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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黑社會+李庄=劉少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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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10-1-11 10:25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崔士忠    文章發於:烏有之鄉 2010-1-10     

                       --------律師,您怎麼能把黑社會和李庄與劉少奇相提並論?  

前言:依法治國,原來曾經是老百姓多麼喜歡的辭彙,現在竟然被律師們糟蹋成邪惡的代名詞;劉少奇,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一個多麼偉大的政治家,甚至可以與歷史巨人毛主席相提並論,竟然被律師們讓他與黑社會和黑律師畫上了等號。過去,律師們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多麼的高大,我一直認為律師就是正義和公平的象徵,可是現在我感覺,律師們的存在,就是中國人民和中國法律的悲哀。    

     正文:今天,各媒體都在推介一篇文章,《李庄案,歷史何其相似》。主體思想是說,本來,黑社會的龔剛模們和律師李庄是無罪的,但重慶警方卻吃飽了沒事幹,想學習文革整人,於是就欲加之罪何患無辭,利用文革的思維和方式對所謂黑社會和李庄律師進行政治迫害,這和當年文革期間迫害沒有罪的劉少奇如出一轍。我怎麼轉述也沒有原文精彩,還是把部分原文附錄如下吧。  

    摘文:「來自重慶的說詞,都聽起來很是弔詭。就說龔剛模吧,查到的說法是「『默許』手下人殺人」。倘要用「默認」這個詞,多少還有些事後「知情不報」,「默許」是啥意思?沒吱聲?還是沒指使。」  

    摘文:「閱讀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可知,劉少奇1929年叛變案和李庄案有著驚人的相似,也是八個證人的證詞,也是八個證人無一當庭質證,更相同的是,八個證人中六個羈押入獄,所謂「證詞」,如同李庄案一樣,就是「供詞」。靠著這等「證詞」,若李庄被判罪,劉少奇一定有罪;若劉少奇無罪,李庄豈能有罪?」  

摘文:「打黑,多麼正當的名義,可再高尚還能高過文革的神聖名義么?再偉大能大過文革的宏大名義么?當用整治劉少奇的手法再來整治李庄,或者還能用整治劉少奇的辦法來整治李庄,僅靠口供就能構陷,僅用證詞就能治罪,用轟轟烈烈的群眾來絕殺嚴嚴謹謹的法治,動用姚文元式的文痞來煽風點火調動視聽,想玩兒再世,這是真真的恐怖。」

從該文中至少讀出兩個等式:打黑=文革;黑社會+李庄=劉少奇。  

    看完這篇文章,筆者真是吃驚於黑社會和李庄在全國律師心目中的份量,竟然可以與劉少奇相提並論?也難怪,黑社會是誰?是客戶,是財神爺,客戶就是上帝呀,李庄是誰?是中國律師界最優秀的代表,只有他敢於在法庭上代表貪官和黑社會的利益和法官明火執仗的對抗,又能掙大錢。更是律師們心目中永遠的英雄和未來的希望,不救出李庄和更多的黑社會,還怎麼掙錢呢?重慶這不是斷了律師們的財路嗎?  

     根據近幾天來媒體連篇累牘發表的全國律師們救李庄的文章,大部分網友都讀懂了律師們想要表達的意思,主要有五條:  

第一,律師制度的設計就是要讓律師為有錢並捨得付錢的貪官和黑社會逃避法律制裁服務的,即使貪官和黑社會罪惡滔天,無論他們如何的隨意貪污或者砍殺群眾,只要有錢能請得起全國有背景和有關係的好律師,就可以名正言順的逍遙法外,這就是法治社會的本質;法治社會就是保護有錢人的社會,英雄不問出處,不管是貪污來的還是黑社會用暴力換來的,只要有了錢,誰有錢,法律就保護誰,誰沒錢就活該冤枉死你,要麼選擇上訪要麼選擇上吊自殺,法治社會是不保護沒錢人的。  

第二,道德和社會正義不屬於律師考慮的範圍,那個律師有絲毫的社會良知和正義,就不是好律師;誰讓您不維護當事人、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的呢?  

第三,律師們只要專心把法律作為自己維護邪惡勢力合法貪污和砍殺群眾的工具,就是好律師,誰利用法律掙的錢多,救出的貪官和黑社會多,誰就是英雄,至於社會最後由於邪惡勢力泛濫而不可救藥的陷入混亂和國破家亡,這不是律師考慮的事,這有共產黨和政府買單,律師不必考慮大局和政治,埋頭掙錢就是好律師;  

第四,李庄案證明現行的《律師法》不合法,竟然可以約束律師的行為,特別是《刑法》第306條,簡直就是非法的,這是不利於律師維護黑社會和貪官利益的,是不利於律師撈人掙錢的,所以必須徹底廢除;新聞上熱推的記者對法學專家的訪談,法學專家就說:「李庄案的發生,把《刑法》第306條的廢止提上了工作日程」。  

第五,只要是不利於貪官、黑社會等有錢人和律師撈人掙錢的法律條文,都必須經過人大常委會和最高院廢除和修改,否則壞人不好撈,律師的錢不好掙,律師難當。  

李庄案以來,法學專家和律師們通過央視、報紙、網路等各大媒體連篇累牘發表的新聞、訪談、文章等,主要就闡述了一個意思:維護有錢人的犯罪分子的利益就是律師最高的道德標準,國家所有的法律條文都需要給律師撈人和掙錢讓路,否則就不是法治社會,就不是依法治國,就是萬惡的文化大革命。  

    依法治國,原來曾經是老百姓多麼喜歡的辭彙,現在竟然被律師們糟蹋成邪惡的代名詞;劉少奇,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是一個多麼偉大的政治家,甚至可以與歷史巨人毛主席相提並論,竟然被律師們讓他與黑社會和黑律師畫上了等號。  

本來,律師們在我心目中的形象是很高大的,是正義和公平的象徵,可是現在我感覺,律師們的存在,是中國人民的悲哀。  

律師說了,您那麼討厭律師,那你自己有事了,律師決不管你,讓您冤枉死。但我一點也不擔心,因為我根本就不是律師們的客戶,再說,即使有事了,我也請不起律師,200萬起步,我付不起那高昂的律師費呀。  

律師:「用轟轟烈烈的群眾來絕殺嚴嚴謹謹的法治,動用姚文元式的文痞來煽風點火調動視聽,想玩兒再世,這是真真的恐怖。」  

壞人恐怖,人民高興,重慶打黑,終於打出了應有的效果。中國,有救了。  

  

    符:李庄案,歷史何其相似  

                  作者:李大苗  

貓眼看人 【凱迪網路】 http://www.kdnet.net  

  來自重慶的說詞,都聽起來很是弔詭。就說龔剛模吧,查到的說法是「『默許』手下人殺人」。倘要用「默認」這個詞,多少還有些事後「知情不報」,「默許」是啥意思?沒吱聲?還是沒指使。記得中國電信有一招,開通你個收費,你要是不明白,或者不知道,再或者不到電信那裡辦理拒絕手續,你一開始就「默許」了,進而「默認」了,其實呢,按照當下的時話,就是「被同意」了。  

  李庄案,唯一呈堂的非證詞的證據就是龔剛模的傷痕鑒定。公訴方稱,傷痕鑒定證明龔剛模未受到逼供,抗辯方則相信,傷斑恰恰證明受到了逼供。制度設計上,公訴方是可以扯謊的,否則,還要法官在控辯博弈中裁斷幹啥?所以,公訴方的要質絕非是品性,而是能力,賣傻的能力。昨天重慶公訴方指傷為善的賣傻,和趙高的指鹿為馬有一比。  

  這樣,對李庄的指控,只由八個「證人」的證言構成。八位「證人」全都不願出庭接受盤詢,且中的六位身在囹圄,也就是限制或者剝奪人身自由。而事實上,比如程琪,作為龔剛模妻子,本身就與龔剛模有同進退的利害關係而喪失表達意志的完整自由。以龔剛模「證詞」為例,與其對報紙和電視的講述甚為不同,出庭接受控辯的質詢,是其「證詞」能否有效採信的唯一保證。  

  據報道看,李庄的辯護律師是從重慶法院方得知所有「證人」拒絕出庭作證,由此推斷,被告辯護人未能從所言的「證人」那裡獨立取證,以重慶法院留給的時間判斷,被告辯護人甚至沒有見到過這些「證人」。即使如此,公訴方依然開庭前扣押某些「證詞」,併當庭拒絕辯護方的索取與鑒別,重慶方面的做法,有將辯護方故意置於不利之嫌,出自惡意,也更出自權力者的傲慢和無恥。  

  這樣,重慶對李庄的控罪全然建立在「證詞」,甚至如前所言,甚至就是另案定罪的「口供」,再沒有其它任何可稱為「物證」的證據。比照「零口供」判罪,重慶公訴方所做的是「零物證」定罪,且不論,迄今所見到對李庄的所有指控,僅僅是事由的動議,商量或者鼓勵,不僅沒有犯罪結果,也沒有必然導致或造成結果的犯罪行為,且不論事由是否有罪。按照文革時代苛嚴,也不過屬於「陰謀」。  

  僅僅以「證詞」就可以指控且判決有罪,已經大有人說會造成冤案,縱然有人辯解稱這樣做並不「違法」,甚至「合法」。既有案例證明,即使持有「物證」,未經有效控辯對質,仍會造成錯判,也就是說,「不違法」乃至「合法」的形式下,依然會存在瀆職乃至枉法犯罪的事實,並不能保證社會的正義和公正,對人格和人的生命製造無可挽回的殘害。  

  閱讀一九八○年二月二十九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十一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關於為劉少奇同志平反的決議》可知,劉少奇1929年叛變案和李庄案有著驚人的相似,也是八個證人的證詞,也是八個證人無一當庭質證,更相同的是,八個證人中六個羈押入獄,所謂「證詞」,如同李庄案一樣,就是「供詞」。靠著這等「證詞」,若李庄被判罪,劉少奇一定有罪;若劉少奇無罪,李庄豈能有罪?  

  像接見紅衛兵一樣,市委書記薄熙來把重慶的公檢法檢閱了,活著的毛主席?可惜忒贗品,抓這個李庄,就當是個劉少奇,想怎麼打炮就怎麼打炮?歷史,就是那麼相似,驚人地相似,一雙油膩的肥爪,惦著握酥一把一把的青春期,幺寧們癲癲地能要武?衝鋒陷陣?批倒批臭?狗血噴人?誓死捍衛?就要文革再來?  

  所謂「文革」,相當多的冤假錯案都是靠「證詞」建立起來的,即使薄一波「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也是置白紙黑字的檔案史實於不顧,靠著幾個人的說詞來指證作叛徒,「內人黨案」,「冀東叛徒集團案」等等無不如此。閱讀再早的「高饒反黨集團案」的資料,近乎都是某某說「高崗說」,某某說「饒漱石說」,甚至是沒有第三人在場的兩人私下對話。文革的構陷,無非是如此的延續而已。  

  劉少奇的冤屈當然是悲劇,但更為悲劇的是,他至死不明白,當隨便一個人都得不到憲法的保護的時候,即令是國家主席,他也終究在劫難逃。所謂「隨便一個人」,就是任何人,好人或者壞人,惡人或者善人,窮人或者富人,黑人或則良人,他們的權利,他們的人格和尊嚴,他們的財產或意志,他們的自由和抉擇,未經法律過程不可為公權力所剝奪,不可受公權力的侵褻。  

  「打黑」,多麼正當的名義,可再高尚還能高過文革的神聖名義么?再偉大能大過文革的宏大名義么?當用整治劉少奇的手法再來整治李庄,或者還能用整治劉少奇的辦法來整治李庄,僅靠口供就能構陷,僅用證詞就能治罪,用轟轟烈烈的群眾來絕殺嚴嚴謹謹的法治,動用姚文元式的文痞來煽風點火調動視聽,想玩兒再世,這是真真的恐怖。  

  一個動物,走起來像鴨子,叫起來也像鴨子,那一定鴨子;一種手法,玩起來能死掉國家主席,用起來能昏天黑地地動蕩,那一定是邪惡。證詞這東西,狠著說叫「口供」,贊著說叫「揭發」,恨著說教「告密」,無需旁物為證時,既可用來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謠誣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寵。上有所好,這當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則一定是制度糜爛。  
時代小人物. 但也有自己的思想,情感. 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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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10-1-11 12:13 | 只看該作者
一個動物,走起來像鴨子,叫起來也像鴨子,那一定鴨子;一種手法,玩起來能死掉國家主席,用起來能昏天黑地地動蕩,那一定是邪惡。證詞這東西,狠著說叫「口供」,贊著說叫「揭發」,恨著說教「告密」,無需旁物為證時,既可用來欲加之罪,也可用作造謠誣陷,更可用去邀功取寵。上有所好,這當然是人品低劣,下必效焉,則一定是制度糜爛。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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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ly7777 發表於 2010-1-11 16:49 | 只看該作者
一個動物,走起來像鴨子,叫起來也像鴨子,那一定鴨子;一種手法,玩起來能死掉國家主席,用起來能昏天黑地地動蕩,那一定是邪惡。證詞這東西,狠著說叫「口供」,贊著說叫「揭發」,恨著說教「告密」,無需旁物為證 ...
Hanxin 發表於 2010-1-11 12:13

狗日本人,狗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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