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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律課的又來了 :關於成都拆遷唐福珍自焚案的三點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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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2-12 05:00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作者:略知一二


     自11月13日成都發生女企業主唐福珍抗拒拆遷自焚案(以下簡稱唐案)迄今近一個月來,媒體、專家學者和網民們針對唐案發表了大量評論,比較集中的意見認為唐案反映了《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或簡稱《條例》)與《憲法》和《物權法》的衝突,是地方政府和開發商與民爭利的惡果。唐案並已促成了北大五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條例》進行立法審查,廢止或修改該法規,以及國務院已啟動《條例》修改程序的進展。筆者認為,《條例》的確引發了城市房屋拆遷中大量對抗甚至惡性事件,對其予以廢止或修改勢在必行,但這卻解決不了唐福珍們面臨的問題,因為唐案不屬於城市房屋拆遷引發的案件,眾多論者對唐案的性質存在誤解,也未看到唐案背後的其他隱情,以下將作三點澄清:


一、唐案由農村房屋拆遷引發,與《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無關


    唐福珍被強拆的的房屋坐落於未徵收為國有的農村集體土地上,故該房屋的拆遷不屬於城市房屋拆遷,而屬於農村房屋的拆遷,而農村房屋的拆遷是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實際上,成都市的城市房屋拆遷根據《條例》規定,按照市場評估價進行補償,在2007年實施的染房街拆遷中曾創下85600元/M2的最高紀錄,應當說是比較公道的。可以斷定,如果唐福珍的房屋屬於合法的城市房屋,慘劇就不會發生了。

    那麼,農村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應當適用什麼法律法規呢?這要分兩種情形來說:一是征地拆遷,這是帶有強制性的政府行政行為,應當適用《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當地政府依法制定的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其補償標準遠低於城市房屋拆遷,較之城市房屋拆遷更易引發衝突,現實中農村征地拆遷引發的衝突遠多於城市房屋拆遷;二是不征地的拆遷,這隻能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的範圍(如允許使用集體土地進行建設和允許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範圍)內進行,不是政府行政行為,沒有強制性,其補償安置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可以適用,只能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二、唐案是地方政府為「建違」而「拆違」,不只是暴力拆遷


    眾所周知,成都市金牛區政府稱唐案所拆房屋屬沒有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的「違法建築」,城管執法人員強拆該房是「拆違」,這很可能是事實。但大家有所不知的是,拆了該房要建的「金新路」同樣是「違建」,因為它不屬於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使用集體土地建設的項目,依法必須征為國有后才能實施建設,卻沒有辦理征地審批手續。而且這一「違建」並不是從唐福珍的樓房下開始,強拆唐的「違建」只是為了拔除這顆「釘子」,「打通」至今未辦理征地手續卻早已建成,只因這顆「釘子」的存在而未全線貫通的金新路。

    實際上,象唐案中這樣的官民雙方在集體土地上實施的「違建」在成都市都不在少數,但政府的「違建」PK民間的合法建築是常態,由於沒有「拆違」的借口 ,實施起來不那麼強硬,一般能給出被拆遷者所能接受的補償,以達到拆遷的目的,故不至於釀成禍端,也沒有人去追究政府的「違建」(這種不經依法報批,通過給錢「擺平」農民以達到拆遷、用地目的的做法被稱為「下清上不清」);而民間的「違建」,在未遇政府用地需求時可以平安無事,甚至利用「違建」興辦企業還能像胡昌明、唐福珍夫婦一樣受到「致富帶頭人」、「女性自主創業模範」之類表彰和獎勵,因為他們那時對於政府來說不僅不礙事,還能幫忙增加稅收和就業。但一旦其「違建」佔用的土地被政府的規劃圈入,遭遇低補償和「拆違」就是其必然的命運了,即使其中不少如唐案中的一樣,曾受到當地鄉鎮政府或村委會的支持,並得到為其辦妥一切手續的承諾卻終未兌現,即使政府「拆違」是為了「建違」。


三、唐案屬地方政府追求政績與公民保衛私產的衝突,與開發商無關


    拆除唐福珍的樓房要「打通」的「金新路」是成都市政府規劃的一座污水處理廠的配套工程,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建設該項目是為了治理污染、保護環境,而不是為了政府和開發商盈利。這本應是利國利民的好事,但沒有必要如此急於求成甚至以百姓的生命為代價。成都市金牛區當局之所以認為有此必要,可能是因為上級為了快出政績下達了限期打通該路的指令,若不能如期完成,將影響其政績考核,或者就是該區政府自身為了快出政績「積極主動」的作為。而這種追逐政績的瘋狂勁在地方政府是普遍存在的,與某些地方房地產開發中的官商勾結追逐利潤一樣會荼毒百姓、為禍社會。
   
以上三點澄清至少可以使唐案產生如下新的關注點:

    一、現行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法律法規是否與《憲法》、《物權法》抵觸?是否也應當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審查並作出予以修改或另立新法的決定?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城鄉二元結構是否應當打破?

    二、地方政府對公民違法建設可以長期放任,也可以一朝施以重拳,如此行政,「違建」的責任是否應當全由公民承擔?拆除鄉鎮政府或村委會官員曾支持並承諾辦妥手續的「違建」應當如何補償?在不能達成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強拆?

    三、因政府調整城市規劃給當事人造成的損失是否應當另作補償?應當如何補償?

    四、地方政府大量「違建」和在拆遷中濫施暴力的根源何在?應當如何有效防止政績工程害人?


     200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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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雲黑土 發表於 2009-12-12 09:46 | 只看該作者
狗兒guaoyoulia,你媽喊你回家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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