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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惡警官假公濟私 拐援交妹洗鴛鴦浴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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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線 發表於 2010-5-8 12:5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台灣桃園縣一名警官姜宇帆前年任派出所所長時,和網民分別誘出兩名未成年援交妹,帶到汽車旅館洗鴛鴦浴,上下其手猥褻后再出示警察證件逮捕對方,還放任網民白嫖。

  中新網引述台灣媒體報道,援交妹被安置后抖出內情,桃園地院上月判惡警官1年10月徒刑、網民1年8月。但被害少女認為惡警官要績效又要「揩油」逞私慾,實在惡劣,不該輕判,寫信給檢方要求上訴,檢方提出上訴,要求高院重懲。

  惡警官姜宇帆(41歲)事發后被調任警分局巡官,上月他被判刑后已請長假,桃縣警局決定報請停職,待警政部門核定。和姜同夥的網民張晉傑(33歲)在案發時是姜的妻舅(姜後來離婚),另因毒品案在監獄服刑。

  被惡警官佔便宜的兩名援交妹分別是14歲和16歲,其中16歲少女接到判決書後氣憤難平,認為「太惡劣,應重判」,要求檢方上訴。

  判決書指出,姜宇帆任桃園縣警局楊梅分局永安派出所所長時,為爭績效以利升遷,由妻舅張晉傑電話約出援交妹交易,再趁機查緝。

  當年4月,張晉傑約了一名14歲援交妹,和少女議定性交易價后,少女同意,張即電話通報姜,由姜指示將少女載到一汽車旅館開房間。

  姜和少女進房間前,即先通知下屬待命,進房間后他和少女先洗鴛鴦浴,直到受姜指示埋伏在旅館外的下屬敲門,姜才開門,至浴室著裝,由下屬拍少女裸身照片后逮捕。

  同月底,姜、張如法炮製,約出一名16歲援交妹同赴一旅館,待少女即進入浴室與姜一起泡澡時,而姜也利用這個機會做出猥褻行為。

  兩名少女因援交被桃園縣社會處安置到庇護所,經社工詢問,發現警方取締援交過程內情,於是通報檢方追查。承辦檢察官梁光宗訪談后,認為姜在兩少女寬衣解帶時就可逮捕,卻還對她們上下其手,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將姜、張提起公訴。

  但法官認為,姜、張帶少女到汽車旅館時間長達半小時,依據經驗法則,警方取締援交少女只要在對方脫衣后即可逮捕,沒必要浪費這麼多時間,更沒必要等少女全身脫光躺在床上時才搜證、拍照,因此判姜1年10月徒刑、張1年8月徒刑。

  台灣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痛批該名警官說,「身為所長不知以身作則,反而假公濟私,應該嚴懲。」

  警改會發言人馬在勤律師更是痛罵,警方執行公務時若趁機圖私利,「就和盜匪無異。」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張春暉則強調,警方辦案時若對方褪去衣服,已可證明要從事性交易,即可表明身分取締,若還趁機毛手毛腳、猥褻,刻意佔便宜,滿足私慾,就明顯犯法,「這種利用職務之便圖私利的行為,罪加一等,更何況從外表就可看出對方未成年。」

  歷年台灣警方警察假公濟私案例

  2009/07 桃園縣警局龍潭分局巡佐張晃耀,由一女子假裝少女,找凱子上賓館開房間,他和同夥再前往臨檢,恐嚇對方付百萬元遮羞費。

  2008/09 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偵查隊偵查佐鄭安道,因欠債周轉不靈,向涉重利案當鋪業者索賄100萬元,遭查獲法辦。

  2007/06 台北縣警員周凌雲、林駿升承辦外籍女子業務,竟與嫖客合謀,叫應召女開房間,隨即亮證件將女子押走,勒索10萬元贖款。

  2006/11 刑事警察局一星秘書葉信義,冒充刑警率眾到桃園縣觀音鄉替朋友排解廠房租賃糾紛,並以暴力限制對方自由,被查獲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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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shao 發表於 2010-5-8 14:17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lushao 於 2010-5-8 14:19 編輯

天下烏鴉一般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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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5-8 15:59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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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nni127 發表於 2010-5-9 01:21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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