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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申請政治庇護的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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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10-2-3 06: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美國移民法規定外國人在美國申請政治庇護應在入境后一年內提出。過時不受理。但這一重要的一年規則有許多例外。

1.保持合法非移民簽證的人可以在簽證到期(I-94 到期)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申請(但不會少於一年)。例如,B -2 簽證有6個月期限,申請人仍有從入境后一年的時間申請。如果B-2 延了6個月,則應在延期屆滿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又如 持 H -1 簽證3年到期,應在到期后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提出。持學生簽證者如不上學或違反F -1規定,應在不上學或違規后合理時間提出申請。
2.如遇重大不可抗力的情形,例如重病,未成年,關監獄,被律師或移民顧問誤導(但要有足夠證據),可以在知道或應知道上述情形后的合理時間內提出。
3.如申請人的個人情況發生變化,在發生變化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提出,如在美國參加了可能回國后受迫害的活動;在美國「超生」了小孩。祖國情況有變,美國法律有變。 入系原申請案中的家屬,因離婚,結婚或超齡,或因主申請人死亡,這些都可視為「改變情形」。
什麼是「合理時間?」法律沒有一刀切的規定。一般來講三個月內最保險;3-6月問題不太大;超過6個月難講;超過一年幾乎沒希望。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1993年成立,總部設在加州舊金山(San Francisco);在費利蒙(Fremont),離近矽谷,設有分辦公室。我們提供全面的美國移民法律服務,代理的客戶遍布全世界及全美各州。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服務範圍包括投資移民(EB5),傑出教授或研究員及特殊人才移民(EB1),國家利益豁免移民 (NIW),跨國公司經理/主管工作簽證(L-1)及移民, 工作簽證(E、H-1B、P、O、TN等) , 職業移民勞工紙 (PERM), 綠卡申請,政治庇護, 遞解出境,移民申請上訴, 聯邦法庭訴訟,和 欺詐豁免拒簽 等移民事務。我們的合伙人律師有逾二十年的執業經驗,兢兢業業,盡職盡責,成功幫助EB5投資者、博士或博士后研究員、體育傑出人才、藝術專才、公司高管等各行各業的客人辦理美國移民。我們擅長複雜的移民案件,擁有多年移民法庭或聯邦法庭的訴訟記錄。請登陸網站 www.lawbw.com ,我們會發布成功案例,最新移民數據,移民法改革等資訊,竭誠幫助您達成移民美國的夢想。如需諮詢,請發郵件至 justin@lawb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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