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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顛倒的司法權威正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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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5-13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5月12日07:22南方網我
秋風 北京學者

媒體已經大體還原了河南農民趙作海蒙冤的過程。透過這個過程可以看出,法律所設計的還算合理的司法權威關係,在現實被完全顛倒了。按照現行司法體制,公安機關通常是刑事案件的首要偵查機關。完成偵查后,公安機關將案卷移交檢察機關,由檢察機關審查確認證據后,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對案件進行初步審查,即可進行審理,作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從這個流程設計看,在司法程序中,法院是最有權威的,一個人究竟有沒有罪,由它最終決定。檢察院可以認定一個人有罪而提起公訴,但法院完全可以宣判該人無罪。再往前,檢察院的權威也高於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認定的犯罪嫌疑人,檢察機關完全可以駁回。在最終需要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中,公安機關不過就是為檢察院打工的。

這樣的體制設計是合理的。按照現代法治的基本原則,公民與政府機關在法律上處於平等地位。作為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懷疑某人損害他人,並危害公共秩序,自可依照程序拘留該人,並獲取相關證據。但該人是否有罪,卻不由該機關單方面說了算,而由雙方提供、質證證據並進行理性的辯論,最終由相對獨立的第三者依據法律和理性做出判斷。這個第三者就是法官,法官並不直接進行偵查,沒有先入之見。法官享有判斷一個人是否有罪的最高權威,可以最大限度地貫徹無罪推定的原則,保護公民免受執法機關的非法侵害。

不幸的是,在趙作海案中,這樣的權威關係被顛倒了。柘城縣公安局曾三次向該縣檢察院移交案件,檢察院均予退回。檢察院認為,該案中的無名男屍的身份沒有確定,因而,被害人是誰這個最基本問題是不清楚的。然而,公安機關卻並未因此認定趙作海無罪,將其釋放,而是將其超期羈押。很顯然,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似乎都不知道「疑罪從無」的原則,或者即便知道,也為了政績考慮而置之不顧。

清理超期羈押的運動,反而最終將冤案做實:趙作海被關押三年多后,公安機關在清理超期羈押專項檢查行動中,將該案提交商丘市政法委研究。政法委組織專題研究會,經集體研究后得出該案具備起訴條件的結論。接下來的事情就很順利了:商丘市檢察院在沒有增加新證據的情況下,一反前三次的態度受理此案。商丘市中級法院也很快判決趙作海故意殺人。律師對趙作海做了無罪辯護,法庭沒有採信。趙作海在法庭上陳述,自己遭到刑訊逼供,法官沒有理睬。大約因為對司法已徹底失望,趙作海提出上訴之後又撤回。河南省高院則迅速複核該案。現在,參與該案的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員都在反思,河南省也說將追究這些人的責任。這是完全必要的,但僅此是不夠的。也許,類似公安機關刑訊逼供、檢察院違心受理公安機關移交的證據不充分的案件、法院違心判決的事情,在輿論照不到的地方,每天都在全國各地發生。需要從制度上尋找解決之道。

趙作海蒙冤的過程已清楚地說明,本來應當只是給檢察院執法的公安機關,似乎主導著整個案件運作過程。本來可以也應當對公安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檢察院,轉而給公安機關收拾爛攤子。法院放棄了獨立地判斷的職責和權利,僅滿足於在公安機關的有罪決定上簽名而已,被告方的證據、被告律師的辯護被置之不理:它同樣變成了公安機關的附屬。在這種司法格局中,檢察院、法院的功能體現在哪裡?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怪異的局面?趙作海案件已透露出足夠信息:政法部門權力配置需要改進。事實上,全國已經有將近一半省市不再由享有最高司法決策權的政法委書記兼任公安廳(局)長了。亦早有建議提出地方政法委書記可由法院院長兼任,而在政府序列中,法院院長的級別本來就比公安部門首長高半級。

由法院院長來監督檢察院大體上是合乎現代法治原則的。在有些國家,檢察機關本來就從屬於法院。至於法院監督公安機關,更是合情合理,在不少國家,警察的搜查令、逮捕令就是由法官簽發的。對於公安機關的拘捕行為,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官申請人身保護令狀。

當然,也完全可以由法、檢、公首長之外的第三者來擔任。這個第三者可以在三個機構之上保持中立,不至於把檢察院、法院一律變成公安局的從屬機構。對最不完善的司法制度結構作任何一點改進,都是可取的。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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