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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避稅保護資產:在美國可以這麼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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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enjsau 發表於 2010-5-28 10:5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留學移民    2010-05-26

  合理避稅保護個人資產在國外是常態。然而,面對一些移民國家稅法的完善和複雜,如何避稅也是新移民的難題。以美國為例,介紹新移民避稅的5個方法。

  計策一: 移民前,賬面增值換現

  美國徵稅的原則,一般只針對已實現的收入徵稅,即財產在買賣或轉移時才徵稅。若財產還未轉移,賬面上的增值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賬面上增值未實現的情形很多,如房地產的漲價、股票債券和珠寶的增值。新移民在財產處理時,很可能遇到美國的財產增值徵稅的問題。因為成為美國居民時從國外帶入的財產不必繳稅,所以最簡單的辦法是在報到前,把賬面增值未實現的收入換現,例如把股票拋售、房地產過戶。待到獲得身份后再用手上的現金投資新的股票和房地產。這樣,就不必為這些增值的財產繳稅了。反之,若有虧損的投資,也不必急著賣,可以等拿到綠卡后再賣,這樣以後可抵稅。

  計策二: 海外工作,美國免稅

  對於移民來講,綠卡、公民身份和稅是矛盾的。美國移民法規定,綠卡持有人每年須在美國停留半年以上,否則綠卡可能會被沒收。但若有合理理由半年內不能回美,可申請回美證(白皮書),回美證的有效期限為2年。此外,歸化為美國公民,須在持綠卡5年內在美居留超過兩年半,且要誠實報稅。

  然而,越來越多的新移民拿到綠卡后便回中國工作,每年只是象徵性到美國報到,綽號「空中飛人」。

  「空中飛人」在海外的勞務所得有免稅額。但稅法規定一年內在海外居留逾330天方能享有這項免稅額,即每年只能在美居留35天。這與移民法規定每年在美居留半年才能保有綠卡的條件矛盾。但若申請了回美證(白皮書),將綠卡和回美證配合使用,即可合法在海外居留1-2年,再入關時綠卡也不會被沒收。既符合移民法的要求,同時享受稅法規定的一定數額的免稅額。

  計策三: 海外賬戶設在「避稅天堂」

  根據美國銀行保密法,任何人在海外如擁有銀行賬戶、經紀賬戶、共同基金、單元信託基金以及其它金融賬戶,且這些賬戶內的累計資金超過1萬美元,須填寫外國銀行和金融權表格TDF90-22.1(Reporter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uthority, FBAR)。不過,如果賬戶設在波多黎各、北馬里亞納群島以及美屬關島、薩摩亞群島和維京群島等世界著名的「避稅天堂」,則可享受免稅待遇。

  計策四: 善用贈予免稅

  在美國,一個人一生只能贈予他人100萬美元,每年每人可以贈予1.1萬美元。如果1年內的贈予超過這個數額,就要向稅務局申報,也可選擇不交贈予稅,即把贈予從將來的150萬遺產免稅額中扣除,但要讓政府知道。

  但贈予有時也會交更多的稅。例如,一對父母將一套買入價為10萬美元的房屋贈予子女,現在該棟房子市值70萬美元。2年後出售該棟房子,獲 100萬美元。但是,這棟房子成本價仍是10萬美元,子女獲得90萬美元收益,就要交資本所得稅。因為是贈予,基數從原始購買價算起。

  如果採取其他的方式,稅額就會不同。例如,父母現在不贈予,而是在去世後作為遺產。若房子市價為 100萬美元,該房屋的基數則為100萬美元。子女住滿2年後出售,獲得120萬美元,增值的20萬美元才要交稅。如是遺產,基數是資產所有人去世時的市價。

  計策五: 兩種方式避免遺產稅

  美國人主要用兩種方法來避免遺產稅,一是盾牌信託(shel-ter trust),二是家庭有限合夥(family limited partnership)。

  盾牌信託有效地避免夫妻誰先去世的不確定性,它為夫妻各設一個信託,哪一個先去世,哪一個的部分資產就轉入孩子的信託中。這樣,夫妻兩人的減稅額都不會浪費。創立家族企業的家庭可以設立家庭有限合夥,最好在中年時就成立,父母親擔任總合伙人,然後把資產一點點轉移到子女賬戶,最後,所有的孩子都有一小部分。對於喜歡購買商業物業的華人家庭來說,非常適合利用家庭有限合夥來轉移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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