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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官的上級怕不怕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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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5-13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10年05月12日07:58中青在線-中國青年報謝昱航

廣東英德教育局原局長賴來新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校服供應商、建築商的賄賂共計人民幣66.5萬元。2009年賴來新被抓后,近百名涉案校長迫於壓力紛紛投案自首。此案入選廣東省2009年度「十大精品案件」。(5月11日人民網)

一名教育局長被抓,近百名校長主動交代自己的罪狀,我想,不是因為這些校長良知上的覺醒,也並非他們堅信嚴密的法網下無漏網之魚,而是因為他們感到,他們被揭發和查處的可能性很大。

揭發是量刑從輕的法定情節,嫌犯為了自我保護,應該是有揭發動機的。這樣的動機能否變為行動,取決於嫌犯的倫理觀和情感因素,更取決於嫌犯心中的利弊權衡。權衡的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揭發的對象:有些對象是可以揭發的,而有些對象,則不但不能揭發,還要儘力保護。

在法治水平不高,政治生態不是很健康的環境中,並不能做到有罪必究,同罪同究,犯罪主體不同,同樣犯罪有不同的結果,可能不被追究,也可能重罪輕究。這是嫌犯在揭發時要分清對象的現實基礎。如果一些官居高位者,被揭發而得不到追究,照樣做大官掌大權,那麼揭發他,豈不是自找麻煩?而不揭發,人家說不定還會感念你的「忠誠」和「義氣」,對你進行保護呢。

這樣的事一多,貪官們自然就知道權衡輕重。在他們那裡,恐上不恐下的心理很普遍,被查處后,時常依據上下關係和職位高低,來判斷哪些人可揭發哪些人不可揭發。下級對於他們來說,是沒什麼能量的,很多本身靠自己來保護,揭發他們,不會有太多的遭打擊之慮。這勢必導致上級揭發下級更容易發生。

這種揭發上的「上下邏輯」,還有一層原因,是因為上級掌握下級的情況,往往比下級掌握上級的情況多得多。比如,下級除了自己,還有沒有其他的後台,嫌犯都掌握著,能精確地分清哪些人可「得罪」而哪些人不能;而下級要搞清楚上級的後台是誰,有多大能量,則不容易。另外,下級違規的情況和證據,上級也容易掌握,而上級違規情況,下級掌握的途徑有限。所以,上級一被查,下屬往往都會有被揭發的恐懼。

貪腐官員逃避制裁,一靠隱藏得深,二是有保護傘。上級被查,不但隱藏不了,保護傘也沒了。在貪官系列里,上級往往是下級的保護傘。一個貪腐官員被查,下級中的很多人就沒有了支柱,失去對抗法律的心理防線,這也會促使他們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

應該承認,貪腐官員被查,對於下級來說,威懾力不小。所以,廣東英德一名教育局長被查,能引發百名涉案校長自首。但是,為什麼就沒有一名局長上級自首。也許,上級都清正廉潔,都沒有問題需要交代。但是,貪腐官員被查,威懾力難以到達上級的現實,也是存在的。當然,不能排除,也有一些人無牽涉之慮,所以穩坐釣魚台。查貪腐,只有對上對下效果一致,才能說明法律面前真正人人平等。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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