「羅會來想要剩餘的錢,哪怕欠他1000元,也會起訴的。」他明確否認收受過當事人的好處。

  從2006年7月21日立案到2006年7月27日法庭宣判,該案一共只用了6天時間。其間,羅會來均未到常

  鄭章友在接受檢方調查中說,是羅會來在民事調解后,主動來邀請他去上海協助過戶的。

  奇怪的是,相關證據卷宗顯示,2006年8月在上海的過戶是法院「強制執行」,並沒有房主羅會來的簽名。

  就在這時候,另一名潁上縣法院法官李式然出場了。他包車從潁上縣趕來,向虹口區房產局工作人員出示了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

  中國青年報記者核對,該民事調解由潁上縣法院民二庭辦理,而李式然是民一庭法官,怎麼會介入不是他負責的案件?

  真相是,他的出現,緣於鄭章友的一個電話。

  李式然回憶說:「當時我生病在家,鄭章友從上海打電話給我,講這個案子要辦理過戶,需要法院工作人員出示證件,他本人沒有執行公務證,另外該案件必須在第二天辦理好過戶,否則要多交幾萬元過戶費,為當事人著想,你辛苦一下,包車過去。」

  一起民事調解,怎麼會需要「強制執行」?

  兩年後,李式然向檢方坦承,協助過戶「未經執行程序」。

  在檢方存檔的《情況說明》中,李法官特別說明:「我去上海后,看了法律文書,我認為該案生效的法律文書上載明,雙方當事人憑此文書過戶,審查后認為不需要執行程序。但不是違法出示證件,目的在於證明,憑調解書過戶,法院人員到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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