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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資訊] 如何在遞解程序里「重新打開」(Motion to Reopen)你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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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bw 發表於 2010-1-16 08: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重新打開的申請必須在最終決定作出后的90天內提出。重新考慮的要求則必須在30天內提出。無論你是向上訴委員會(BIA)或移民法庭(IJ)提出要求,上述條件均適用。如果案件已上訴到BIA,則任何動議(Motion)都必須向BIA提出。要求撤銷缺席判決的動議須在判決后的180天內提出,除非當事人能證明其沒有收到出庭通知。

通常向BIA提出要求重新打開案件是當事人希望以另一種方式獲取身份,最常見的是與公民結婚或勞工移民。申請人必須證明新的證據(例如與公民結婚,I-130已報)在最初的聽證會上不存在,且十分重要。當事人必須提交充足的證據並交納一定費用。

如果律師失職造成案件失敗,當事人可以找新律師以「律師不力」為由要求重新打開案件。申請人必須證明原先律師的「不力」造成了案件的失敗,或者證明原律師十分不力因而影響了案件的結果。

如果案件被重新打開,原先法庭或BIA的裁定將被取消,當事人又回到遞解程序中。如果案件上訴到BIA,重新打開意味著案件將被發還到移民法庭重新審理。如果沒有其他要求,當事人必須重新進行聽證;如果當事人尋求別的途徑移民,如結婚移民,一旦移民局批准了移民資格,法庭即可以安排調整身份的聽證會。

除了以下特殊情況外,一個人只能在最終決定后的90天內提出一次重新打開的要求。超過時間或超過次數的要求會被BIA駁回。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這一次機會,切不可自己去申請或請無甚經驗的律師代理。

不受90天和「一次」申請限制的情形:
1)        BIA視案件情形自行作出打開的決定。這是十分困難的,非常意外的情況;
2)        如果移民局律師同意打開案件。這也十分困難,不易獲同意;
3)        當事人國內情形發生影響其申請資格的變化;
4)        當事人沒有收到出庭通知;
5)        「90天期限」取消。如果原先的律師沒有盡到一個合格律師應盡的職責,加上當事人主動採取了補救的措施。如果當事人知道了案件結果,卻採取不聞不問的態度,幾年過後又想以原律師不力為由要求打開案件,可能性就不高了。

「重新打開」案件是許多有最終判決的當事人的最後希望,一定要主動、慎用!

本欄目提供的資訊僅限讀者參考,不構成法律諮詢或律師客戶關係。讀者應就其個案情形向移民律師諮詢。
鮑夫曼和王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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