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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科科長「建議」害慘女張海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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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ihiutop 發表於 2010-1-18 03:1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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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仲裁科科長「建議」害慘女張海超-停發生活費年都不讓過

  邵學利(1026728726@qq.com)

  「這是我當護士15年來看到的最慘的一隻手。」結果是,手沒有保下來,前臂沒有保下來,胳膊肘也沒有保下來,永不可逆。
  有哪一個健康人願意變成一個殘疾人呢?何況是女人,何況是三級殘疾(肢體)?
  但生活從此改變,因為身體的殘疾,有了低人一等的感覺,心理上,自己使自己孤懸於正常的社會生活之外。
  之所以說這個女工是女張海超,一則是因為這個女工的勞動能力鑒定結果已經出來了,和張海超一樣,是工傷三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另外一個原因是,張海超遇到的是始終不認張海超患的是塵肺病的職防所醫生,而這個女工,遇到的則是,「建議」工傷認定未產生法律效力之前始終不得享受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的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仲裁科科長,兩人有類似經歷。
  雖然治療費是催了才繳且一次比一次少,但治療費終究還是繳了,但住院期間的工傷待遇,這名女工則是一分錢都沒有拿到。出院后,老闆連工資都不想發,經交涉才發。再去領工資時,則是一分錢都沒有拿到,灰溜溜地回家,經家人憤怒交涉並連老闆的律師都罵了,第二個月的工資才拿到手。第三個月去領工資時,則不發工資800元只發510元了,說是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仲裁科的意見,可是沒有仲裁書。傷者和家人去諮詢,仲裁科科長說是只發當地最低工資650元的80%即510元,算都算錯了,經糾正才改為520元,傷者家人說:「拿800元,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拿520元,於法無據,硬要我拿520元也可以,你給我寫個條子,有了這個條子,我才好去找老闆拿。」該科長非要傷者寫一個申請並且最好列印出來他才寫批條,真不公平,老闆來說事,耍耍嘴皮子就行了,800元就變成510元,工傷職工來要個說法,就得寫個呈文,還好,傷者把申請寫好並列印出來,於是,該科長就在上面寫下了應該是中國其它仲裁科科長都不會寫出來的絕無僅有的一段話,這可不是天方夜譚,但這不是天方夜譚的天方夜譚的原文如下:
  ************
  該員反映問題,現尚未作出工傷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故建議先按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第59條規定支付生活費520元/月,至工傷認定法律生效后,再按規定處理。
  州勞動保障局潘天智代
  ************
  肘上截肢,竟然只發520元,當時州信訪局局長正好和傷者打了個照面,知道這件事後,覺得只發520元太低,心中不忍,就帶著傷者去協調了一次,未果。兩個小時后,州信訪局局長又看到了傷者,還是不忍,於是又帶著傷者去協調,又踢了一次鐵板。回答是這樣的:「現在還沒有作出工傷認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所以先按勞部發309號檔第59條規定支付生活費,工傷認定之後,再享受工傷待遇。」也是,待遇問題政策性強,找這麼一條很久以前的規定出來,是能考倒不少人的。不過,這個條文並不難找,現在抄在下面,大家就知道是怎麼回事了:
  ************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
  59、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可見,因工負傷和非因工負傷,根本就是兩回事,結果,附會成了一回事,就算是非因工負傷,從平衡的角度來說,肘上截肢,只發已是最下限的520元,於情於理也說不過去。
  雖然是「建議」,但這個「建議」非常具有「攻擊性」,老闆有了這個「建議」,還真的是多一分錢也不給。傷者家屬後來又去仲裁科交涉,得到的是:「我沒有必要說服你,也沒有必要被你說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訪,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工傷認定結果出來后,該仲裁科科長以工傷認定三個月以後才生效為由仍拒絕提供幫助解決問題,還是那句話:「我沒有必要說服你,也沒有必要被你說服。你不服,你可以去上訪,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結果,這520元一領就領了5個多月,而且這種領法看來還將繼續下去。
  根據相關法律,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重要的是,這個女工主張的是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而停工留薪期的工傷待遇並不因工傷認定是否生效為前提,不然,只要不上工傷保險,有幾個老闆會不認為工傷沒有爭議的,打死都不認工傷的老闆都不少,像范蠡救兒故事中的范蠡這樣知道怎麼做的老闆只有回到古代去找才找得到,如果都以有爭議為由,或許不是工傷,於是,工傷待遇就可以不給,那麼,也是工傷待遇的治療費是不是也可以不給,工傷職工是不是送到醫院就任他們死任他們活任他們的鮮血滿醫院流淌可以不管了呢?
  在什麼樣的條件下用工單位可以不支付工傷待遇呢?這是有規定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三)拒絕治療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在本案中,勞動能力鑒定是女張海超自己去做的,609元費用也是自己出的。工傷待遇問題,如果說縣市一級勞動部門仲裁幹部不清楚,州這一級負有對下級相關部門指導、檢查、監督、支持責任的勞動部門仲裁幹部也不清楚,怎麼說恐怕都說不過去吧。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單是工資和護理費,療傷期間,這個女工一個月應該享受的待遇應為2311元,傷殘鑒定結果出來后,工資和護理費也有1560元。
  5個月的520元是2600元,比一個月3000多元的仲裁科科長的工資還要低400多元。
  520元的給法,無疑,是把人逼到牆腳的給法。劉漢黃案件和張海超案件同樣震憾,據工傷判決書,五級工傷職工劉漢黃判前支取錢款為8608.5元,他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8608.5元÷257(2008年09月22日-2009年06月05日)=33.50元,而女張海超呢,兩個月的800元工資和5個月的520元的生活費共5200元,她每天享受到的待遇是5200元÷237(2009年05月19日-2010年01月10日)=21.94元,比劉漢黃還差,真讓人不由得倒吸一口冷氣,以肘上截肢這麼嚴重的人身傷害,在這麼急難的時期……
  而且,劉漢黃的工傷案子走完了一審,而女張海超的案子,同樣是8個月左右的時間,則還在州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裡打轉轉,而從該局到一審法院,步行也不過半小時左右時間。
  她是可以維權的,可是她碰到了這個仲裁科科長,她可以去法院,可是到了法院,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工傷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結果又會回到這個科長這裡來安排,造化弄人,不是冤家路也窄,上訪,州信訪局長都踢了兩次鐵板,一夫當關,管你是官還是民,於是,她成了第二個張海超,不過,是個女的張海超,又因為嚴重弱勢,於是,只能忍氣吞聲,再不然,也只能吞聲忍氣。
  年末,殘聯給她送來了100元錢。幾天後,2009年成為過去式。拿著520元的生活費這名女工迎來了60年國慶、中秋節、國際殘疾人日、聖誕節,接著,迎來了2010年的元旦,看來,這名女工是要拿著520元的生活費迎接春節和元宵節的到來了,雖然她是一個工傷職工,也是一個殘疾人,還是一名一個名人說過的「勞工是另一支應該愛護的軍隊」里的女兵。5個多月,走過必留下痕迹,哪怕有一分錢的蒼白無力的人性光輝也好呀,幫助,幫助,莊子說過,「吾失我常與,我無所處。吾得斗升之水然活耳,君乃言此,曾不如早索我於枯魚之肆!」
  工傷事故,一個企業都不敢面對,何況一個家庭,何況一個個人。
  千不該萬不該,不該遭遇工傷,但又有誰敢說,自己不會遭遇工傷?
  天更寒了,可是,生活還得繼續下去。
  她已經失去了一條手臂,還要怎樣,難道她的宿命就是要成為第二個張海超?那麼,從哪一個部位下刀呢?
  ............................................2010年1月10日


  2010年1月16日10:05,電話打給女張海超,得到的結果是:2010年1月14日,老闆在電話里的回答是:「生活費找勞動局要。」

  ............................................................2010年1月16日

  附仲裁科科長「建議」掃描圖(因為女張海超是《殘疾人權利公約》、《殘疾人保障法》、《婦女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對象,思之再思,決定蓋掉她的名字,同時也蓋掉她所在單位的名稱。):
  見附件「to-1」 圖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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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面是稿件部分。下面是參考用文件:
  1、附件圖片的備用件「to-1」圖片文件鏈接:http://www.canadameet.com/bbs/attachment.php?attachmentid=128090&stc=1&d=1263755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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