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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嫖幼無罪」何時能夠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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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近人民網報道曲靖市富源縣法官楊德會因涉嫌嫖宿幼女、強姦等罪名被當地檢方提起公訴,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齡有爭議,一審竟被判無罪,僅處罰金2萬元。對此,受害人及其親屬們都表示難以接受。
「嫖幼」是個不折不扣的「老話題」,但這次「富源案」以「無罪」收場,還是撩動了民眾那根脆弱的神經。仔細研磨,像貴州習水、浙江麗水這樣的「嫖宿幼女案」,之所以能引起民眾的警惕與憤怒,無外乎出於對公權力與社會墮落的無奈,以及對法制不公的憤恨。無論是街頭巷議,還是網上留言,能言處都充滿了對「嫖宿幼女」的悲痛。這些帶有情緒的言辭,雖然不能以法理角度證明案件處理上的荒謬,但從常識與人情上,卻能觸及這些悲劇的凄涼。
值得警惕的是,嫖宿幼女罪日漸成為社會強勢群體玩弄幼女的金馬甲。穿上這樣的「黃馬褂」,無良人士的「嫖幼夢」便可以實現,而得手后,案件往往僅以拘留、罰款終結。與當初宜賓國稅局白花分局長盧玉敏嫖幼被警方處以罰款5000元相比,富源縣法官楊德會總算走了一圈司法程序,只不過在縣域的法庭上,他以無罪之身以告天下。樸素迷離的案件面前,民眾難以還原「富源嫖幼」的原委,但作姦犯科者決不能以此低估民眾的智商,至少有一點樸素的常識逃不過「雪亮的眼睛」——卑劣行為對女孩造成了難以抹去的傷害。
讓我們還原那些傷痕的碎片。依據報道的描述,「小雯被楊德會拉了回來,並把門反鎖了」、「小雯死死拉著褲子,楊德會脫了幾次都沒脫成」,而後這個擔驚受怕的小女孩連續打電話求救,最終她潔白的身體被黑暗吞沒。倘若這些細節為真,這哪裡還屬於「嫖」?
不言而喻,「嫖宿幼女罪」本身就是一個荒唐的罪名,它變相消解了「國家對未成年人給予特殊、優先保護」的法律原則。相關法律的設計的矛盾,也給了惡人有機可乘的空間。我國《刑法》第236條規定:「成年男子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知其不滿14歲,均以強姦罪論」。即無論何時何地何原因,成年男子與幼女發生性關係,都應以前者「故意侵犯」視之。而1997年修訂《刑法》時所增加的這條「嫖宿幼女罪」,卻人為地混淆和模糊了法律界限。為此,各界人士奔波多年呼籲修法,卻至今未能如願。
荒唐的民間故事會成為民眾茶餘飯後無奈的笑談。正如網友們所戲謔的「強姦以後扔上兩塊錢就了事」,而這種「扔錢嫖幼」的荒誕設想不斷發生在現實生活中。荒謬的罪名背後,是一串串荒誕的故事,在權錢的利誘下,司法系統的「作為」也常使人大跌眼鏡。一個將民主法治視為治國理念的國家裡,更多的不是需要民眾憤怒的唾罵,而是需要能夠及時制止罪惡興風作浪的制度,從這個層面上講,民眾期待著「無罪嫖幼」的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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