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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遷」替代「拆遷」迴避了「該不該拆」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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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ndT 發表於 2010-2-5 06:3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生當頭,強拆不再

  一邊是《物權法》規定:你的房子你作主,一邊是拆遷人員手持《拆遷條例》在你家橫衝直撞。這種法律打架的局面終於有望結束。昨天有消息稱,國務院正準備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前期的立法調研已經啟動。

  頒布於2007年的《物權法》一露面,就被認為是拆遷戶的福音。法學家梁慧星曾經如此展望:「《物權法》將終結圈地運動和強制拆遷,使其成為歷史名詞。」但兩年過去了,強制拆遷沒有被扔進歷史的垃圾堆,反而頻頻上演一出出大戲。《物權法》的金身總是被《拆遷條例》的繡花針戳得體無完膚。拆遷戶與拆遷者之間的一次次較量,笑到最後的往往是拆遷者。

  《物權法》成了無權法,高高在上卻擋不住拆遷條例的無影腳。北大法學院5名學者直指拆遷條例與現行法律衝突,並列出3條「罪狀」:補償主體不對;應在拆遷前完成的補償延至拆遷階段解決;未依法徵收就能拆——3宗罪直指拆遷亂象根源。2001年發布的拆遷條例尤如強制拆遷者的尚方寶劍,成都拆遷戶唐福珍以死相抗,一不小心就成了暴力抗法。

  法大還是條例大,不難回答。但強拆者眼裡,只有條例沒有法。可嘆的是這種選擇的傾向性不僅強拆者中有,地方政府有,連公檢法這樣的法律執行者也深陷其中,每每因拆遷問題民告官,基本上民難贏。拆遷條例作為物權法的配套,本來去年就該有相應的調整,卻遲遲未動。「阻力會很大,也包括地方政府的。」 一位專家坦陳。

  為什麼?因為物權法強調個體的權利,替老百姓說話,拆遷條例卻是地方政府的武器,不可否認城市化進程中拆遷成了老大難,面對釘子戶,政府也頭疼。幸好還有條例在,這根救命的稻草當然要抓牢。至於憲法、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只好踩在腳下。

  一說是政府項目,就是「神聖不可侵犯」,老百姓只有讓路的份。敢當釘子戶,治你沒商量。強權之下,選擇最有利最省力的方案不在話下,軟言相求總不如強制拆遷來得痛快和威風。

  修改拆遷條例,斬斷這根救命稻草,只是在法律層面上釜底抽薪。明的強拆可能偃旗息鼓,是否會暗流涌動也未可知。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門扮著違法者的角色其實已經好多年,丟掉拆遷條例這塊遮羞布,難保會再找到另一塊紅蓋頭,只有把民生為重、依法行政八個字貫徹到政府理念中,才算真正治了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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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葉飄零 發表於 2010-2-5 10:33 | 只看該作者
政府應該以民生為重、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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