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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強二審否認強姦女大學生 律師稱屬兩廂情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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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10-5-16 16:1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綜合新華社、《廣州日報》報道歷時兩天半的重慶市司法局原局長文強等人涉黑案二審庭審15日在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結束。在15日上午的庭審中,法庭不公開開庭審理一審判決中關於文強犯強姦罪部分。在上訴人文強最後陳述后,法庭宣布,該案將擇期宣判。


昨日上午,文強的強姦罪不公開審理結束之後,文強最後一次在法庭上做出最後陳述。文強說,現在自己十分可憐,辜負了黨對自己的培養。

文強否認強姦罪

文強昨日在庭審中說,一審公訴機關指控的強姦都不是事實。

庭上,他表示,一審材料中顯示,他與女大學生巫某某第一次發生關係時遭到對方拒絕,事實上,「我們進房間后,我提出上床休息,她說明天要上課,但是沒有離開的意思,於是我們又繼續聊天,我又提出上床休息,她還是說明天要上課,離學校太遠,明天上課搞不贏,我意識到巫某某是不想在這裡過夜,我說那我們休息一下再走,她同意了,我先洗澡后在床上躺下,她去洗澡。事後,是我先走的,給了她大約六七千塊錢。而且之前我和巫某某就認識。但是具體怎麼認識的我不記得了。」

文強的律師宣東為他做了無罪的辯護。文強的辯護律師認為:兩人第一次發生關係時,至多是半推半就,後來兩人又多次發生關係,完全是兩廂情願。因此,文強的行為不屬於強姦。

文強希望公正判決

隨後,上訴人文強作了最後陳述,他表示,法院充分保障了他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也對法院公正司法的精神表示感謝,希望法庭能夠高度重視證據材料的客觀真實性。同時,他表示,自己確實收受過下屬的錢財,但是同這些人職務提拔之間不存在直接關係。他承認收受過岳寧、王小軍、馬當等人的錢財,但不明知這些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事實。

文強說,他在被羈押期間深刻反思了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主、客觀因素都存在,主觀上的因素是主要的,為此,他曾向有關方面作出過深刻的檢查,寫下過悔罪書,希望法院能夠依法公正判決。

昨日二審全部結束后,文強的律師向審判長提出能否讓其家屬和文強見一面。法院方面經過商量,予以准許。

文強對親屬表示,他最擔心的是兒子,自文強被「雙規」之後,兒子就失蹤了,到現在下落不明。

[前日庭審焦點]

文強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在前日進行公開開庭審理部分的法庭辯論中,文強是否應當被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文強收受財物是否存在具體請託事項、部分受賄事實的認定等成為庭審的焦點。

文強在自行辯護時承認,趙利明春節期間給其送過一些錢物,也通過周曉亞收取了趙利明財物。但其辯稱,他也送過趙利明一些東西,在他看來,他和趙利明之間的經濟往來是正常的人際交往。

針對他和周曉亞共同受賄的部分,文強辯稱,周曉亞收受他人財物的事實,他大多數並不知情,不應對周曉亞收受的這些財物負責。

在文強自行辯護結束后,文強的第一辯護人提出,存在制約關係的上下級之間,在春節、生日時送禮的不能一概算作受賄。文強的辯護人認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條件,數額是一定條件,但不是唯一條件,另外還要考慮是否存在從輕或減輕量刑的情節。

對此,檢察員表示,文強、周曉亞不論以何種目的收受他人錢財,實際上為其升遷提供便利,是利益回饋,因此應認定為受賄行為。同時,檢察人員發表出庭意見時表示,一審判決認定文強犯受賄罪,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上訴人文強及其辯護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針對是否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檢察員認為,文強受賄到了肆無忌憚的地步,不論是下屬,還是黑社會;不論是在家中,還是在辦公室;不論錢多錢少,都來者不拒,其行為喪失了國家公職人員的職務廉潔性。文強犯罪情節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死刑判決,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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