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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子成婚兩年 孩子卻不是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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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子成婚2年 孩子是別人的 丈夫告前妻要精神損失費

  奉子結婚兩年,得知孩子根本不是自己的。雙方離婚後,丈夫狀告前妻,要求精神賠償。昨天,焦作市解放區法院通報,該案一審判決男方獲賠3萬元精神損失費。

  奉子成婚兒子卻是別人的

  焦作市民李兵,2006年,他與比自己大一歲的李梅認識后確立戀愛關係。有一天李梅突然稱自己懷孕了,並多次發誓稱,孩子是李兵的。2006年4月,雙方登記結婚。當年7月,李梅生下一男孩,取名俊俊。

  由於雙方性格不合,兩人的婚後生活並不平靜。2008年冬的一天,李梅突然對丈夫李兵說,「孩子不是你的,是另外一名許姓男子的」。李梅的話如同晴天霹靂,讓李兵非常震驚。

  勞燕分飛告前妻索賠損失

  2008年12月23日,雙方協議離婚,孩子由李梅撫養。離婚後,李梅即到許姓男子家中居住。自己真的平白無故替他人當了兩年爹?為澄清事實,李兵要求做親子鑒定。2009年2月18日,北京華大方瑞司法物證鑒定中心對李兵和俊俊做了DNA鑒定,鑒定結果顯示兩人非血緣關係。「李梅欺騙了我,給我及我的家人造成了經濟和精神上的傷害。」2009年,李兵將前妻李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生育俊俊住院及檢查醫療費、DNA鑒定費、辦孩子滿月酒招待費。 「兩年來,李梅一直和我們全家一起生活,沒有向家裡交過任何費用。」在起訴書中,李兵還要求李梅賠償精神損失費3萬元,結婚費用2萬元,共計8.85萬元。

  對此,李梅認為,她並沒有欺騙李兵,李兵的起訴也不符合婚姻法規定,所以不應該賠償,請求法院駁回起訴。

  因騙婚賠償3萬精神損失費

  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系李兵和李梅離婚後的賠償糾紛,李梅欺騙李兵,使之認為孩子是自己的親生兒子,違反了夫妻間的忠誠義務和社會公德,侵犯了李兵的知情權、人格權,對李兵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傷害。

  故李兵要求李梅賠償生育孩子、撫養孩子的費用、給孩子看病的相關費用以及精神損失費,應予以支持。法院判決李梅賠償李兵醫藥費2156元、撫養費8000元、鑒定費2000元。由於李梅欺騙李兵,給李兵造成了極大的精神傷害,所以應賠償李兵精神損失費3萬元。
把你的影子加點鹽,風乾。

老的時候,下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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