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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俊曾被報道受賄20萬 告媒體獲勝索賠高額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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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10-3-7 00: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 過往案例·體壇侵權官司

  一,陸俊狀告《羊城體育》名譽侵權

  1999年3月12日,北京海淀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足球裁判陸俊狀告《羊城體育》名譽侵權案。羊城體育報發表在1998年3月22日的那篇《首尾之戰畫外音》中涉及陸俊接受20萬元賄賂的報道。

  陸俊先向廣州市東山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報的法人代表羊城晚報報社,后因起訴對象有誤被東山區法院駁回。1998年10月19日又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999年3月12日,海淀區人民法院一審裁定陸俊勝訴,判決書,內容大體包括:「《畫外音》一文違反了新聞要求真實的原則」;「被告方提供的證明有第三者給他們打電話的證據,不能作為法庭的直接證據,本院不予採信」;「原告提出的索賠精神損失費100萬元,明顯過高」。

  最後判決羊城體育報社在《羊城體育》報上刊登聲明向陸俊致歉,賠償陸俊精神損失費8.5萬元,實際經濟損失17832元,並承擔案件受理費。

  二,馬俊仁狀告趙瑜

  1998年5月,報告文學作家趙瑜在《中國作家》雜誌上發表《馬家軍調查》,宣稱馬俊仁的訓練方法偏於簡單粗暴,經常毒打運動員,並且與隊員存在獎金糾紛。1998年8月,由馬俊仁擔任董事長的瀋陽馬氏醫藥保健品總公司,以該文中關於馬氏公司產品「馬家軍一號」的報道嚴重失實為由,將趙瑜和中國作家雜誌社推上被告席,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其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六百萬元。1998年8月12日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因為此案涉及商業機密,瀋陽市中法民庭於1999年6月對此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在法庭調查、取證之後,原、被告雙方同意以庭外調解的方式結束此案。

  三,王珀狀告《足球報》

  2005年3月18日至4月15日期間,《足球》報連續刊發《追債九年,王珀害我妻離子散》、《西安事變,本溪小市談「珀」色變》、《證據可送王珀蹲15年》、《王珀連打三個電話求饒》、《四面楚歌,王珀官司不斷》及《我目睹王珀開價500萬元》等6篇該報記者的署名文章,在羅列王珀的罪行中,包括賭球和操縱比賽。隨後,王珀在哈爾濱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狀告《足球》報「報道嚴重失實,惡意醜化原告形象」,並「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10萬元,經濟損失90萬元」。哈爾濱中院經審理判《足球》報敗訴,要求被告足球報社在報紙頭版顯著位置刊載向王珀的道歉聲明,以恢複名譽,消除影響;並賠償王珀精神撫慰金5萬元。《足球》報上訴至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但高院維持了原判。(隨著去年年底王珀因操控比賽被抓捕,《足球》報的二審代理律師表示:「有關王珀賭球的真相,《足球》報當年是否有違新聞規範,是否侵犯其名譽權,都有望隨公安介入而真相大白於天下。按新《民事訴訟法》第179條,我們有機會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撤銷生效判決,改判駁回訴訟請求。」)

  四,范志毅狀告《東方體育日報》

  2002年6月16日,作為本案被告的《東方體育日報》在題為《中哥戰傳范志毅涉嫌賭球》的報道中轉載了《體壇周報》的文章。文章進行排除式分析后指明,涉嫌球員為本案原告范志毅。6月17日、19日,《東方體育日報》報道了對范志毅父親的採訪和范志毅本人沒有賭球的聲明。6月21日,《東方體育日報》以《真相大白:范志毅沒有涉嫌賭球》為題報道說,事實表明範志毅沒有賭球,謊言不攻自破。7月,范志毅向上海靜安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東方體育日報》侵害了他的名譽權。

  被告《東方體育日報》首次採取抽樣調查方法,獲取了一份公證證據,用以證明範志毅的社會評價並沒有因為《東方體育日報》的報道而降低。律師說,這份證據被法院採信是勝訴的關鍵。9月,被告代表律師把15名球迷請到上海球迷俱樂部,進行了一次抽樣調查,調查結果進行了公證。調查主要有兩個問題:一是《體壇周報》報道所寫某「國腳」指的是誰?結果大家都回答說是范志毅;其次將《東方體育日報》刊發的四篇文章給球迷看,然後讓他們選擇,這些報道是說范賭球還是說范沒賭球,球迷都回答說,報道說范沒有賭球。經審理,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對范志毅要求文匯新民聯合報業集團賠禮道歉、賠償5萬元精神損失的請求,均判決不予支持。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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