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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步原縣委書記吳藝珍貪瀆之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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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有聲 發表於 2010-2-18 13:1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對湖南城步苗族自治縣原縣委書記吳藝珍的一審宣判是1月26日下午在洞口縣人民法院進行的,法院判決吳藝珍因犯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並沒收財產人民幣5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21萬元。」對於吳的妻子華玉鳳來說,這是一個超乎預期的結果,隨著審判長「閉庭」音落,她大呼冤枉,情緒激動。

從2008年12月31日開始接受組織審查到一審宣判,13個月的時間裡,吳藝珍案已基本走完一個落馬官員從「雙規」—刑拘—逮捕—起訴—審判的常規程序。事情並未結束,吳藝珍自認為無罪,堅決要上訴,其女吳芳宜以「一個貪官的女兒」的身份在網上開博,聲詞悲切,吸引諸多眼球,也把吳藝珍案帶入更廣闊的公共視野,論爭由此紛起。

噩夢突來

吳藝珍有兩個住處,一處是在邵陽市委家屬區里的家,兩房兩廳的房子,位於一棟老樓的一樓,90多平方米,因為他在城步工作,女兒在外讀書,平時由在邵陽5中做教師的妻子華玉鳳一人住著;另一處是在城步武裝部家屬樓4樓暫住的宿舍,兩房一廳,約50平方米,自2003年從邵陽調回城步做代縣長起,大部分時間裡,他就住在這裡,母親陳玉華從鄉下過來,跟他住在一起,洗衣做飯,照顧他的生活起居。

2008年12月31日那天,吳藝珍像往日一樣起得早,7點多,還沒有吃早飯,他告訴母親,天氣冷,明天早晨就不要起床給他做飯了,他可以去食堂吃。於是下樓去武裝部食堂吃早餐。陳玉華回憶說,後來司機來接他,卻找不到人,也不見在食堂里,撥他手機,關機,也打不通,當時陳玉華並沒有太在意,以為兒子是出差去了,次日,她見兒子仍沒有回來,就回了老家。

確切的信息很快就到了吳藝珍的妻子華玉鳳那裡,那天下午,她正在學校里上課,有人打電話告訴她,吳藝珍出事了,被紀委叫去談話了。「當時我急得跳了起來,」華玉鳳回憶說,「他們講,你們家裡的錢要轉移,不然被檢察院拿去就不好了。」當時家裡有26萬元存款,她就從銀行里取出來,並把弟弟從武岡老家叫來,由他在次日以別人名義把這筆錢另存到銀行里。

這幾乎是華玉鳳的第一反應。華玉鳳今年45歲,1984年就參加了工作,是邵陽市五中的特級教師,回憶起來,她解釋說當初做這些是因為覺得那些錢乃是她的血汗錢,此外,她還把家裡其他一些稍微值錢的東西如幾瓶酒做了處理。

華玉鳳被紀檢人員帶走是2009年1月8日,因為她的一個律師朋友知曉了她取錢存錢的事,認為是做了一件傻事,華玉鳳趕緊補救,那一天,她的弟弟從老家過來去取錢,取出19萬,一個7萬元的存摺卻不能取出,下午兩點多,華玉鳳還在找她的律師朋友諮詢如何處理,被電話叫回學校,邵陽市紀委的兩個辦案人員正等在那裡。

一直到2009年7月14日,華玉鳳才回到家,至今,她還處於取保候審狀態。華玉鳳說,當天她被帶到邵陽市國安賓館接受調查,之後先後關押在邵東看守所、長沙看守所、湘鄉看守所與隆回看守所,辦案人員告訴她,其實,從2008年10月起,吳家的財產即已被監控。

兩宗罪

回溯起來,吳藝珍在2008年11月開始被調查的,起因是城步縣人造板廠改造出讓土地一事,2009年3月31日解除「雙規」,先後被刑拘與逮捕,同年10月15日,邵陽市檢察院將案件交由洞口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根據洞口縣檢察院於2009年11月5日做出的「洞檢刑訴[2009]178號」起訴書,吳藝珍被指控犯有濫用職權與受賄兩宗罪,根據起訴書:

2003年9月,城步苗族自治縣人造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人造板公司)改制,申請轉讓其所屬的園藝場319.78畝國有土地,2004年,在開發商邵銀富提出購買該宗土地的申請后,縣長吳藝珍決定在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直接將該宗地轉讓給湖南省城步縣忠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忠協公司)進行房地產開發。

為達到上述目的,2004年11月,吳藝珍組織召開該宗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問題的會議,決定將該宗土地的性質變更為「未利用地,」並以會議紀要形式做出決定:「受讓方可按國有未利用土地性質按政策向有關部門申辦該宗土地的用地手續。」12月6日,人造板公司依據會議決定與忠協公司鑒定了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以480萬元人民幣轉讓該宗土地的使用權,縣國土局也為忠協公司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

到了2006年下半年,忠協公司想轉讓該宗土地,要求將該宗地的國有未利用地土地使用權證變更為商居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公司總經理邵銀富多次與縣國土局協調未果,找吳藝珍幫忙,2007年12月,吳藝珍安排縣政府辦副主任劉建平對前述會議紀要修改為「受讓方經掛牌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同意按商居用地向有關部門申辦該宗土地的用地手續。」吳藝珍簽發了這份被修改的會議紀要。

2008年1月,縣國土局依上述被修改後的紀要為忠協公司以商居用地頒發了國有土地使用權證,「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2396萬餘元。」

檢察機關還指控吳藝珍在擔任城步縣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期間,共收受邵銀富、陳良剛、羅景容、楊志等6人賄賂共計128萬元。

洞口縣法院分別於2009年11月6日與2010年1月8日兩次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最後認定吳藝珍受賄121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數罪併罰,吳藝珍獲有期徒刑15年。

判決結果讓吳藝珍的辯護律師翟玉華很不服氣,「法庭對我們的辯護觀點根本沒有回應,辯護意見很多都沒有採信。」

翟玉華為吳藝珍做的是無罪辯護,據吳藝珍的家人說,起初,翟律師對所謂「濫用職權」的辯護信心滿滿,他根據各種法律條文,認為在前述處置人造板廠土地過程當中,雖然存在「工作方法不妥」的問題,但並不構成犯罪。

吳藝珍對此的自我辯護是:在縣城建設規劃中,園藝場這宗地屬於商業用地的範圍,根據縣城建設的需要和縣國土局提出修改紀要用於申辦用地手續的要求,按照國土法有關「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規定,他同意縣國土局的意見,對原紀要中的「未利用地」明確為按「商居用地」到相關部門申辦有關用地手續。吳藝珍認為在這個過程中,他沒有開會研究,只是一個方法問題,是工作上的失誤,而不是犯罪。

根據翟律師的介紹,吳藝珍案最先是由邵陽市紀委來調查的,後來移到湖南省紀委,調查一個多月後,又退回邵陽市紀委。

在吳藝珍案進入偵查階段后,翟玉華曾去看守所跟吳藝珍會見了兩次,後來案件移送到公訴處后,又會見一次。翟律師說,第一次會見是在2009年4月16日,氣氛並不好,按照《律師法》規定,律師會見當事人時偵查人員應該迴避,但他們就坐在那裡,因此只進行了十幾分鐘。

2008年12月30日,也就是在吳藝珍被紀委帶走談話前一天的夜裡,他曾跟母親有過一次長長的聊天。陳玉華回憶,那天夜裡天氣冷,吳藝珍把電火爐插上電,讓母親過來烤火,並對母親說:「你放心,我沒有收任何人的錢。」

此時,吳藝珍已經知道紀檢部門在對他進行調查了。他的在城步縣教育局工作的妹妹吳齊放回憶,2008年11月23日是她的生日,父母正好從邵陽檢查身體回來,他們一家聚在二哥吳高峰家吃了一頓飯。吳家兄妹三人,吳藝珍是老大,老二吳高峰是縣委組織部的科級幹部。吳高峰問吳藝珍:哥,省瀆職局派人下來查了,就是針對你的,你有沒有收別人的錢?吳藝珍當著一家人的面保證沒有收任何人的錢。

在華玉鳳的描述里,吳藝珍是一個工作狂,一心撲在工作上,「只琢磨事,不琢磨人,不防人,」她說,吳藝珍一回到邵陽的家,就去打開電腦,搜索諸如有關「縣域經濟」的網頁,研究問題,而不喜應酬。

更壞的消息還是次第傳來,吳藝珍「雙規」不久,2009年1月7日,在邵陽市經濟工作會議上,一位市領導說:培養一個優秀的少數民族幹部不容易,居然一筆就受賄30萬。這是針對吳藝珍來談的,全場頓時嘩然。華玉鳳說,到了2月27日,在全市反腐倡廉會上,這位市領導又讀了吳藝珍寫給他的一封信:吳說是兩個女人害了他,一個是他的母親,一個是他妻子。

吳藝珍曾交代說,在他所收的賄賂中,有128萬交給了母親陳玉華。結果,辦案機關查遍吳家親戚朋友90多個銀行賬戶,還是沒能找到吳藝珍所交代的賄賂款的下落。

他的母親陳玉華回憶,辦案人員曾先後5次到城步縣西岩鎮花橋村吳的老家,讓陳玉華交代錢的去向。67歲的陳玉華堅決否認曾收了他人的錢財,「如果我兒子收了別人的錢,我就打他耳光,把他趕出家。」

一方面贓款未能查明去向,另一方面,在開庭審理此案時,邵銀富等行賄者都沒有出庭作證,就此,律師翟玉華曾在法庭上力辯,認為「證據鏈條不連接,指控吳藝珍行賄犯罪證據不足。」

而法庭認為,「本案行賄人對每次給吳藝珍送錢物時的動機、時間、地點、過程及周圍環境都描述得很具體,符合客觀實際,且有吳藝珍在偵查階段的供述相印證,」「儘管沒有吳藝珍母親的證言和查獲贓款,但不能否認現有證據所證明吳藝珍收受他人賄賂的事實。」

邵銀富現在浙江麗水,至今仍處於取保候審狀態,他是浙江紹興人,2003年聽朋友介紹,到城步縣進行投資,起初是投 資小水電站,後來涉足房地產行業。2008年12月邵銀富也被控制,關在邵陽市一個小賓館里,他向本刊記者介紹說,都 是一天24小時進行連續審訊,直到2009年5月31日才放出。邵銀富說,在城步的投資讓他損失慘重,至 今仍有包括幾個小水電站、一家水泥廠在內的上億資產留在城步,都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邵銀富對本刊記者「到底有沒 有送錢給吳藝珍」的追問措辭微妙,只是說跟他在同一個案子的老闆,出來后翻供,結果又被抓了回去,因此,目前包括對吳藝珍個人評價的問題,都還不方便談及。

本刊記者了解到,邵銀富上述提及的「同案老闆」,名楊文彪,是邵陽當地一個承包小工程的老闆,因涉嫌向副縣長李明亞行賄被調查,後來曾向李明亞家人提供說明其供述經過的書面材料,之後不久即被抓回,至今仍關在綏寧看守所里。

錢在哪裡

2009年10月,吳藝珍案尚在偵查階段,吳一度被羈押在邵陽市第一看守所,華玉鳳已經取保候審回到家,她跟學校里幾個教師一起去看吳藝珍,華玉鳳回憶,當時吳藝珍臉色土黃,有氣無力,見面即表示對不起妻子,連累了妻子。華玉鳳對他說:你不是告訴全市人民是我害了你嗎。吳很歉疚,說他被刑訊逼供,「沒辦法。」

就在這次見面時,華玉鳳問丈夫在看守所里需要多少生活費,隔著玻璃,吳藝珍伸出4個手指,表示要4000元。華玉鳳馬上激動了,說不可能,現在家裡沒錢,「你別跟我談錢,談錢我就火大,」吳藝珍低頭不語。

也難怪一提起「錢」字,華玉鳳就神經緊張,在失去自由的那半年多的時間裡,「錢在哪裡」是辦案人員對她一再追問的問題。1月28日晚上,在她位於邵陽市委院內的家中,華玉鳳向本刊記者列數了吳家所有的財產,這棟房產之外,有以華玉鳳戶頭的存款26萬,保險金近18萬,股票30萬,女兒吳芳宜賬戶上有5萬,還有一筆放在長沙一個房地產老闆那裡,為女兒在長沙買房子做定金,數額是10萬。列數之後,華玉鳳就後悔不迭,因為女兒吳芳宜在博客里透露她的銀行卡上有5萬元,就曾引起網友紛紛議論。

而公眾關心的,還是吳藝珍究竟是不是貪官,就此,律師翟玉華表示只能從程序上來談這個問題,因為「程序違法會導致實體違法,程序的不公正會導致實體的不公正,程序的不客觀會導致實體的不客觀。」雖然通過吳藝珍的案卷看,他自己交代曾收受20幾人的賄賂,但在翟律師看來,此案在辦案程序上,存在嚴重問題。

1月31日中午,華玉鳳到洞口縣看守所取吳的上訴書,得以見到吳藝珍一面,中等身材的吳藝珍在鐵窗的另一邊,精神尚好,他說自己乃是「一個公正辦事,干實事、敢幹事的人,」「被人搞糊塗了,逼供誘供,才講了那麼多違心的話。」

在吳藝珍手書於1月30日的上訴書中,再次提到有關刑訊逼供的事,吳藝珍說:「我的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嚴重的誘供和逼供下產生的。」

2月1日,本刊記者曾就此採訪查辦此案的邵陽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副局長張積淼,他表示,此案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辦理的,「歡迎媒體監督。」
你的明媚太耀眼
你的世界太誘惑
你的眼神太溫柔
你的語言太冷漠
你的,都是你的
沙發
匿名  發表於 2010-2-20 03:25
1、我的供述是在辦案人員嚴重的誘供和逼供下產生的。

  

我是2008年12月31日被組織進行控制性談話的。2009年元月16日被實行「雙規」,2009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09年4月14日被執行逮捕。在控制性談話和「雙規」階段,辦案人員對我進行了嚴重的誘供和殘酷的逼供,搞得我思維完全混亂,神志極為不清,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就按照辦案人員的誘供迷糊地交代問題,但每當我清醒后,對自己在迷糊中交代的問題又進行實事求是的糾正,可每糾正一次,受到的逼供更加重一次,於是,我從考慮自己的身體和保證自己的生命出發,又迷糊、無奈和違心地交代一次,直到辦案人員滿意為止。在此期間,辦案人員還逼著我給省紀委領導、邵陽市委書記和市紀委書記寫信、交代自己的問題,逼著我按照他們寫好的樣本,給我母親、女兒、弟弟、妹妹、岳父、岳母、兩個內弟和表妹等人抄寫便條,逼著我給我的妻子抄寫了兩封他們寫好的樣本信,逼著我對自己每次清醒時糾正交代問題的做法進行檢討。最後,辦案人員還壓著我對所有交代的問題寫了一份檢討書和一份綜合材料,其檢討書寫過三次,從第一次的7頁寫到第三次20多頁才過關。在刑拘期間,我也是按照他們整理提供的材料進行供述,自逮捕以後,我的神志開始清醒,因而就一直否認了自己被誘供逼供交代的受賄事實。辦案人員對我進行誘供逼供主要採取以下四種方式:

  

一是侮辱。我從被組織控制性談話的第一天開始,到辦案起訴審查階段,都受到了很多侮辱,特別是在我不交代問題和清醒以後對自己在神志不清中交代的問題,進行糾正時,辦案人員對我的侮辱更為嚴重,有的侮辱不堪入耳,令人憤怒,有的侮辱不敢回首,傷心至極。辦案人員經常罵我,「你是我們砧板上的肉,想怎麼剁就怎麼剁」,「你以為你還是縣委書記、全國人大代表、你現在是腐敗分子,連狗都不如。」「你不交代,我們照樣可以判你,你就是上訴,也只能到中院,叫你有冤無處訴。」「你們家裡一家人都是腐敗分子,都可以判刑。」有的謾罵難以啟齒,實在不能忍受。辦案人員不僅對我進行惡意謾罵,還對我實行惡劣的侮辱,他們有時只准我坐在地上吃飯,每次吃飯時間不準超過10分鐘;有時叫我雙手舉著一塊「態度決定一切」的牌子,長時間蹲在地上;有時還壓著我跪在地上爬行,還有一次,辦案人員叫我跪在地上,要我朝東南西北四個方向都磕三個頭,他們說我父親和我岳父都病危了,要不我以後就再也沒有機會了。我由於蹲在地上已快三天三晚了,頭腦已處於十分迷糊之中,也就無奈地按照他們的逼壓,跪在地上磕頭,邊磕邊哭,磕完后仍然被蹲在地上,不得起來,繼續忍受他們的侮辱。

  

二是引誘。辦案人員對我在被接受審查的初期進行四天逼供后,於2009年元月4日凌晨3點多鐘對我進行第一次誘供,說我什麼時候和什麼時候收了邵銀富的錢。以後在2009年元月9日、元月10日、元月12日、2月1日、2月7日至2月9日,2月15日至2月23日進行多次誘供,我在被逼得神志不清楚的情況下,迷糊地交代問題,講完以後,他們又壓著我寫下來。2009年2月24日至4月12日,辦案人員仍多次對我進行誘供,其中2009年3月31日,辦案人員將我原來在誘供逼供下迷糊、無奈、違心交代的問題,整理了一份40多頁的材料,叫我背記。我在刑拘期間的訊問錄音錄像和供述筆錄材料,都是按照辦案人員提供的這份材料供述的,當講不下去的時候,辦案人員又從電腦中列印出原來的筆錄,把我叫到提審室外面的走廊上給我看,看完后又叫我進去繼續供述,所有刑拘期間形成的筆錄材料都是從「雙規」筆錄中複製出來的。

  

三是體罰。主要採取罰站、罰跪、罰蹲,尤其是罰蹲用的最多,常常每天蹲在地上達20來個小時,不準起來,不準移動,不準睡覺。實在蹲不下去時,我稍有伸腳,辦案人員就用腳踢我,稍有起身,辦案人員就壓住我,硬是支撐不了往地上倒時,辦案人員就用凳子圍坐在我兩邊,不准我倒下。特別是2009年2月5日至2月9日和2009年2月14日至2月18日兩次罰蹲體罰,更為殘酷。每次連續罰蹲不準睡覺達近80個小時,每天只准起來吃三次飯,有時吃飯都不準起來,只准坐在地上吃,對解手也有次數要求。由於蹲的時間過長,又得不到一分鐘的睡覺,我雙腳完全麻木和浮腫,而且頭腦完全迷糊,神志出現恍惚和幻影,感覺到房子在旋轉,背上有黑影,尤其是在第二次連續近80個小時的罰蹲后,雙腳更為浮腫,麻木更為嚴重,以致無法站立行走,神志也更為不清。這次罰蹲后的第二條早上我摸牆去解手時昏倒在衛生間,以後10多天都是摸牆去衛生間坐在一邊的蹲位上上廁所,而且每次都是值班人員扶我下去,再扶我起來,40多天無法蹲下上廁所,每次都是坐在衛生間的一邊蹲位上進行。50多天後腳的浮腫才慢慢消去,4個多月後腳的麻木才基本消除,但直到現在還有影響。

  

四是不準睡覺。我自從被組織審查后,由於自己確實沒有收受老闆的賄賂,無法交代問題,辦案人員對我進行誘供和體罰的同時,長時間不准我睡覺,我經常是每天只睡2到4個小時,有兩次都長達近80個小時不準睡覺,由於嚴重缺乏睡眠,又叫上長時間體罰,自己的思維完全混亂,頭腦十分迷糊,神志很不清楚,而且連自己的道德水準也發生了明顯變化,以致後來把自己最親最善良的母親和妻子說成了最壞的人,使得她們兩個人和自己的弟弟都遭到了殘酷的迫害。

  

以上我被誘供和逼供的情況,大都是在監控下進行的,請求法庭調閱我在「雙規」期間的監控錄像進行審查。

  

2、證人證言都是虛假的,不可採信。

  

我在法庭上聽了公訴人提供的部分證人證言,和自己在2010年元月11日下午看了兩個多小時的部分證人證言,發現證人的證言完全是虛假的。一是證言十分雷同,不可思議。首先表現在證人的證言與我的供述幾乎雷同,包括語言的表達方式和辦案人員的問話口氣,都沒有什麼區別。這在不同的辦案人員、不同的文化水平和不同的記憶能力的人中,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嗎?其次表現在證人自己在不同時段的供述也特別雷同。如證人楊志在2009年3月2日與2009年5月23日兩次問話筆錄中,其自己的供述竟然完全一樣,像這樣事隔兩個多月,又是不同辦案人員提審問話,證人能夠做到一模一樣的供述,是絕對不可能的唯一可以解釋的只有虛假的證言才能做到這一點,否則,就是一個天才也難以做到。二是,證言記錄得過好過快,難以置信。如陳志龍2009年3月4日10:00時到12:20時唯一的一份供述中,辦案人員在2個小時20分鐘內記錄了陳志龍12頁約5000餘字的全部供述,而且記錄得格外清楚和清晰,沒有任何塗改的痕迹,這種提審式的記錄,有誰相信,在這麼短的時間內能做出如此之高速度和高質量的筆錄材料?三是證言相互矛盾,不合情理。證人楊志在供述其資金來源的時候,三次供述都不一樣,第一次是2009年3月2日的供述,他說送我的20萬元錢是在邵陽市工商銀行取的,還是在郴州工商銀行取的,記不清楚了。第二次是2009年5月21日的供述,他說20萬元是用2張10萬元的卡在工行取的,或者是從公司賬戶取的。第三次是2009年5月22日的供述,他說20萬元是從公司財務出納收支款中分兩次提出來的,每次10萬元。難道送這麼大一筆錢,而且從他送的時間到我被控制審查的時間不到5個月,他就這樣記不清嗎?同時他還說送給我的20萬元錢絕對沒有孟小付和唐建平兩位股東商量過,這在一個合股開發礦山企業里可能發生的嗎?這的確太不合情理,無法使人相信。還有開發原縣委黨校房地產的老闆羅景容,在證言中說第一次跟我見面,就給我送5萬元錢,這顯然太不合情理。由於還有很多證人證言我沒有看,因而無法舉例一一說明,但我用良心和生命擔保,我絕對沒有收任何人的錢,凡是說給我送錢的證言都是虛假的,是不可能採信的。

  

3、我沒有收錢,因而沒有贓款。

  

我在「雙規」期間,由於自己受到辦案人員殘酷的逼供誘供下,在迷糊中分多次交代收了老闆的錢,事實上自己根本沒有收錢,因而無法交代錢的去向,直到他們逼供我一個多月後,自己完全處於神志不清的狀態下,大概於2009年2月18日凌成5點多鐘說把錢交給了我母親和我妻子,當時我想,她們是我最親的人,不會害我,直到可以後,辦案人員卻一直逼著我這麼承認所謂贓款的去向。辦案人員按我的說法,對我母親和我妻子進行反覆逼供。同時將我所有親戚家裡都進行了搜查,結果都沒有查到贓款,但我愛人因逮捕后承受不了辦案人員長時間的誘供和逼供,也無奈何違心地說了一些假話,其證言肯定是虛假的。其實,我家裡根本就沒有什麼錢,我和我愛人參加工作快30年了,除了1993年花1萬多在市委組織部集資建的房子中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外,沒有購買過一件大宗物品,至今家裡的存款也不過幾十萬。所以,在沒有贓款和證據鏈斷裂的情況下,怎麼可以指控我犯有受賄罪呢?對此,請求法庭明查公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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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發表於 2010-2-20 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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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am so sorry for Mr. 吳藝珍.  After I carefully read thought his document, I surely believe that he is not a criminal.

I love Chinese people and I love the place I born, but I hate the Gov』s corruption and the people』s manipulations.

Because the love of motherland, my grandfather, uncles donated a lot of money to help China while the country was in crisis, and my Dad personally went back to China to the air force to fight with Japanese.  

Our honor did not bring us any fortune or respect from the country, but we were treated very badly before. We were just like trash, and those sufferings were so painful...

Four year ago, my sister who lived in China and was a staff in Chinese Gov, had same experience as Mr. 吳藝珍.  She was forced to confess something that she didn』t do. My sister was not CCP member but they put her under so called 「雙規」.  She had 7 days without sleep; her body was swollen like a ball, and she had been faint several times. Finally she had to sign any paper they wanted, and then she went jail for two years.

Thanks God, all my family members are in United State n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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