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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李庄案連審16小時 證人均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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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12-31 08:3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12-31  來源: 中國青年報 

  核心提示:2009年12月3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被告人李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在江北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庭審從2009年12月30日9:10開始,一直持續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辯16小時。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宣判。8名證人均表示不願意親自出庭。

  2009年12月30日,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檢察院公訴被告人李庄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一案在江北區人民法院正式開庭審理。

  公訴人宣讀了起訴書,主要內容如下:

  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11月20日,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被提起公訴。2009年11月22日、25日,龔剛模的妻子程琪、堂弟龔雲飛先後與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簽訂了《刑事案件代理委託協議》,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指派被告人李庄及律師馬曉軍為龔剛模擔任一審辯護人。龔剛模的親屬為此支付了律師代理費人民幣150萬元。

  2009年11月24日、11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重慶市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誘導、唆使龔剛模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並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龔剛模推脫罪責。

  為使龔剛模編造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採信,被告人李庄還引誘證人作偽證。2009年11月底至12月初,李庄編造龔剛模被樊奇杭等人敲詐的事實,並要求程琪為此出庭作證。

  2009年11月24日,在重慶市高新區南方花園一茶樓內,李庄指使龔剛華安排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員工作偽證,否認龔剛模系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的實際出資人和控制者,龔剛華即安排重慶保利天源娛樂有限公司員工汪凌、陳進喜、李小琴等人作虛假證明。

  2009年12月3日,在重慶市渝北區的「五洲大酒店」內,李庄指使龔剛模的另一辯護人重慶克雷特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家友賄買警察,為龔剛模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作偽證。

  2009年12月1日,李庄向人民法院申請程琪、龔雲飛等人出庭作證。

  被告人李庄的上述行為干擾了龔剛模等34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審理工作的正常進行。2009年12月10日,龔剛模向公安機關檢舉了被告人李庄的犯罪行為,2009年12月12日,李庄在北京被公安機關捉獲歸案。

  公訴機關指控認為,被告人李庄在履行刑事辯護職責中,為幫助龔剛模開脫罪責,編造龔剛模被刑訊逼供的虛假事實,偽造證據,引誘證人作偽證,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辯護人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李庄當庭提出5項申請

  庭審一開始,李庄就提出:「申請江北區法院、江北區檢察院所有人員迴避。」「因為我在接手這個案件以後發現了一些問題,並且在看守所和民警發生過激烈的爭吵。」

  審判長答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刑事訴訟法》有關問題的解釋,「均沒有整體迴避的法律依據」。「公訴人指控被告人李庄的行為地發生在重慶市江北區,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院依法享有管轄權,無需移交外地審理。被告人李庄提出申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

  李庄說:「那麼我繼續申請審判長個人迴避。」李庄表示要對審判員、公訴人、書記員8人分別申請迴避,合議庭以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關於迴避的規定,予以駁回。

  李庄又申請「公訴人迴避」,審判長詢問理由。李庄揮著手裡的紙,大聲說:「申請是我的權利,至於理由是什麼、成不成立要檢察院說,你審判員現在應該立刻敲槌、休庭!」

  當被其辯護律師出聲提醒「你不要指揮法庭」后,李庄又放低聲音說:「我是請求,請求。對不起,我有點激動,請審判員原諒。」

  李庄一再宣稱:「不答應申請,我就一個字不說。」

  李庄當庭提出的5項申請是:對龔剛模傷情進行司法鑒定;要求龔剛模、馬曉軍等8名證人出庭質證;調取李庄在江北區看守所會見龔剛模時的錄像錄音證據;將本案移交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延期審理本案。

  審判長答覆說:法庭已接受被告人辯護人申請,委託重慶市法醫驗傷所對龔剛模身體健康進行了鑒定,也已送達辯護人;法庭已向8名證人送達出庭通知書,8名證人均表示不願意親自出庭,已有書面證言屬實。

  對於李庄多次提出的「會見中是否有錄音錄像」問題,審判長答覆李庄:「法院已於12月25日到江北區看守所依法調取,看守所答覆江北區法院,其僅有實時監看裝置,但該裝置沒有錄音、錄像功能,無法提供該錄像。法庭已向被告人辯護律師告知、並出具了看守所的情況說明。因此告知你,沒有你所說的錄音錄像。」

  后兩項申請「於法無據,予以駁回」后,庭審進入法庭調查階段。

  面對公訴人詢問的三個問題,李庄一聲不吭。

  直到休庭后,李庄改變主意,向審判長提出願意回答公訴人和自己代理律師的提問。

  龔剛模是否被刑訊逼供成庭上焦點

  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是李庄是否教唆龔剛模作偽證的關鍵,也是庭審焦點。

  在法庭上,李庄多次提到「龔剛模被吊了8天8夜」、「大小便失禁」。

  對此,公訴方當庭提供了一組證人證言和數十頁的龔剛模健康檢查記錄。

  重慶市南川看守所的3名獄醫證言證明,他們每天對犯人進行巡診,在6月收押至8月移交為止,龔剛模「除了一開始進來時血壓有點偏高,沒有發現過傷情」。對此,李庄予以承認,但指稱「龔剛模應該是在江北區看守所期間受到了刑訊逼供」。

  而公訴方提供的江北區看守所負責訊問的民警證言證明:「訊問都是依法進行的,沒有刑訊逼供。」獄醫證言也證明,每日巡查中沒有發現龔剛模有被刑訊逼供的現象。

  同時,訊問龔剛模的民警證言證明:「每次訊問最長不超過7小時,中途會讓被訊問人休息。訊問室也有24小時熱水,被訊問人可以淋浴。訊問室有床墊,被訊問人可以睡覺。」

  公訴人提供的龔剛模本人的證言也稱:「我沒有被刑訊逼供過。」

  對此,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該民警本人就有可能刑訊逼供,他的證言採信效力較低。

  公訴人隨即指出:「當時在場的就是訊問民警和龔剛模本人,如果他們的證言都不可信,那誰的證言可信?」

  據重慶法醫驗傷所12月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鑒定書》(重法[2009]臨鑒12字第5926號)報告結論為:龔剛模左腕部色素沉著、減退區系鈍性物體(如手銬、鈍性物體碰撞等)所致擦傷后遺留。

  李庄及其辯護律師當庭指出,這顯示了龔剛模確實被刑訊逼供過。

  對此,公訴方表示,這並不能表明龔剛模被刑訊逼供過。

  在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中,多名證人均稱,李庄曾提出想辦法讓警察作證龔剛模曾被刑訊逼供過,並稱為此花幾百萬元都值。

  證人證言是否真實、合法

  庭上,公訴方舉證中,李庄助手馬曉軍的證言引人關注。

  在聽到馬曉軍的證言前,李庄多次當庭說:「馬曉軍是我的助手,他一句話也沒有說,什麼事都是我叫他去做的,他和本案沒有直接關係,應該立刻釋放他!」

  對於龔剛模涉及「6·3」槍殺李明航一案,馬曉軍的證言說:「李庄在會見中告訴龔剛模說,他們問你給沒給李明航妻子的電話?你就說,是你打完電話,把手機甩在沙發上,是樊奇杭他們自己拿去看的。」

  與李庄接觸過的龔剛模親屬龔剛華也有證言說:「李庄會見完龔剛模后,有一次我和他單獨談,李庄說20萬元代理費太低了,要加錢。我伸出左手比畫了一下,李庄說:『是不是100萬元?』我後來就讓龔雲飛去準備100萬元了。」

  對馬曉軍、龔剛華、龔雲飛、重慶律師吳家友等人的證詞,被告人律師對「證人證言記錄地點在看守所」提出異議,指出:「怎麼把證人抓起來?」

  對此,公訴人稱:「上述證人涉嫌其他犯罪。」

  對於龔剛模舉報稱李庄誘導、唆使他編造公安機關對其刑訊逼供,並向他宣讀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他推脫罪責,李庄的辯護律師認為:「龔剛模一個普通人,怎麼知道這是違法?還作證言?這一定是哪個法律程度不高的民警寫的。」

  對此,公訴人反駁:「龔剛模作為一個普通人,並不知道哪些是違法哪些不是,這正說明了這份證言的真實性。」

  最後,公訴人在發表公訴人意見時說:「李庄在會見中,向龔剛模宣讀同案人的供述筆錄,誘導並唆使其翻供,編造並不存在的刑訊逼供的事實。這是一種幫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犯罪行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違反這一規定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律師提供辯護必須忠於法律和事實,維護司法公正。而李庄背離了這一要求,李庄幫助龔剛模在推翻原有供述的基礎上,形成了一種針對案件事實所做的新的供述,由於司法機關偵辦及時,儘管這種新的供述還沒有在法庭上呈現出來,但不影響對李庄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法懲罰性的總體評價。李庄作為一名從事刑事辯護10多年的律師,深知自己的行為對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的破壞和影響。

  「辯護人的腳印必須踩在法律的紅線之內。一個健康理性的社會離不開律師,律師是法治社會的催化劑,是公民權利的保護者之一,但李庄知法犯法,已經違背了以事實為根據的辯護人行為準則,遠遠超越了依法提供法律幫助的界限,走向了反面。」

  庭審從2009年12月30日9:10開始,一直持續到12月31日凌晨1:03,激辯16小時。法庭沒有當庭作出宣判。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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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ly7777 發表於 2009-12-31 11:50 | 只看該作者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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