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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菜刀之治的根源是公權失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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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有聲 發表於 2010-2-23 14:1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繼遼寧張劍案之後,以暴制暴的反拆遷命案又現江蘇。據昨日《揚子晚報》報道,家住江蘇宿遷的老人應某遭到拆遷公司逼遷,應某迫不得已搬到女兒吳曼琳家居住。拆遷者袁某又帶人追至吳家,並有謾罵、砸門、堵防盜門鎖眼等行為。吳曼琳忍無可忍,持菜刀砍向袁某。2月20日,宿遷中院一審宣判,被告人吳曼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賠償死者家屬經濟損失人民幣27萬元。

與同樣有人命在身的鄧玉嬌和張劍相比,吳曼琳獲刑明顯過重。鄧是有罪免刑,張劍是判三緩五,兩人都獲得了自由,而吳曼琳卻是8年實刑。當然,每個案件的具體案情並不完全一樣,這種個案罪刑的簡單比較並沒有法律意義。對於吳曼琳和更多正在進行或將要選擇以暴力反抗暴力拆遷的公民來說,真正的問題在於,誰能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當不法侵害正在發生,以暴制暴或是唯一的選擇。沒有經歷過那種絕望的人,怎忍心以理性的口吻去要求反暴者努力控制好自己的暴力,避免逾越法律的邊界?

從1978年起算到今天,法制恢復重建32年了。這32年裡,最大的爭議莫過「刀治」(法制)與「水治」(法治)之爭。「刀治」強調的是法的「刀把子」功能,是當政者用法律來治理人民;「水治」強調的「依法治理」,是手持公權者為法律所治。這場大爭論的結局,是「法治」勝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正式寫入憲法。

但有了文本的「法治」,並不等於就有了實踐的「法治」。民間有俗語形容法律:拿起它來有千斤重,放下它又輕若無物。拆遷者對公民實施暴力侵犯時,法律被放下了,它輕若無物;被害人奮起反抗時,法律被拿起了,它重達千斤且鐵面無私。吳曼琳案中,當應某遭到強制拆遷者的不法侵害時,法治不在場;當吳曼琳家的防盜門鎖眼被施暴者用強力膠水堵住、致使一家老小被迫從窗口爬進爬出時,法治也不在場;當暴力拆遷者集聚吳曼琳家門進行辱罵、打砸,並將防盜門上的貓眼砸壞時,法治仍然不在場。

為避免轉述時滲入個人情緒,請看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事實:「本案是被害人袁某等人為達拆遷目的,多次對被告人方採取違法手段進行逼迫、恐嚇,給吳曼琳等帶來極大心理恐懼,后又到吳的合法住宅進行辱罵、砸門,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權利,並威脅到他人的人身安全,吳曼琳在遭受不法侵害情況下實施的反擊行為具有防衛性質……」。這些事實很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或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即便情節輕微還不夠犯罪標準,也足夠治安管理處罰。這些,都在公安機關的管轄範圍之內。對受害人來說,權益正在被侵害,這種侵害還將持續並擴大到何等程度無從預測,而法治之下的公力救濟卻遲遲不現身,也只能尋求「菜刀之治」了。

我們假設吳曼琳案發生在一個法治社會,那麼法治必然導致下列連鎖反應:當地檢察機關迅速啟動對管片民警有無瀆職(不作為)展開調查,暴力逼遷者紛紛被公訴或被行政處罰,民意代表對市長提出質詢並要求給出合理解釋,公安局長在民意壓力下引咎辭職……

這樣的圖景事實上未能出現,不是因為我們的法治有自己的特色,而只是因為我們的法治被公權力者選擇性適用了。是維護私權上的「無法治」直接導致了菜刀之治的盛行。今天反思吳曼琳案,最應追問的就是:當公民財產權被拆遷者的暴力侵犯得風雨飄搖時,公安司法機關緣何會缺席?又怎樣才能讓法治時時在線?

答案仍然是法治,當然,必須是從治民的「刀把子」轉向治官的「法律之治」。手持公共權柄者瀆職在先,公民以暴制暴的維權「過當」必將緊隨其後。只有公權力維護合法權利「正當」了,公民反抗暴力拆遷才不會「過當」。只有公民擁有足以強制執法者依法履職的正當權利,用法治來追究維權「過當」才可能得到民眾的普遍支持。
你的明媚太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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