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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輿論繼續譴責劉曉波被以言治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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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19: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記者: 申華 | 華盛頓 2009年 12月 26日


圖片來源: AP

香港民眾聲援劉曉波

聖誕期間的中外輿論,繼續對中國知名異議人士劉曉波判刑事件做出反應,稱審判時間的選擇有損聖誕精神,對劉曉波的判決是「以言治罪」,「量刑殘酷」。不過,一些主張走和解之路的中國自由知識分子表示,政治和解與社會和諧之路雖不平坦,但還是要堅持走下去。

*不屈服於政府政治審判*

中國知名異議人士劉曉波被判11年的事件,沒有平息國內異議人士的呼聲。報導說,簽署《08憲章》的1萬名聯署人當中,約600人日前再度發表聲明,要求和劉曉波共同承擔責任。

參加這項聲明聯署的江棋生說,為了簽署08憲章,他早已將自己的生命置之度外,願意為此付出任何代價,推進中國的民主改革步伐。他說,對劉曉波的重判是「以言治罪,違反憲法」。他說,這是一場「政治審判」,決不屈服當局的壓力。

*海外民運強烈譴責*

海外中國民運人士胡平、王丹、楊建利、嚴家祺、高文謙等14人,日前發表措辭強硬的聲明,抗議中國當局重判劉曉波,稱這次審判不僅踐踏基本人權,而且是人類政治文明公認的「暴政行為」。聲明說,那種認為經濟發展必然導致政治開放的觀點是錯誤的,相反,伴隨中國經濟勢力的增強,中共當局對正義和民主「更加藐視」和「肆無忌憚」。

*西方政界對判決沮喪*

華爾街日報的評論文章以聖誕節為題,評論了中國當局對劉曉波的審判,說中國趁國際媒體和政府工作人員忙於和親朋好友共慶聖誕之際,審判了知名異議人士劉曉波,聖誕精神因此被褻瀆和濫用。

不過,西方政界的表態正在陸續出現。紐約時報援引聯合國方面的話說,對劉曉波的審判,為中國所承諾致力的人權事業「投下了陰影」。德國總理默克爾則對劉曉波被判刑感到「沮喪」。

英國廣播公司發表的麥克·克里斯托的分析文章說,對劉曉波的判決本來可能會更糟,因為最長刑期是15年,不過誰也不能說這位人權活動人士得到了「從輕發落」。文章還說,中共領導人顯然要表明,中共的絕對權威不容挑戰,改革30年來中國人獲得的自由看似很多,不過這次審判表明,中國人的政治權利「非常有限」。

*政府明顯打壓自由知識分子*

和解智庫是一個主張以溫和手段實現中國民主進步的公共知識分子組織。談到這次審判時,該組織負責人丘岳首說。

「跟大家一樣,出乎意料,因為判處超過10年的徒刑,對政治犯來說,這是最重的一次。對和平表達政見的人士,採取這麼高的量刑,確實是中國當局做出了強硬的姿態,要對自由知識分子進行打壓,這是一個很明顯的態勢。」

不過,和解智庫負責人丘岳首表示,和解的路雖然漫長,但是還是要走。

「和解智庫裡面也有一些意見分歧,但是總的來說,主要成員中的多數成員還是認為, 不管怎麼樣, 我們還是應該呼籲,通過和解來構建和諧社會也好,通過和解實現社會和平轉型也好,這條路還是堅持要走。」

關鍵詞:劉曉波,人權,中國,異議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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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00 | 只看該作者
法國外交部對中國重判劉曉波表示擔憂
發表日期 26/12/2009 更新日期 26/12/2009  22:48 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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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外交部周六也就劉曉波被判重刑發表公告稱,作為一直關注全世界各地尊重言論自由的國家,法國呼籲中國當局履行與歐洲聯盟人權對話中所作的承諾。對中國重判劉曉波,法國深感憂慮。

針對中國異議人士劉曉波被判重刑,台灣總統馬英九也做出反應。馬英九表示,追求民主人權是他從政以來一貫目標,他呼籲海峽對岸對於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的人,給予最大的寬容。

馬英九表示,追求民主與人權是他從政以來一貫目標,也是他上任以來大力推動的政策,而兩岸都是加入聯合國政治與民權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公約的國家,他希望雙方給予以和平方式表達意見的人最大的寬容。

台灣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和海峽交流基金會都已經針對劉曉波被判重刑的事件發表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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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00 | 只看該作者
德國各界對中國重判劉曉波案表示強烈不滿
發表日期 26/12/2009 更新日期 26/12/2009  22:25 TU

列印轉寄朋友發表評論
德國政界和媒體均對中國當局重判劉曉波案表示強烈不滿。

德國總理默克爾對審判結果表示「震驚」,並希望中國會對此案加以修正。外長威斯特維勒對此案「深表憂慮」。聯邦議會主席蘭馬特認為此案「令人驚恐」。

媒體對中國的批評則更為直接、尖刻。

德國電視二台表示:改革開放三十年後,中國在經濟上獲得了成就,在藝術和政治領域也有所進步。但批評共產黨依然受到禁止。其實,1989年和2009年有很多類似之處:中國人對腐敗官僚的極端不滿使民間要求民主、分權和言論自由的呼聲極為強烈。而共產黨通過劉曉波案再次顯示:批評共產黨依然是個危險的舉動。等待批評者的將是軟禁或監牢。

世界報認為:中國正在肆意踐踏人權。不光劉曉波案是如此,中國在西藏實行的是種族滅絕,在新疆則鎮壓維吾爾族人的文化。在這樣一個流氓國家面前,西方決不應該為了經濟利益而俯首帖耳,德國應該中斷和中方假惺惺的「法治國家對話」,轉而加強和反抗勢力的聯繫。因為它們才是中國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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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27 20:31 | 只看該作者
中國憲法不能保障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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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09-12-27 21:56 | 只看該作者
不知中共政權葫蘆里裝啥葯?吃錯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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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knx 發表於 2009-12-28 00:44 | 只看該作者
吃了"大國崛起"的興奮葯.

歐洲日本早已趴下,
超過美國指日可待,

誰敢管咱的家裡事,
停止供他三鹿奶粉.
後院被雪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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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28 04:27 | 只看該作者
中國憲法不能保障言論自由?
Hanxin 發表於 2009-12-27 20:31



中國憲法明確法規定煽動顛覆政府者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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銅山 發表於 2009-12-28 05:17 | 只看該作者
6樓的,你三鹿喝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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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28 05:35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非常時期 於 2009-12-28 05:38 編輯

「法 輪 功」媒體的行為是煽動性犯罪行為
來源:凱風網   作者:蘇雨   責任編輯:   時間:2009-06-30  

  在西方反華勢力和台獨勢力的支持下,「法 輪 功」在境外建立起了龐大的宣傳機器。這些宣傳機器涉及報紙、電視、電台、網站、論壇等方面,明 慧 網、大 紀 元時報、新 唐 人電視台、希 望 之 聲廣播電台、無 界 網、自 由 門網、阿 波 羅網、看 中 國網、人 民 報網、世 界 之 門網等,都系「法 輪 功」主辦或幕後操縱的。這些媒體在虛假宣傳、詆毀中國政府、抹黑中國形象上極盡造謠誣衊之能事,特別是在煽動推翻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方面更加不遺餘力。「法 輪 功」媒體已成為境外敵對勢力進行反華反共宣傳的得力工具。

  從法律意義上說,李 洪 志及其「法 輪 功」骨幹分子因其煽動推翻中國合法政府,成立所謂「未來中國政府」,從而構成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從傳播學角度上講,「法 輪 功」媒體圍繞此目的而進行的所有煽動性宣傳都是煽動性犯罪行為。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本罪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眾;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家政權的形象。

  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關於煽動性犯罪的法律規定見諸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刑法之中。我國憲法第5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第1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1997年《刑法》第105條第2款的「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條款規定:「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論處。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行為在各國法律中都是禁止的行為。美國1940年制定的史密斯法案第2條規定:「意圖顛覆、破壞聯邦政府,提倡、鼓吹、教唆或印刷、發行、編輯、出版、公布、出售、公開展示顛覆、破壞聯邦政府的必要性、適宜性的書寫品或印刷品」,都是被禁止的。這項法律制定發布后,幾經修訂,目前仍然有效。1948年7月,美國政府依據該法律,以違反本法為由,對尤金·丹尼思等11位美國共產黨領導人提起訴訟,被起訴者中包括新聞記者,罪行就是「講授、宣傳用暴力推翻、摧毀美國政府」,罪證是《共產黨宣言》等馬克思主義著作。1949年10月19日,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11人均做出有罪判決,處以3年或5年徒刑和1萬美元罰金。1950年8月1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作出維持原判的裁決。被告依據美國憲法修正案第1、第5、第14條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聯邦最高法院9位法官經過投票表決,以7:2的結果維持原判。這11位美國共產黨的領導人僅僅因為「談論在以後出版某些思想」,就在「不得制定任何法律限制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的美國身陷囹圄,鋃鐺入獄。

  《美國法典》第18篇第2381至2391條對濫用言論、集會、結社等權利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也規定了極為嚴厲的懲罰措施。其中,第2385條明文規定,任何蓄意「鼓吹、煽動、勸說或講授」推翻或摧毀美國政府的行為,包括為此而「印刷、出版、發表、傳遞、出售、分發或公開展出任何書寫或印刷品」,均要處20年徒刑或2萬美元罰款或兩者並罰。根據美國聯邦法院歷來在案例中的解釋,言論自由的運用以不致妨礙美國憲法的規定為限,任何出版物的刊行以不得惡意誹謗政府或企圖顛覆政府的存在為限。
     
  不僅美國法律中有所謂的言論罪,就是英國、德國、法國等國家的法律中也有同樣的規定。按照英國法律,任何引起擾亂國家政府內部治安的言論都構成煽動誹謗罪。作為德國各州新聞法樣本的《北萊茵——威斯特伐利亞洲新聞法》第19條規定:出版物如「擾亂和平,嚴重叛國,有害於本州之民主與法制,叛國,有害於外界安全」,可在無法庭沒收令時收走該出版物。

  可見,法律作為維護社會制度的一種強制性手段,任何一個統治階級都會以法律的或者其他的形式維護本階級的統治和社會的穩定。我相信,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會坐視一個組織公開煽動推翻本國合法政府而無動於衷。歐美各國不例外,中國也不會例外。

  行文至此,筆者不禁要問句題外話,既然美國法律不允許危害自身國家安全的反政府活動,那麼為什麼會如此寬容「法 輪 功」在美國如此肆無忌憚地從事顛覆中國政府的行為呢?可見,所謂「雙重標準」並非空穴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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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老虎搶親 發表於 2009-12-28 05:51 | 只看該作者
呵呵,什麼媽的國際輿論,那都是虛偽的雙重準則。

在歐美兩地,當地政府也不時動不動的把那些「計劃傷害」而尚未實際行動的所謂回教「恐怖份子」打入牢獄嗎?

俺對劉曉波這案認識不深,所以不便表態。可是有誰把什麼狗屁國際輿論來大作文章的話,那就是無知幼稚的崇洋心態。 打一下你的笨頭! !(本網址的表情icons失效,唯有用文字來表達)。
満天星斗樽前落,
無邊河山足底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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