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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姦少女警察說我的精子只射陰道沒射入子宮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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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公安局辦公桌強姦少女, 警察說:「我的精子只射陰道,沒射入子宮」無罪
  
    柞水警察公安局辦公桌強姦少女 血 淚 控 告
  
    一、柞水公安局強姦少女, 警察說:「我的精子只射陰道,沒射入子宮」無罪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2009年10月25日案發,至10月30日,后5天內,受害人4次找儲源討公道,結果如下:
  
    警察兇手儲源口出狂言:
  
    「我只把精子射進你的陰道,根本沒有把精子射入你的子宮內,我做的事,我自己知道,用不著給你公道」。
  
    二、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案 受害人強烈要求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1、 受害人強烈要求:縣公安局公布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2日報案前,公安局及其他公眾場所監控錄像,確認儲源身著警服,開110警車,是警察身份。
  
    2、 徹底查清,兇手儲源:重傷命案,非法當兵,非法為警,強姦少女,所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兇手繩之以法,還受害人公道。
  
    3、 依法追究,縣公安局領導、主要責任人,監督管理,領導教育的瀆職行為,
  
    同時承擔相應責任。
  
    4、 撤銷縣公安局不予立案決定,要求異地審理此案,縣公安局同屬被告,必須負連帶責任。
  
    5、 交出受害人內褲兇手精斑DNA鑒定結果真相,作出書面解釋。
  
    6、 交出受害人內褲兇手精斑五塊證據「物品扣押清單」,歸還證據,作出書面 解釋。
  
    7、追究縣公安局捏造案發前,「受害人在多家髮廊打工,與多名男子發生關係; 案發前與兇手儲源從認識到事發(22日至25日),三天內在公共場所頻繁見面繫戀愛關係,男女青年戀愛中不理智行為」的主謀責任。
  
    8、追究縣公安局謾罵、侮辱受害家屬何警官、陳警官責任。
  
    9、追究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儲父,瀆職壓案的包庇責任。
  
    10、追究捏造情節,上網發帖,侵犯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主謀責任。
  
    11、向社會公開致歉,清除公安隊伍警察敗類,還人民警察光榮形象,還社會以和諧安定,以正黨紀國法。
  
    三、柞水警察儲源公安辦公桌強姦少女 四大罪行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兇手儲源四大罪行:
  
    1、重傷他人致人死亡命案:
  
    1998年,兇手儲源因重傷他人,致人死亡命案,至今沒有受到法律制裁。
  
    2、非法進入武警部隊當兵逃罪:
  
    1998年,16歲未成年,通過關係非法進入某武警部隊,當兵逃罪。
  
    2000年12月退伍,至2003年4月,三年多時間無正當職業。
  
    3、非法進入公安局成為民警:
  
    2004年5月,身背命案,通過關係非法進入公安局成為一名人民警察,以警護身。
  
    4、公安局強姦少女,重傷致殘:
  
    2009年10月25日,不思悔改,目無黨紀國法,利用職務之便,將剛認識第三天的少女李某騙到公安局,第二次見面時,光天化日之下,公然在公安辦公室的南、北兩個沙發,東、西兩張辦公桌的公堂之上,喪心病狂,大發獸性。對少女李某輪番強姦4次,致使受害人精神崩潰,脊椎斷裂,鋼釘入骨,終身殘廢。
  
    儲源,身為人民警察,變態貫犯,滅絕人性,違法亂紀,執法犯法。其行為殘無人道之毒,危害社會後果之嚴重,百姓公憤眾怒之大,人民警察形象之丑恥,實屬公安隊伍之奇聞罕見。
  
    如此,人渣敗類,混入公安,穿上警服,開著警車,當上警察,為非作歹,無惡不做,某些官員,瀆職壓案,「重症監護」,其因何在?
  
    四、柞水警察公安局辦公桌強姦少女,符合立案,四大要件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把你的影子加點鹽,風乾。

老的時候,下酒。
沙發
 樓主| 風乾的影子 發表於 2010-5-29 12:49 | 只看該作者
構成此案的四個要件是:
  
    1、問:受害人與儲源有沒有性關係發生?
  
    答:有,受害人內褲兇手儲源遺留精斑DNA證據。
  
    2、問:是不是在公安局辦公桌上發生的性關係?
  
    答:是,兇手警察儲源,自己供認不諱。
  
    3、問:是不是被強迫的?
  
    答:是,違背受害人意志,反抗無效。
  
    4、問:是否構成情節嚴重?
  
    答:是,致使受害人精神崩潰,脊椎斷裂,鋼釘入骨,終身殘廢,後果嚴重,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是國策。
  
    五、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警方說:「媽的B,滾出去,別在中國告」。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強姦案發生現場在縣公安局內,又系警察所為,公安局領導監管瀆職,與兇手儲源存在直接利害關係,必須負連帶責任,同屬被告,應全員迴避,無權受理此案。
  
    但是,卻惡意瀆職:
  
    1、扣壓受害人內褲5塊精斑證據不給,阻礙上告。
  
    2、拿走受害人內褲5塊精斑證據,不給「物品扣押清單」
  
    3、隱瞞兇手儲源遺留受害人內褲精斑DNA真相。
  
    4、隱瞞儲源警察身份,把警察捏造成:「消防隊司機,工人身份」。
  
    5、謾罵、污辱、監視、戲弄受害家屬,11月20日何警官謾罵:「媽的B,給我滾出去」。12月12日陳警官謾罵:「別在中國告,到外國告去,上拉斯維加斯告」。
  
    6、把強姦捏造成:「雙方系自願行為」,「男女青年戀愛中不理智行為」。
  
    7、捏造什麼:從認識(22日)到事發(25日),雙方在公共場所,頻繁見面,有戀愛意願。受害人證實真實情況是:從22日認識到25日案發,期間根本沒有見過面,更無戀愛意願。
  
    質問:公安局說明22日至25日三天內,每次見面的時間、地點、經過、證明人是誰?
  
    8、捏造什麼:案發前受害人在多家髮廊打工,與多名男子發生性關係,與儲源系自願行為,是男女青年戀愛中不理智行為,不夠成強姦,
  
    質問:受害人到底在哪幾家髮廊打工?時間、地點?老闆是誰?到底和哪幾個男子發生性關係?時間、地點、經過,把對方找出來對質!
  
    受害人案發前是處女,天下有自願后,5天內,4次討公道,4次自殺重傷,脊椎斷裂,鋼釘入骨,終身殘廢的嗎?
  
    9、捏造什麼:10月25日(周日),受害人不在案發現場,儲源單位公安局,當日全員上班,該辦公室此時段均有人辦公。惡意篡改案發10月25日公安局監控錄像,說被覆蓋,沒法看了,實際上是為了隱瞞兇手儲源25日,身穿警服的錄像,暴漏真實警察身份。
  
    10、捏造情節,上網發貼,欺騙網民,侵犯受害人合法權益。
  
    六、柞水公安局、紀檢委,惡意隱瞞兇手儲源警察身份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受害人強烈要求:縣公安局公布2009年10月22日至11月2日報案前,公安局監控錄像。確認儲源身著警服,開110警車,是警察身份。
  
    質問,儲源在2009年10月25日,強姦案發前是縣公安局民警,而在強姦案發後,卻捏造成:消防車駕駛員,工人身份。
  
    質疑1 (網上轉載)
  
    「民警」真實身份是嘛?
  
    李玲玲在第一次接受獨家深讀記者採訪時說,儲源是柞水縣公安局民警,因為她親眼看到儲源駕駛警車,以及身上穿的警服,而且他有公安局辦公室的鑰匙。
  
    紀檢委王海浪書記稱,儲源並非公安民警,而是聘用的工勤人員。
  
    請問,故意隱瞞兇犯儲源警察身份,用意何在?
  
    儲源明明身穿警服,開110警車,在巡特警大隊工作,是公安局警察,不是消防司機,工人身份,假警察。
  
    兇犯儲源警察身份證據如下:
把你的影子加點鹽,風乾。

老的時候,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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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風乾的影子 發表於 2010-5-29 12:49 | 只看該作者
繳獲被搶劫的財物
  
    柞水新聞網訊 7月28日,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巡邏執勤民警快速反應,抓獲兩名駕車搶奪群眾財物的犯罪嫌疑人。
  
    28日凌晨20分,外地來柞水打工的女士龔某午夜獨自向租住地走去,途經縣城交通路運輸公司門口時,與駕駛摩托車在縣城流竄伺機搶奪的鎮安縣回龍鎮宏豐村的龍福紅、汪功文相遇,二人駕車從龔某身邊經過時突然出手將其手提包搶走,龔某連忙報警。正在街道巡邏執勤的民警儲源、程世虎、張興華三人接到指令后,快速反應,駕車沿兩嫌疑人逃跑方向追擊,在下樑鎮沙坪村將二人抓獲,涉案被搶的儲蓄卡、300餘元現金、一部手機等物如數追回。(張珊)
  
    關鍵詞:柞水公安局抓獲搶劫犯罪嫌疑人
  
    七、柞水公安局警察強姦少女案,縣紀檢委書記黑白兩張臉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1、縣紀檢委書記王海浪調查受害人實況:
  
    2010年3月8日,縣紀檢委書記王海浪親自帶隊到受害人家中調查,他是主問人。
  
    1、問:你(受害人)是不是22日認識儲源?怎麼認識的?
  
    答:是,在外河邊,求助認識的。
  
    2、 問:是不是25日發生的事情?怎麼證明?
  
    答:是,我從手機日曆中看到是25日,儲源在電話里說:「今天周日休息不上班」,讓我去公安局找他有事。
  
    3、 問:是不是被強迫的?
  
    答:是。
  
    4、 問:當時反抗了嗎?
  
    答:反抗了。
  
    5、 問:還有什麼要補充的嗎?
  
    答:沒有。
  
    調查結束,書記王海浪叫受害人看后寫上「以上看過均屬實,簽名,按手
  
    年,月,日。
  
    看縣紀檢委書記王海浪,面對天津記者周白石採訪回答時,卻捏造成:「3月12日,柞水縣紀委書記王海浪,在接受獨家深讀記者採訪時說,雙方系自願行為,不構成強姦」。(網上轉載)
  
    2、縣紀檢委要受害家屬, 不許上網發貼, 公佈於眾
  
    2010年3月28日,紀檢委王某50多歲,和另外一男(30多歲)一女(40多歲)在長途汽車站一茶館,對受害家屬要挾到:
  
    1、 不要老是抓住縣公安局不放。(除非是公安局秉公執法)
  
    2、 不許再上網發貼,公佈於眾。(受害人也不願上網發貼,是被逼無耐)
  
    請問:強姦是刑事公訴案件,紀檢委何以引誘受害家屬自訴。
  
    縣公安局同屬被告,應全員迴避,無權受理此案,其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無效。
  
    3、 公安局警察強姦案,警方:瀆職謾罵, 受害家屬
  
    受害家屬向縣公安局索要證據「物品扣押清單」不給。
  
    何志平警官謾罵道:「要什麼清單,媽的B,給我滾出去」;
  
    陳曉逸警官污辱說:「別在中國告,到外國告去,上拉斯維加斯告」。
  
    儲源父親拿出儲源提交的「真實事情經過」
  
    質問:兇手儲源27歲強姦,怎麼28歲才提交「真實事情經過」,應該是儲源本人拿出「真實事情經過」,而不是縣檢察院公訴科長儲爹代子「立功」。
  
    質問:案發半年以後,縣紀檢委,公安局,才從檢察院儲爹手中,接過這份惡意捏造的「真實事情經過」,究竟誰在瀆職演戲?
  
    天津記者周白石調查受害人說:
  
    事發后儲源曾經給她發簡訊,說過一句「狠話」,是:「我只把精子射進你的陰道,根本沒有把精子射入你的子宮內,我做的事,我自己知道,用不著給你公道」。
  
    4、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兇手家屬 第九次要挾私了
  
    2010年4月8日晚受害親屬給家屬來電,說:「儲源單位公安局第二天要來找受害人解決此事。
  
    結果,第二天上午公安局的人沒來,而是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兇手儲源的父親找到受害人親屬,要挾非法私了,被家屬拒絕。
  
    5、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縣公安局要求非法私了
  
    2010年4月13日下午縣公安局,自稱主管110的汪警官,到受害人家裡和談私了,條件是:
  
    1、儲源自願,向受害人及家屬道歉認錯。(意思是,不認罪伏法)。
  
    2、受害人提出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以警察個人名義和談。(意思是,不對儲源立案治罪)。
  
    被家屬拒絕,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並非和談私了。
  
    公安局領導監管瀆職,與兇手儲源存在直接利害關係,應全員迴避,必須負連帶責任,同屬被告,無權受理此案。
  
    6、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縣公安局不許上網要求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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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風乾的影子 發表於 2010-5-29 12:49 | 只看該作者
2010年4月18日晚10點許,自稱縣公安主管110的汪警官,到受害人家裡和談私了,不出示工作證,條件是:
  
    1、以和談私了方式解決此事,意思是:不追究兇手儲源法律責任。
  
    2、不許再上網發帖公佈於眾。
  
    3、受害人提出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以個人名義,以110名義,以公安局名義和談都行,被受害家屬拒絕。
  
    公安局領導監管瀆職,與兇手儲源存在直接利害關係,應全員迴避,必須負連帶責任,同屬被告,無權受理此案。
  
    7、柞水警察公安局強姦少女警方要求以公安名義非法私了
  
    2010年 4月23日上午,自稱縣公安局主管110的汪警官,到受害人家裡要和談私了,條件是:
  
    (1)以和談私了方式,解決此案,意思是:不追究兇手儲源法律責任。
  
    (2)受害人提出什麼條件都可以答應,以公安局名義和談私了。
  
    被受害家屬拒絕。
  
    八、柞水警察儲源強姦案一筆血淚帳,警方逐步艱難承認
  
    控 告 人:李世玲,女,漢族,1989年8月出生,柞水縣老林鄉朱家灣人。 電話15596285600(收集;儲源罪證,如信號不好,請發簡訊)。
  
    被控告人:儲 源,男,漢族,1982年6月出生,身高1.72米左右,體重70公斤左右,柞水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電話13992455550,家住柞水縣城迎春路中段10號。
  
    此案長達六個多月(210天) 中,案件進展如下:
  
    1、第1天,2009年10月22日,受害人因向穿警服,開110警車的柞水縣公安局人民警察儲源求助認識。(並非穿武警部隊制服,開119火警紅色消防車駕駛員)
  
    2、第3天,2009年10月25日,被穿警服的警察儲源騙到公安局巡特警大隊辦公室,強行拉到南、北兩個沙發,東、西兩張辦公桌上,瘋狂輪番強姦4次。
  
    案發後,受害人因害怕不敢報案,5天內,4次找警察儲源討公道未果,4次跳河、割腕、跳崖自殺,脊椎斷裂,鋼釘入骨,終身殘廢。
  
    3、案發第5天,2009年10月30日晚,在西安市打110報警不受理。
  
    4、案發第8天,2009年11月2日上午,到省公安廳紀檢委舉報,下午商洛市公安局接案。
  
    5、案發第25天,2009年11月20日,到商洛市公安局做受害人內褲證據 鑒定,發現兇犯遺留精斑,受害家屬索要證據「物品扣押清單」,何警官不給且謾罵:「媽的B,給我滾出去」。
  
    6、案發第29天,2009年11月24日,公安局到縣醫院向受害人下達不予立案通知書。
  
    7、案發第31天,2009年11月26日,公安局到縣醫院向受害人送達隱瞞內褲精斑DNA真相的簽定結果,受害人提出到異地重新鑒定,公安局不去。
  
    8、案發第39天,2009年12月9日,2010年1月21 日,2010年2月11日,公安局分別在網上發帖,說案發當日公安局全員上班,受害人在其家中,不在案發現場,強姦不成立。
  
    9、案發第44天,2009年11月30日,受害人提出立案複議,2009年12月9日,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說儲源無罪。
  
    10、案發第51天,2010年2月16日(春節正月初二)發帖帶公章的,承認儲源在公安局辦公室發生兩性關係,違犯公安局內部管理規定,不適合繼續從事公安工作,調離崗位。
  
    11、案發第126天,2010年3月 1日,扮演「女記者」開警車找受害人和談私了不成。
  
    12、案發第135天,2010年3月8日,紀檢委介入調查,證實強姦案發當時,受害人是被強迫的。
  
    13、案發第136天,2010年3月11日,柞水縣人民政府在「柞水新聞」上發布消息儲源停職審查。
  
    14、案發第153天,2010年3月28日,縣紀檢委3人在柞水縣長途汽車站處,要挾受害家屬說:不許抓住公安局不放,不許再上網公布此案。
  
    15、案發第164天,2010年4月9日晚,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兇手儲源的父親找到受害人親屬,要挾非法私了,被家屬拒絕。
  
    16、案發第168天,2010年 4月 13日,下午,自稱縣公安局主管110的汪警官,到受害人家裡要求以警察個人名義和談私了,被家屬拒絕。
  
    17、案發第172天,2010年 4月18日,晚10點許,自稱縣公安局主管110的汪警官,又到受害人家裡要求以110名義和談私了,被家屬拒絕。
  
    18、案發第178天,2010年 4月23日上午,自稱縣公安局主管110的汪警官,又到受害人家裡要求以公安局名義和談私了,被家屬拒絕。
  
    19、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公安局立案定性?
  
    20、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受害人收到立案回執?
  
    21、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對儲源開出公安局?
  
    22、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對儲源實施刑事拘留?
  
    23、案發第 ?天,?年 ?月 ?日,檢察院批准逮捕儲源?
  
    24、案發第 ?天,?年 ?月 ?日,法院對儲源開庭宣判?
  
    25、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對主管責任人追究瀆職責任?
  
    26、案發第 ?天,?年 ?月 ?日,對本案幕後幫凶追究包庇責任?
  
    27、案發第 ?天,?年 ?月 ?日,還受害人公道?
  
    在遭受這場滅頂之災后,漫長的6個月210天中,受害人萬分痛苦,度日如年,幾度輕生。全家人倍受折磨,抱頭痛哭無數次。兇犯儲源,背後內幕,官官相護,身背重案,法外逍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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