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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不安全 美國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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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事閑逛 發表於 2010-3-23 23:3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鳳凰網 2010.3.22

導語: 近期山西疫苗事件讓疫苗安全的話題再次進入人們的視野,我們使用的疫苗是否百分之百的安全呢?真實的答案很悲觀:疫苗安全永遠只是相對而不是絕對的。
既然如此,因注射疫苗帶來的傷害又該找誰求償?醫藥企業?強制人們注射疫苗的政府?還是自認倒霉?
美國的做法是,有問題找政府——當然,政府也不是冤大頭,他們有自己一套方法。

當美國遇上不安全的疫苗
疫苗並非百分之百的安全,在美國也是如此。

當美國遇上不安全的疫苗
在美國預防疫苗接種蓬勃發展的同時,疫苗傷害事件也不斷發生。例如1976年美國發現「豬流感」病例9個月後,就開始為美國人大範圍提供豬流感疫苗。結果事後才發現這種疫苗會引起一種叫做「居楊-巴賀症候群」(Guillain-Barre Syndrome)的怪病,美國每年有四五千人得這種病。20世紀80年代,白百破三聯疫苗(DTP)的不良事件受害者將矛頭直指疫苗生產企業和接種服務者,將二者推上了被告席。更為嚴重的後果是人們對DTP的安全性產生了懷疑。

大量訴訟讓疫苗生產企業也難以負重
預防接種不良反應多因產品缺陷引起,按照法律無過錯責任原則,應由藥品生產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若疫苗安全性問題引發訴訟,將會使得企業面臨高額懲罰性賠償的風險,特別是疫苗使用人群巨大,發生安全性問題的可能性較高。當時美國因為疫苗問題,疫苗企業接到了大量的訴訟。迫於輿論壓力和訴訟之爭的疫苗生產企業紛紛退出疫苗生產市場,這不僅使得疫苗的供應量大為減少,人們疾病預防受到了威脅。而且企業新葯的創新性也受到打擊。

如何平衡?美國出台司法救濟體系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美國政丨府於1986年出台了《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NCVIA),為疫苗受害者獲得救濟確立了法律依據。之後,在1988年10月1日,美國國會通過並實施《疫苗傷害賠償程序》(VICP)。通過這個程序,無論是個人接種還是群體接種,只要懷疑自身(或被監護人)在接種疫苗后受到傷害,則可以申請疫苗傷害救濟。

不安全疫苗事件中的美國政府責任
一方面需要維護受害者的權益,另一方面又不能太過打擊製造商的創新積極性。

對企業:風險分擔,徵收疫苗稅金成立救濟基金
根據風險經濟學的原理,避免預防接種不良反應的方法只有減少行為的數量或轉移風險。在《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NCVIA)中有一個疫苗傷害表,美國根據這個列表建立起了疫苗救濟基金。基金來源於列入疫苗傷害表中的疫苗收繳的稅金。法律規定對列入該表的疫苗每售出1個接種劑量要交納0.75美元稅收,作為救濟基金來源。

對個人:承擔救濟責任
無論是個人接種還是群體接種,只要懷疑傷害與接種的疫苗有關的受害者都可申請疫苗傷害救濟。受害者可以對照《國家兒童疫苗傷害法案》(NCVIA)中有一個疫苗傷害表,來初步判斷自己是否可以進行救濟申請。當然,受害者依然也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從生產者或者免疫接種服務提供者那裡得到賠償,但這樣他們就不能再申請救濟——受害者不能同時享受兩種賠償。其中,由疫苗導致死亡可獲得的賠償為:一次性給予死者遺產繼承人25萬美元。

政府自身:建立了強大的疫苗不良事件報告系統
1990年美國疾病預防和控制中心(CDC)與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DA)的CBER依據NCVIA聯合建立了疫苗不良事件報告系統VAERS,專門收集已批准上市疫苗引起的不良事件(可能是副作用)方面的信息。VAERS鼓勵醫生和其他疫苗提供者報告不良事件,因為CDC將根據這些信息評估接種疫苗后可能發生不良事件,並以此確定疫苗救濟基金的救濟範圍。

履責的政府才能給家長以安全
既然疫苗不能百分之百的安全,那麼就必須完善救濟體系,履行政府責任消除家長的後顧之憂。

作為社會管理者,政府應脫離於商業利益之外
做為關係到民眾普遍安全、尤其是關係到兒童健康甚至生命的疫苗生產,美國政府當然有能力把生產經營權回收,由政府自己來做。但是美國政府沒有這樣做,而是在加大了對疫苗生產監管的同時,建立起了完善的救濟體系。這樣政府就避免了一面是市場參與者,一面又是市場規則制定者的雙重身份。而一旦疫苗消費者與疫苗生產者之間發生糾紛的時候,他的救濟措施也就格外具有公信力。

作為公眾服務機構,政府應盡量保護社會弱者的權益
當孩子遭遇問題疫苗,因為注射疫苗引起不良反應,甚至危害身體健康的時候,首先要全力救治和解決孩子的治療費用,進而對其進行補償。而單個受害者和家庭對於龐大的疫苗生產企業來說,無疑處於劣勢地位。在救治和求償問題上,就需要政府介入,維護弱者的權益。美國政府建立救濟體系時,完全可以通過疫苗消費者分擔風險(完善相關的保險措施,讓消費者投保)來保護受害者,也可以選擇讓生產企業分擔風險籌集賠償基金。美國政府選擇了後者。
  
作為裁判者,司法能夠獨立於干涉之外
當然,必須承認美國政府也依然不是完美的,也會犯錯誤。這時候就需要更加獨立的司法機關介入。美國疫苗受害者在申請救濟基金救濟時,申請人要填寫救濟申請表,提交給州索賠法院,並交150美元費用。同時將申請表複印件提交HHS部長,其後由HHS下設在VICP的疫苗傷害賠償部的醫師對申請進行審核並出具意見。該意見通過司法部交給州索賠法院,由州索賠法院的法官指定一名律師按VICP對救濟申請給予最初的判定。在此之前會有一個聽證會,司法部派一名代理律師代表HHS參加。若申請人對最初的判定不服,可上訴到州索賠法院,若仍不服判決,可再上訴到州巡迴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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