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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華人在加拿大挑戰白人至上學術理論的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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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Cannaa 發表於 2010-3-19 07:1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這是我故事的梗概:
1991年,我在多倫多大學研讀碩士學位時挑戰了一個白人教授David Waterhouse的藝術史理論。他認為「美」的概念是一個歐洲概念,亞洲人在歷史上沒有過這個概念。他同時倡議研究藝術史應該使用種族/生物的方法。面對我提出的亞洲人古代有過美的概念,他不得不承認我是正確的。但是同時,他採用在我的分數和推薦信上造假,欺詐等方式來導致我的博士申請被系錄取委員會否定。

我到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Waterhouse,委員會告訴我說人權委員會有保密法,我對委員會講的每一件事都只有我跟委員會知道。同時要求我對委員會必須講真話。然後委員會詢問我如果我的案子在委員會不能解決我怎麼辦,我當時由於向人權委員會投訴被多大無解釋的解僱了,沒有了生活來源,就發泄氣憤說「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人權委員會背著我告訴多大我對Waterhouse進行死亡威脅了。我被多大報警起訴最後被法官判了罪,判了我堅守行為一年半。

對我的起訴完全是一個捏造陷害,因為首先我根本連Waterhouse的名字都沒有提到過,但是法官卻說,我雖然沒說但腦袋裡想得就是Waterhouse, 「She meant Waterhouse」。很明顯我是因為思想而不是行為被判罪了。其次由於當時人權委員會的保密保證,我根本沒有想到Waterhouse能夠知道我在人權委員會的話,我怎麼可能產生」威脅Waterhouse的意圖。對於威脅死亡罪,意圖是法律要求必須證明的。最後,加拿大憲法規定任何人在一個法律機構程序中的證詞不可被用來指控他。而我在人權委員會這個法律人權機構說的話卻被用來指控我。

在此同時,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部門卻拒絕起訴調查所有在我爭取司法正義的過程中對我犯罪者的刑事和民事責任。這些罪行包括:

1.  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教授James Cahill在我起訴他與安省人權委員會共謀陷害我入罪過程中犯下的偽證罪,
2.  一個自稱美國人的網民在我上yahoo留言板上揭露我的案件時對我發出死亡威脅和強迫消失的恐嚇,
3.  加州法院官員Maura Ramirez在我起訴Cahill的民權案上犯下的偽造法庭文件罪,
4.  美國聯邦法院法官Saundra Brown Armstrong, Phllis Hamilton及其助手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記錄罪和偽證罪,
5.  加州司法部副檢察總長Kay Yu 對我犯下的非法篡改法庭文件罪和欺騙法庭罪,
6.  安省人權委員會調查員Alan Strojin 在我被刑事起訴案中犯下的偽證罪。

這些罪行都是有白紙黑字記錄,甚至對方也沒有爭議的,但是包括美國最高法院在內的所有美國司法機構卻拒絕了我的投訴。

這就是美國的平等自由法制。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3-19 09:03
搞不懂美國和加拿大的司法體系。
既然美加法院拒絕起訴樓主你提出的那些「罪行」,那他們的理由是什麼?不會什麼理由不給你吧?另外,那些「罪行」是法院認定的「罪行」,還是只是樓主你認可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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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的神啊 發表於 2010-3-19 15:26 | 只看該作者
寄人籬下就得低頭,無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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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sean 發表於 2010-3-19 16:54 | 只看該作者
應該跟你的律師說去,在這裡再怎麼喊冤枉也沒有用!還是用法律的途徑解決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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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0 12:11
你真是初生牛犢不怕虎。跟白人打交道,該忍則忍,該反擊時,拿到證據,然後得理不饒人。中國人的很多哲學或行事方式在這裡會很吃虧。我碰到過你說的這種白人,同情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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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侃 發表於 2010-3-20 22:59 | 只看該作者
你那個「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是你的軟肋。還有,那個教授為什麼要在你的分數和推薦信上造假,欺詐等方式來導致你的博士申請被系錄取委員會否定?

我覺得樓上有位網友說的對,找你的律師好好聊聊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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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1 16:35
相信你的遭遇是真實。西方所謂的法制、人權都是騙人的。
如果你和他們在一起工作久了,你就會發現,白人是最虛偽的人。

將整個事件曝光給媒體,問題總會有結果的。
加拿大的媒體不行,就回國找媒體,揭露整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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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1 21:37
共黨分子造謠!亂編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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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2 05:26
人權是對會玩法律的人用的,絕不是為了一個平民。比如,有錢的人可以請著名律師,所以勝訴的可能性就大。可以說,錢決定法,權置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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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nn93n9 發表於 2010-3-22 06:37 | 只看該作者
在人家的地面上,難道還能讓人家向著你?腦袋積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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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w66 發表於 2010-3-22 08:13 | 只看該作者
與虎謀皮!不像公司,大學不講實際,所以更加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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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2 09:41
西方的法律是相當虛偽的,而且存在著很強烈的種族歧視和偏見。所謂的民主、自由、人權、公正只是個幌子而已,完全像打牌一樣,根據需要出牌。在法庭或政府部門面前,你稍微講話不慎,他們會牽強附會地給你套個罪名。很卑鄙無恥的。我相信並同情這位華人的遭遇。本人亦有過類是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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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2 10:16
回復 13# Guest from 211.30.109.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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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2 10:19
樓主的故事編的太露骨了,只有毛新宇等智商的人才會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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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3-22 10:26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10-3-22 10:30 編輯

有意思,在國外除了白人會歧視華人,一些同樣黃皮膚黑眼睛的洋狗也會來吠上幾聲,當然這些長得像華人的洋狗一般連用真實網名的勇氣也沒有,建議LS那位好歹留下個「狗名」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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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憤青 發表於 2010-3-22 10:3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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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da 發表於 2010-3-22 14:05 | 只看該作者
西方所謂的法制、人權都是為白人服務的。仍存在著很強烈的種族歧視和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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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3-23 00:22
在現代西方,都認為種族歧視只是歧視黑人;歧視華人或印巴人,歧視了是白歧視,看你怎麼著。看看美加政府機關里,黑人的比例和華人、印巴人的比例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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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10-3-23 10:42 | 只看該作者
LZ(如果是你的真實經歷的話)多半是個喜歡鑽牛角尖的主,而且不喜歡反省自己。

雖然偶不是律師,可是大概看一下也知道,比如「如果我要死,也不是我一個人死!」這句話,換誰都會聯想到死亡威脅,還用提Waterhouse?;另外,它是證詞嗎?用來證明什麼的?還一本正經的提憲法的條文,你問問別人會把你這句話當成證詞處理嗎?如果別人不把這句話當成證詞來處理,那麼就說明你對法律是一知半解,其他的好好想想吧。

西方的法律的確不是絕對公正,有錢有勢能請好律師的絕對有用,偶也吃過虧,但也不是像LZ以為的那樣。具體還是比中國的法庭好多了,中國的法院那叫一個黑,偶就不說了,只算是相對公正吧
和諧!和諧!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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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10-3-23 15:44 | 只看該作者
LZ(如果是你的真實經歷的話)多半是個喜歡鑽牛角尖的主,而且不喜歡反省自己。

雖然偶不是律師,可是大 ...
古來萬事東流水 發表於 2010-3-23 10:42



看著挺長的,我來概括一下。

一天論壇里衝進來一個「手拉手」,沒事先開始自虐,然後開始冒充法學博士,最後繼續自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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