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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中共當局顛覆的劉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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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 發表於 2009-12-28 08:0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被顛覆的劉曉波
作者:張耀傑

2009年12月25日,習慣於製造敵對勢力的中共當局,在以基督教為主流信仰的西方文明國家歡度聖誕節的喜慶祥和日子裡,通過重罪宣判劉曉波博士,刻意宣示自己與國際社會格格不入甚至於背道而馳的不民主、不和諧的專政嘴臉。只是連劉曉波的妻子劉霞都不被允許出庭旁聽的秘密審判,又充分暴露了中共當局見不得陽光的做賊心虛。相比之下,法院門口迎風招展的黃絲帶,像嚴冬里的黃色陽光一樣,頑強地點燃著所有善良人士的美好人性和憲政夢想。

一、被顛覆的劉曉波

閱讀由審判長賈連春、代理審判員鄭文偉、翟長璽具名的《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一中刑初字第3901號》,所謂的「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曉波出於對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不滿,於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間,在其暫住處北京市海淀區七賢村中國銀行宿舍10號樓1單元502號,以撰寫並在網際網路『觀察』、『BBC中文網』等網站發表文章的方式,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本案庭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已充分證明劉曉波利用網際網路的傳媒特點,以在網際網路上發表誹謗性文章的方式,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劉曉波的行為顯已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構成犯罪」;完全是「欲加其罪,何患無辭」的「莫須有」。

比起所謂「多次煽動他人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六篇文章來,最令中共當局不能容忍的,顯然是「2008年9月至12月間,劉曉波又夥同他人撰寫了題為《零八憲章》的文章,提出『取消一黨壟斷執政特權』、『在民主憲政的架構下建立中華聯邦共和國』等多項煽動性主張」。但是,從2005年10月至今,沒有任何一個人受劉曉波煽動而從事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具體行動,中共當局及其「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更沒有真正被煽動以至於顛覆。一份《零八憲章》和六篇文章,無論如何也不足以構不成劉曉波「實施煽動顛覆我國國家政權和社會制度的行為」的「事實和證據」。

中共當局領導所謂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現行《憲法》第三十五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中共當局及其政府自己頒布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中,也明確承諾要尊重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與表達權」、「採取有力措施,暢通各種渠道,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中共當局及其政府所簽訂的《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另有「人人有權享有主張和發表意見的自由;此項權利包括持有主張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的規定。劉曉波被判以11年的重罪,充分證明是中共當局背信棄義,自己顛覆了自己所制定或承諾的上述憲法及法律條款,同時還顛覆了劉曉波依法享有的公民權利。劉曉波和他的朋友們撰寫或簽署《零八憲章》,只是想以和平理智的方式,依法糾正中共當局自己顛覆自己的背信棄義的愚蠢行為。他的所謂「行為」,從來沒有「超出言論自由的範疇」;而是中共當局剝奪了他的言論自由,把他顛覆到了「言論不自由」的另外一種「範疇」,也就是「莫須有」的「構成犯罪」的「範疇」。換言之,真正「構成犯罪」的是幾十年來一直在造法犯法、背信棄義的中共當局,而不是寄希望於依法糾正違法犯罪的劉曉波。


二、孫中山的憲政夢想及其迷失


返觀歷史,《零八憲章》並沒有太多的新意,其中所宣示的只是現代文明社會的一些普世性的基本常識。這些基本常識,早在100多年前,已經成為主張君主立憲制的梁啟超一派人和主張暴力革命的孫中山一派人的共同追求。

單就孫中山來說,早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報》第2號中,汪精衛就以《民族的國民》為標題,記錄了孫中山關於約法的談話:

「革命以民權為目的,而其結果,不逮所蘄者非必本願,勢使然也。……中國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漢高祖、唐太宗、宋藝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尋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專制,后之革命者,雖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結果將不免仍蹈前轍,此宜早為計者也。」

為了預防「漢高祖、唐太宗、宋藝祖、明太祖之流」在革命成功之後成為專制者,孫中山設想的辦法是制定約法:

「察君權、民權之轉捩,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係。……定此關係厥為約法。革命之始,必立軍政府,此軍政府既有軍兵專權,復秉政權。譬如既定一縣,則軍政府與人民相約,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其犖犖大者悉規定之。軍政府發命令組織地方行政官廳,遣吏治之;而人民組織地方議會,其議會非遽若今共和國之議會也,第監視軍政府之果循約法與否,是其重職。他日既定乙縣,則甲縣與之相聯,而共守約法;復定丙縣,則甲、乙縣又與丙縣相聯,而共守約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制;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咸相聯合,不負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後,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難以來,國民瘁力於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磐石之安,無漂搖之慮矣。」

1906年秋冬之間,孫中山、汪精衛等人又在《同盟會革命方略》中設計了一份革命建國的路線圖:「革命措施之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皆循守之,有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定后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

但是,於1912年1月1日出任中華民國南京臨時政府大總統的孫中山,既沒有能力掌握軍權,更沒有能力落實民權;而是於4個月後被迫讓位給比他更具有軍事實力也更具有政治智慧的袁世凱。讓出總統權位的孫中山,依然沒有像他自己所設想的那樣,領導同盟會及國民黨深入到縣級以下的民間底層,去組織落實基層的議會政黨和政黨議會,以便真正實現自己所設想的約法之治。
到了1924年,在蘇聯人的支持下致力於奪取政權的孫中山,在《制定建國大綱宣言》中卻公開取消了用來防範專制者的「約法之治」,而代之以國民黨的一黨訓政也就是一黨專政:「辛亥之役,汲汲於制定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於民國,甚至並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餘,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於憲法之制定,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於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於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於憲政。……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

針對孫中山取消「約法之治」的「建國大綱」,胡適在寫於1929年7月10日的《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對於建國大綱的疑問》中批評說:「中山先生也曾主張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這便是一種憲法了。我們實在不懂這樣一部約法或憲法何以不能和訓政同時存在。我們須要明白,憲法的大功用不但在於規定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規定政府各機關的許可權。立一個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機關不得逾越他們的法定許可權,使他們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才是民主政治的訓練。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訓練,政府也需要訓練。人民需要『入塾讀書』,然而蔣介石先生,馮玉祥先生,以至於許多長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夢見共和政體是什麼樣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讀書』罷?」

劉曉波參與撰寫的《零八憲章》,所主張和追求的其實就是孫中山一度主張而後又予以取消的其功用「不但在於規定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規定政府各機關的許可權」的憲政契約,以便使單方面堅持一黨領導和一黨專政的中共當局真正放棄凌駕於憲法和法律之上違法執政的特權意識,從而與全中國的人民一起,在憲政民主的制度性契約框架之內共同接受「民主政治的訓練」,最終把中國社會建設成為不再可能也不再擔心被包括執政當局在內的任何力量所顛覆的以人為本、人人平等、民主自由、依法行政、健康穩定、寬容和諧的現代大同社會。借用《零八憲章》中的原話,「在中國,帝國皇權的時代早已一去不復返了;在世界範圍內,威權體制也日近黃昏;公民應該成為真正的國家主人。祛除依賴『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識,張揚權利為本、參與為責的公民意識,實踐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國的根本出路。」

——《縱覽中國》首發 —— 轉載請註明出處
本站刊登日期: Saturday, December 26, 2009
關鍵字: 劉曉波 零八憲章 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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