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可親

回復: 0
列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移民資訊] 「不得入境「和「遞解出境」的區別

[複製鏈接]

788

主題

787

帖子

2104

積分

版主

移民律師

Rank: 7Rank: 7Rank: 7

積分
2104
跳轉到指定樓層
樓主
lawbw 發表於 2010-4-30 00:1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不得入境(inadmissible ) 指非美國公民在口岸申請進入美國或在美國境內調整身份( I-485 ),永久居民在下列情形內視為申請入境:

1,已放棄或視為放棄永久居民(綠卡)身份;
2,離開美國超過180天(連續);
3,離開美國后從事了非法活動;
4,離美時已進入移民法庭程序;
5,已犯移民法212(a)(2)條所列之罪行,除非其犯罪已獲移民法庭免除  (Relief Granted );
6,試圖從非指定的地點或時間進入美國。

如果永久居民申請入境時被發現有不得入境的情形,申請人會被視為「到達外國人」送進移民法庭程序。

如果永久居民不符上述6種情形中的任何一種,則不被當成「申請入境」,因此即使有不得入境的情形也不會被當作「到達外國人」,而是依「遞解出境」(deportable )條例處理。「Inadmissible」的舉證責任在申請人身上,而「deportable」的舉證責任在移民局身上。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您需要登錄后才可以回帖 登錄 | 註冊

本版積分規則

關於本站 | 隱私權政策 | 免責條款 | 版權聲明 | 聯絡我們

Copyright © 2001-2013 海外華人中文門戶:倍可親 (http://big5.backchin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程序系統基於 Discuz! X3.1 商業版 優化 Discuz! © 2001-2013 Comsenz Inc.

本站時間採用京港台時間 GMT+8, 2025-8-7 16:54

快速回復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