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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行看國家賠償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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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0 星期五

  有著「國家不賠償法」美名的《國家賠償法》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四次會議提請四次審議修改,在這兩天就要進行表決了。關於法律我是外行,其中那些很艱深的法律基礎是不懂得。看到專家們說起這次修改,褒揚其立法理念從「國家賠償不是追究責任和機關賠償,而是轉變成國家責任」、「變責任追究到國家救濟」等,也算是隨著專家們的解讀歡欣鼓舞了一下。
  
  在歡欣鼓舞之餘,這裡也有我比較擔心的事情。在新的草案當中,依法拘留、但最終證明被拘留的人無罪或者免於起訴,國家不承擔賠償的責任。這麼規定的理由大致如下:首先,碰到群體性事件之時,為了迅速平息事件、維護社會穩定有可能抓了很多人,但為了維護群體性事件之後的社會穩定,最終判的人沒有幾個,那些被超額抓起來的人如果提出國家賠償的話,估計就會大大破財了。其次,要是依法拘留都要賠償,公安機關就不能放手辦案,這對於公安機關不是好事兒。
  
  您看,開頭我就說了自己是法律的外行,但在這個能夠上網的時代里,查點資料還是不難的。拘留這件事大致可以從14天到37天不等,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構想讓我協助某些案件的調查,或者根本就是打算找我去看守所里進行一次減肥之旅,至少也有兩周的時間可供他們安排,長點兒的話就一個多月了。要是案件出現新的轉機或者減肥有所反彈,還能有新的理由接著讓我去看守所度假。
  
  這對於我或者其他民眾會造成什麼影響?估計工作很可能是丟了,沒丟的話,也會有很大的損失,至少全勤獎算是拿不到了,當月收入基本為零。不論是賠償還是救濟、警方的責任還是國家責任,這總要有個說法吧?其實原本的賠償也不過是按照上一年的平均工資進行補償,額度已經並不高了。這次倒好,乾脆就沒有了任何補償。不知道現在的看守所里是不是還有高價速食麵出售,如果還有的話,生活成本還會大幅度上升呢。
  
  群體性事件那個說法我就不評論了,反正早就說過,無論是快速抓人還是過後少判,看上去是維護了社會穩定,實際上是一種表面的、臨時性穩定,把這個理由當做道理來說,基本上算是腦子壞掉。
  
  而專家們擔心警察同志不能放手辦案倒是讓人有無語凝噎的感覺。怎麼說呢?警方大概是除了軍隊之外最強力的機構,在現代社會有個共識,就是要限制這些機構的權力,使之不能過分侵奪公民的權利。原因無他,這些機構太強勢了,挾國家資源與合法暴力而君臨,個人幾乎是無法對抗的。而我們這裡死於看守所的人士已經不少了,各種奇怪的死法讓人懷疑看守所是魔幻電影的外景地。在這種狀態下還要放手辦案的話,我是怕他們會放手傷害更多的人。
  
  作為法學的專家學者,自然有我們常人所不及的地方。在我這樣的外行看來,我們這裡的某些專家學者最讓人感動之處,就是這些原本應該捍衛民權的人,竟然首先考慮的是強勢群體的利益與方便,而不是想方設法限制本來已經佔據絕對有利地形的機構。雖然我們這些外行可以理解一部法律的出台必然是相互磨合的結果,但這麼赤裸裸的為強力機構說話,還是相當少見的。
  
  其實說起來強力機構為了自己方便而逃避責任、增加許可權是不稀奇的,只要可以制衡即可大致得到一個可以讓人接受的結果。而這種制衡除了民間以外,重要的就是專家學者們為民眾權利堅守最後一道防線,我們這裡倒好,看上去全部都倒戈了。這兩者合流,才是最可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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