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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逮捕令出錯仍執行 被逮捕人出面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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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藍的天 發表於 2010-1-6 16: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王建國向記者展示逮捕通知書
  

  
  逮捕通知書上寫錯名字

  
  大眾網1月5日報道 「我無罪,卻被通遼市科爾沁區警方關押504天後釋放,釋放后也不給我任何說法。」2009年12月中旬,赤峰市寧城縣人王建國來到本報傾訴自己的遭遇。接到王建國反映的情況后,本報記者立即對此案進行了採訪調查,發現該案疑雲重重。
  
  科爾沁區警方從呼和浩特帶走王建國
  
  王建國是赤峰市寧城縣人,今年52歲。多年來,王建國一直在寧城縣包租了一輛大貨車搞運輸。2008年1月8日,王建國包租的大貨車到期后,便沒有繼續租用。2008年3月10日,王建國夫婦在寧城縣變賣了房產,來到呼和浩特市,住在大女兒王某某家,從此不再搞貨車運輸。
  
  2008年4月21日17時許,通遼市公安局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民警巴圖、包單豐等人,突然來到王建國在呼和浩特市的住處,將王建國帶到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區分局進行訊問,並於當晚將王建國送進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羈押。
  
  同年4月23日下午,巴圖、包單豐等又乘坐列車將王建國押往通遼市。4月24日,王建國被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拘,羈押在通遼市科爾沁區看守所。
  
  逮捕通知書上寫錯被逮捕人名字
  
  2008年5月30日,經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批准,王建國被逮捕。令王建國感到哭笑不得的是,本應非常嚴肅、嚴謹的逮捕通知書上,竟然寫錯了被逮捕人的名字。王建國複印給記者的一份逮捕通知書上這樣寫道:「巴圖因涉嫌詐騙罪,經科區(記者註:科區即科爾沁區)檢察院批准,於2008年5月30日由本局執行逮捕,現羈押在科區看守所。已電話通知王某某。辦案人:巴圖、梁建傑。」
  
  王建國說:「辦案人員巴圖就是前往呼和浩特市抓捕我的警官,而逮捕通知書上的被逮捕人「巴圖」是不是巴圖警官本人就不得而知了,總不會是巴圖警官自己把自己給逮捕了吧?要真是這樣,那可夠荒唐的了。如果不細看,這份逮捕通知書似乎與我一點關係都沒有,可是『已電話通知王某某』這句,分明說的就是我的大女兒的名字。就這樣,我稀里糊塗地被逮捕入獄,失去了自由。」
  
  捲入離奇詐騙案
  
  那麼,科爾沁區警方為啥要抓捕王建國呢?這還得從發生在科爾沁區的一起詐騙案說起。
  
  通遼市乾豐金屬回收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鳳嬌於2008年4月16日遞交給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的報案材料顯示:2007年9月19日,王鳳嬌通過通遼市春雷配貨站老闆冷麗麗,找到一輛車牌號為蒙D27758的貨車,讓這輛貨車將乾豐金屬回收有限公司的29.28噸廢鐵,運送至遼寧省撫順市的一家公司。可是,直至2008年4月16日,撫順市的那家公司也沒有接到這批貨,送貨司機的手機和固定電話也一直打不通。
  
  春雷配貨站提供給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的一份託運單上顯示:負責託運這批廢鐵的大貨車司機簽名為「王建國」,住址為赤峰市寧城縣天義鎮房產8號樓,填寫的車牌號為王建國曾經駕駛過的大貨車蒙D27758,填寫的身份證號碼也確實是王建國的身份證號碼。不過,王建國始終不承認託運單上的簽名是其本人所寫。記者也發現,託運單上的「王建國」3個字與王建國在多份材料上的簽名有很大出入。
  
  就因為託運單上的這個「王建國」,王建國就與發生在科爾沁區的這起詐騙案有了扯不清的關係。雖然,王建國一再聲明,並且證明自己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營運執照副本等手續曾經被盜,但最終也沒有能夠擺脫被捕入獄的命運。
  
  據王建國介紹,2007年8月中旬,他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運證、營運執照副本以及一張欠條被盜,被盜后,王建國不僅報了案,還及時補辦了除了身份證之外的相關證照。
  
  王建國說:「我入獄很長時間后才得知,此案第一次立案是在案發不久后的2007年9月22日,由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經辦,辦案民警是李德志和倪偉良。但是不知為何,經偵大隊民警在我被捕前長達數月的時間裡,從沒有找過我。後來,我的代理律師還找到了一份經偵大隊民警詢問冷麗麗的筆錄。」
  
  王建國是否蒙冤?
  
  在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經偵大隊民警李德志和倪偉良於2007年9月25日詢問冷麗麗的筆錄上,有這樣一段對話值得注意。
  
  民警問:「那個司機長啥樣?」
  
  冷麗麗答:「那個司機長得有30多歲,個子在1.70米以上,偏瘦、細長臉。」
  
  此時,冷麗麗對詐騙人的描述,無論從年齡、身高、還是臉型方面都與王建國的形象不符。
  
  2008年4月17日,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民警巴圖和梁建傑再次詢問冷麗麗,有一段對話如下:
  
  民警問:「你看看這個信息表上的照片是王建國嗎?(民警給冷麗麗出示王建國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
  
  冷麗麗答:「這個人不是去我家的那個王建國。」
  
  民警問:「當時去你家的王建國長啥樣?」
  
  冷麗麗答:「1.70米左右、中等體態、偏瘦、膚色較黑、赤峰口音。」
  
  2008年4月18日,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民警巴圖和梁建傑對在案發時曾經見過貨車司機的戴麗娟進行詢問時,出示了王建國常住人口信息表上的一寸免冠照片,並且問進行詐騙的兩個人中是否有照片上的這個人,戴麗娟非常乾脆地回答:「沒有。」
  
  2008年4月16日,王鳳嬌在接受民警巴圖和梁建傑的詢問時說:「春雷配貨站給我找了一輛蒙D27758牌照的綠色前四后八貨車,上午10點左右,這輛車到我公司裝貨了……」
  
  此時,王鳳嬌描述的涉嫌詐騙的貨車為綠色,而王建國曾經駕駛的牌號為蒙D27758的貨車是藍色。
  
  2008年4月25日,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事先安排好包括王建國在內的8名男子分別編為1至8號,一字排開,先後讓曾經見過詐騙人的冷麗麗、王鳳嬌、戴麗娟進行辨認。結果,冷麗麗、王鳳嬌、戴麗娟均指出3號男子參與了乾豐金屬回收有限公司被詐騙案,而3號男子正是王建國。
  
  王建國的代理律師指出,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的辨認程序有瑕疵。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247條之規定:「組織辨認前,應向辨認人詳細詢問辨認對象的具體特徵,避免辨認人見到辨認對象。」可是,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在組織辨認前,早就向辨認人出示了王建國的一寸照片,這等於變相地讓辨認人提前見到了辨認對象。
  
  更值得注意的是,王建國後來還提供了自己在案發時不可能在現場的直接證據。王建國說:「此案的案發時間為2007年9月19日。而在2007年9月18日,我正在赤峰市克什克騰旗白音敖包給中國水電基礎局有限四公司裝運設備,有付款單、搬運記錄、物資清單、運輸合同為證。2007年9月19日,也就是案發當天,我在天津市的楊村卸貨,這也有收款條為證。這些證據都證明,我根本就沒有作案時間。更何況,在被捕前,我從來就沒有去過科爾沁區,連科爾沁區究竟是個什麼樣子都不知道。」
  
  警方涉嫌刑訊逼供?
  
  王建國曾經僱用過一位名叫楊宏宇的寧城縣老鄉當副手,協助自己開車跑長途。為此,楊宏宇也捲入了此案。
  
  2008年5月21日,楊宏宇在接受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刑警大隊民警的詢問時,承認在2007年秋天與王建國到科爾沁區拉過廢鐵,但是稱已經記不清拉貨的具體地點了。楊宏宇還承認把一車廢鐵拉到了遼寧省凌源市,也同樣記不清卸貨的具體地點了。
  
  2009年8月10日,王建國的代理律師在寧城縣大明鎮郝家店村找到了楊宏宇,並且在郝家店村村委會辦公室對楊宏宇進行了詢問,詢問筆錄上有楊宏宇的簽名和手印。此次詢問過程中,還有楊宏宇的父親楊國范、叔父楊國文在場,楊國范、楊國文二人還以詢問過程「在場人」的身份在詢問筆錄上籤了名、按了手印。這份詢問筆錄的部分內容如下:
  
  律師:我們今天來是向你了解一下,關於你給王建國開車時的一些情況,請你如實說,聽清楚了嗎?
  
  楊宏宇:聽清楚了。
  
  問:你去過通遼嗎?
  
  答:沒去過。
  
  問:知道科爾沁區嗎?
  
  答:不知道
  
  問:為這事公安局找過你嗎?
  
  答:找過我。
  
  問:你怎麼回答的?
  
  答:我記不清了。我有癲癇病,記憶不好。
  
  問:你是怎麼說的(在公安局)?
  
  答:當時他們用牙刷之類的東西夾我的手指,疼的受不了,我說我記不清了,他們就繼續夾我的手指頭。
  
  後來我就說:「你們樂意寫哪兒拉的就寫哪兒拉的吧,你們就隨便寫吧。」
  
  問:你跟王建國開車這幾個月,拉過幾回廢鐵?
  
  答:就一次,送到凌源,我記得特清楚。
  
  問:你在哪兒拉的廢鐵記清楚了嗎?
  
  答:根本記不清了。去通遼是公安人員隨便說的。我說記不清,公安人員就打我。就是這樣。
  
  問:王建國拉活兒,都是怎麼聯繫的?
  
  答:通過配貨站。
  
  問:在公安局時,有沒有把你和幾個人放在一起站著?
  
  答:有過。
  
  問:幾次?
  
  答:一次還是兩次記不清了。
  
  問:讓你拿著號牌了嗎?
  
  答:沒有。
  
  問:你給王建國開車期間拉過幾次廢鐵送往凌源。
  
  答:就一次,肯定就一次。也沒往別的地方送過廢鐵。
  
  問:你好好想想,有沒有從通遼拉過廢鐵的事?
  
  答:根本不清楚。
  
  楊宏宇在談話的最後還說了一句:「你拿的公安筆錄不夠。公安有的問:你挨打了嗎?我當時沒敢說公安打我了。」
  
  此外,王建國指出,根據楊宏宇在接受警方訊問時的供述,他本人沒有進入春雷配貨站,一直在車上。春雷配貨站老闆冷麗麗在接受警方詢問時也說只有王建國一個人去的配貨站。這說明冷麗麗沒有和楊宏宇直接接觸過。可是,警方在組織辨認時,冷麗麗卻在多名男子中指認楊宏宇參與了詐騙。
  
  王建國獲釋后仍被監視居住
  
  2009年9月4日,科爾沁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刑事裁定。裁定書上稱:「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科刑訴(2008)第3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建國犯有合同詐騙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在訴訟過程中,公訴機關以事實、證據變化為由,要求撤回起訴。本院認為,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的撤訴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於是,科爾沁區人民法院裁定:准許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對以科刑訴(2008)第373號起訴書起訴的案件撤回起訴。
  
  王建國說:「科爾沁區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的當日19時許,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工作人員常艷和張良彬來到看守所,問我在通遼是否有親人能幫著辦理取保候審,我當即表示反對。隨後,常艷又聯繫我的家人去通遼辦理取保候審,同樣遭到我家人的拒絕。2009年9月9日18時40分,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以監視居住的名義將我釋放,釋放時我雖然多次要求辦理釋放手續,均遭到拒絕。就這樣,我被關押長達504天後,稀里糊塗地就被釋放了。時至今日,科爾沁區公安分局和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仍然對我的案子沒有任何解釋,我仍被監視居住。」
  
  2009年12月15日,記者趕到科爾沁區採訪。面對記者提出的諸多疑點,科爾沁區公安分局的姜副局長和科爾沁區人民檢察院的沈副檢察長均表示要進行調查,如果發現問題將嚴肅處理。對於逮捕通知書上寫錯被逮捕人名字的問題,姜副局長說:「這是筆誤。」
  
  
有兩種偉大的事物,我們越是經常越是執著地思考它們,我們心中就越是充滿永遠新鮮、有增無已的讚歎和敬畏,那就是我們頭上的星空,我們心中的道德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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