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拿判決書的李凱強希望通過媒體尋找目擊證人,為自己討回公道。
小伙講述的車禍經過 老人騎自行車撞上他的電動車後輪
老人講述的車禍經過 小伙騎電動車撞住她的腰
6日下午,一位19歲的小伙來到晚報。
他的名字叫李凱強。一坐下他就迫不及待地問起記者: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嗎?記者回答「肯定會」。
他搖搖頭,又問:「現在誰能證明我的清白?我當時是在救人啊。」
接著,他講起了2008年8月21日,還是大學生的他,騎電動車回家的路上,扶起一位老人和前幾天收到法院判他賠7.9萬元的故事。
他想找到當天的目擊證人。
他重複最多的一句話:「我是清白的。」
他是救人者還是傷人者?她是碰瓷者還是受害者?老太和年輕小伙的故事吸引本報關注,事實的真相也許讀者能幫我們揭開。
晚報記者 魯燕 實習生 趙夢龍
一份判決
小伙賠償「被撞」老太7.9萬元
2009年12月28日,二七區法院給李凱強下達了一份判決書。
判決書內容是這樣的:
2008年8月21日15時14分,原告宋某駕駛自行車自鄭州市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河醫立交橋轉盤處被被告李凱強駕駛的電動車掛倒受傷。經醫院診斷後,由於沒有醫療費用遂回家治療至今。法院認為,李凱強駕駛電動車與宋某駕駛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調查取證認定,無法查證是由李凱強還是宋某其中一方當事人的過錯而造成的,根據公平原則,法院認為,原告宋某的損失合理部分由雙方各承擔50%較妥。因此判決李凱強15日內支付宋某1萬元精神撫慰金及其他費用共計7.9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