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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 顛覆罪、 憲法與普世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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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27 20:4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楊恆均    文章來源:作者博客       更新時間:2009-12-27


國家主席劉少奇在被批鬥和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時候,想到了最有一根救命稻草,他用微弱的聲音對審訊他的人說,我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保護!

《憲法》能夠保護當時已經被定為現行反革命兼狗特務的劉少奇?沒有人記述當時監禁劉少奇的那些人是如何回應的,但我想,他們一定非常驚訝。有些人可能根本就沒有聽說《憲法》吧,大多倒是聽說了,而且還集中起來學習過,可是,他們一定更迦納悶:難道《憲法》里會有什麼神奇的東西能夠保護這個顛覆毛澤東政權的劉少奇?

劉少奇同志畢竟是有水平的,他肯定知道在當時的情況下,一旦被打上了叛徒、工賊、反革命罪狀,唯一能夠救他的就是比這些最高級別的刑事犯罪更高一個層次的《憲法》。如果說刑法等各種法律更多的是用來判處一個公民有罪,那麼《憲法》則更多的是用來保護一個普通公民的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違反《憲法》的所謂刑事罪,根本不是罪。

那麼,《憲法》有什麼辦法保護公民的權利?如果刑法已經宣布你有罪,例如以前的反革命罪,和現在的顛覆政權罪,你又如何用《憲法》來為你脫罪?

《憲法》能夠為你脫罪是因為憲法里包含的普世價值理念,或者用法律的術語來說,包含的自然法——這些法不是統治者根據自己的意志來定的,而是人天生就擁有的,例如言論自由的天賦人權。

讓我們回到六十多年前審判納粹分子的紐倫堡大審判。中國讀者一聽說紐倫堡審判,就會自然蹦出「納粹戰犯」幾個字,正如當時東京審判日本戰犯一樣。

其實,如果你閱讀過紐倫堡審判的判決書,你會發現,這個審判根本不是關於「戰犯」的,發動戰爭算是什麼罪?如果發動戰爭也算是一個罪,請問,地球上的哪一個國家沒有發動過戰爭?你有什麼權力審判納粹德國?事實上,這次審判中,真正南征北戰的納粹將軍們被判得很輕,甚至沒有被判刑。

那麼,紐倫堡審判到底是審判什麼?是審判集中營罪行,審判大屠殺,審判種族滅絕,審判反人類的罪行!這也是歷史上第一次對一個國家的法律實行審判!

當時審判屠殺猶太人的納粹時,出現了一個詭異的現象:這些屠殺了成千上萬無辜的猶太人的納粹狂魔們一個個都顯得滿臉無辜,宣稱無罪,逼得法官門不得不找出他們的簽名以證實他們不但知道而且參與了屠殺猶太人。但找到了證據又能說明什麼呢?你看法庭上那些納粹啊,還不是一副正義凌然的樣子?

不少納粹屠殺者辯解道:我們只是執行德國的法律啊——哥們,你被雷倒了吧,是啊,這次審判發生的十幾年前,也是在紐倫堡,希特勒德國通過了一系列為後來屠殺猶太人開綠燈的法律。而靠民主選舉上台的希特勒和他的軍官們,難道不應該「依法辦事、依法治國」嗎?

所以,紐倫堡審判的整個過程中,那些被審判的納粹屠殺者都有些理直氣壯,而審判他們的法官卻顯得有些手忙腳亂。你要審判人家有罪,總得有法律依據吧?如果德國人是按照自己的法律處死了殺人犯,你能夠說他不對嗎?而現在,他們正是根據自己的法律來清洗猶太人、搞大屠殺啊。請問:何罪之有?

他們當然有罪,而且是比叛國、顛覆國家政權與發動侵略戰爭更重的罪:他們犯了反人類罪!——他們制定了一部違反有普世價值指引的自然法的法律,然後他們依據這部惡法而犯了反人類罪。什麼是普世價值?太簡單了,人的天賦人權,人的最基本的自由權利等都是普世價值里最基本的價值。這些不管你是否當做自然法加入你國家的法律,你自己的法律都不能違反這些自然法,否則,你就是犯罪,不管你是違法犯罪,還是「依法犯罪」!

二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各國集中到一起,卻並不急於制定防止侵略戰爭再次發生的「主權宣言」,而是異常隆重地公布了《世界人權宣言》,其原因就在這裡。《世界人權宣言》有作用嗎?太有作用了,不管當時有多少國家簽署,不管至今還有沒有國家拒絕簽署,這個《世界人權宣言》里所擁抱的關於人的基本權利的普世價值迅速感染到所有的國家——注意,我用的是「所有的國家」,也就是說包括民主和獨裁專制在內的「所有的國家」。

我為什麼這樣說?因為,自從二戰後,自從納粹屠殺后,自從紐倫堡審判后,自從《世界人權宣言》問世后,後來無論是民主國家還是集權專制甚至獨裁國家,只要他們頒布《憲法》,都會把普世價值推崇的那些自然法塞進憲法里。雖然我們知道很多國家在這些「人權、言論自由、人身不受侵害」等普世價值前加上很多限定詞,但不管怎麼加,始終沒有一個獨裁國家敢於公開把這些普世價值完全擯除在《憲法》之外。有人如果對我的說法有疑問,那麼,請去讀一下北朝鮮的《憲法》吧,保准你在裡面看到的普世價值比在我文章里看到的還要多。

好了,回到我們的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從1949年成立后,《憲法》幾次修改,可是不管怎麼修改,有些普世價值的詞兒例如「自由」(我這裡強調的是「言論自由」)幾乎都沒有被完全去掉。

所以,當國家主席劉少奇被折磨得生不如死的時候,他想到的是《憲法》,他當然知道我們的憲法早就規定那個整他的毛澤東為最高領導人,可他也知道,《憲法》里還有不少普世價值啊。——這些普世價值,可以挽救一個國家主席的命。

我的博客後面常常有極少數讀者高喊我的某篇文章如何如何,甚至上綱上線到「煽動顛覆」罪上了,我要說的是,他們說的大概是刑法第105條,顯然他們懂一點法律,既然如此,那麼我建議他們看一下《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之「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然後,我再請大家閱讀《憲法》「總綱」里的這一段:「(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有人說文化大革命是一個無法無天、有法不依的時代,他們只說對了一半。文化大革命其實是一個刑法被濫用、憲法卻不用的時代。例如和當今「顛覆國家政權」罪差不多的「現行反革命罪」並不是有法不依,而是隨時隨地都在使用的法律條文。當初我就親眼看到周圍有不少「反革命」被拉走,有的被槍斃了,有點再也沒有看到回來。他們很多隻不過因為說了一兩句領袖的壞話,批評了一下政府,有一個美女甚至不過用有毛主席圖像的報紙擦了屁股,就被定為「現行反革命罪」。如果《憲法》不被破壞,如果從人類自然法和普世價值吸收部分精華的《憲法》條文被尊重,當時那些「現行反革命罪」顯然都是違憲的,很多無辜的生命都會被挽救。

難怪,當國家主席劉少奇在絕望之時,會把手伸向最後一根救命稻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中規定的那些天賦人權和普世價值,本來是可以挽救他的生命的。

不管有些網友是因為什麼原因在那裡指責我的博文,一旦你要上綱上線到刑法的時候,我就不得不提醒你《憲法》——《憲法》中規定的那些天賦人權和普世價值,真的值得我們去珍惜和捍衛,請千萬別破壞到時也許會保護你自己的權利和生命的自然法和普世價值!

楊恆均 2009/12/25 聖誕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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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09-12-27 22:07 | 只看該作者
好文!楊恆均的博文陳述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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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發戶 發表於 2009-12-27 23:42 | 只看該作者
11年後就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再過兩三年,就成為美國公民,然後08憲章就用得上了
說不定都不需要11年,坐個兩三年,然後申請保外就醫,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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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岸觀火 發表於 2009-12-27 23:56 | 只看該作者
楊恆均變黨五毛了——替主席不平那?其實人家主席夫人跟老毛一家都相逢一笑泯恩仇了。
海外存知彼,天涯若此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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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pknx 發表於 2009-12-28 00:02 | 只看該作者
老楊是在用通俗方法宣傳"在憲法之上有一個上帝定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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