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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律師劉亞軍 -- 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執行拆遷嚴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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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4:3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北京市長歌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劉亞軍認為:「胡昌明(唐福珍的丈夫)的房屋如果當地國土、規劃等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築,應根據相關法規予以處罰,並允許胡昌明對相關處罰提起訴訟,如果處罰最終被依法認定為合法,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相關處罰決定,應該說區政府本身不具有實施強制拆遷的主體資格的,同時也沒有任何合法的拆遷手續,成都市金牛區政府的行為,與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是嚴重相違背的。本案的發生,究其原因,是地方政府的某些官員把政績放在首位,根本不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就本案而言,大批的地方官員在現場,眼看著一個被拆遷人舉火自焚,竟然還下強制拆除的命令,就不僅僅是法律理念的缺失了。」

即使在金牛區通告中聲稱「金牛區城市管理執法局拆除胡昌明違法建設,主體合法,程序合法」中,自己所引用的《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決定通知的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分別由市規劃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城市建設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才是強制拆除的主體。

城市管理執法局根本沒有強制拆除的法律權利。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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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5:11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15:18 編輯

哈哈,又是個臭名昭著的維權律師的作秀,曾經還想替殺害漢人的藏獨分裂分子辯護的垃圾貨色。。。哪裡有屎哪裡就能看到這些人的名字。。



我們願意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國內有關報道,在藏區「3•14」事件中已經有數百人被抓捕。作為執業律師,我們希望有關部門嚴格依照憲法、法律和有關刑事訴訟程序來對待被捕藏民,杜絕刑訊逼供,尊重司法獨立,維護法律尊嚴。我們在此表達對相關案件的嚴重關注,並願意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幫助。

簽名人(第一批18人,按姓氏拼音排列):

程 海(北京正海律師事務所)
郭 艷(廣東)
江天勇(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黎雄兵(北京高博隆華律師事務所)
李敦勇(北京共信律師事務所)
李蘇濱(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
莫宏洛(河南潤洛律師事務所)
劉亞軍(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
彭 劍(北京漢良律師事務所)
孫建國(江蘇佳蘭律師事務所)

滕 彪(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
唐荊陵(廣東)
魏汝久(北京盛廷律師事務所)
溫海波(北京憶通律師事務所)
鄔宏巍(北京海銘律師事務所)
張 海(山東華冠律師事務所)
張鑒康(陝西)
張建國(北京東方恆信律師事務所)

聯繫郵箱:tibetlawyer@gmail.com
律師報名請註明律師事務所名稱以及聯繫方式。

2008年4月2日


以上名單轉自所謂的「中國維權律師關注組網上論壇 China Human Rights Lawyers Concern Group Online Forum」

http://www.chrlcg-hk.org/phpbb/viewtopic.php?t=4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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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06 | 只看該作者
11月13日          強行拆除,唐福珍自焚。
11月29日          唐福珍死亡。
12月2日白天       鍾昌林向媒體介紹事件過程(此時鐘昌林沒有被停職)
12月2日晚上       央視《新聞1+1》報道事件過程
12月3日           金牛區區長馬旭宣布鍾昌林停職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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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6:08 | 只看該作者
11月13日          強行拆除,唐福珍自焚。
11月29日          唐福珍死亡。
12月2日白天       鍾昌林向媒體介紹事件過程(此時鐘昌林沒有被停職)
12月2日晚上       央視《新聞1+1》報道事件過程
12月3日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06



很明顯,央視代替了法院。。這正常嗎?這是理智的人願意看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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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6:11 | 只看該作者
這才是真正專業律師的觀點和那些狗屁「維權律師」實在是兩種層次


一、違章建築的概念

  建築物,是指運用各種材料生產出來的具有各種使用價值的建築物、構築物,是人可以在其中進行生活或生產活動的、固定於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場所,如住宅、辦公樓、廠房、庫房等。

  違章建築,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違反建築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而佔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築物。

  違章建築,主要包括:(1)未申請或申請未獲得批准,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築。(2)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築。(3)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築。(4)擅自將臨時建築設成為永久性建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39條和40條)

二、違章建築的特徵

  違章建築,是指違反法律和政策的規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築物及構築物,通常表現為擅自搭建的棚房、攤位、簡易樓宇等。

  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由於其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以原則上不賦予當事人所有權,不能依法進行產權登記(《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5條和第23條)。但是,違章建築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種,在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依法認定要求拆除之前,違章建築建造者仍然對物享有某些物權法上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

  1、有權處分建築材料。雖然建造人對該建築物不享有所有權,因此亦不享有處分權,但違章建築物建造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構築材料享有所有權,對構築材料當然享有處分權。

  2、有權佔有建築物。佔有是一種事實而非一種權利,是一種人對物的控制與支配狀態。佔有可因享有所有權、他物權或者其他權利而發生,也可因某種缺乏權利依據的行為以及單純的自然事實而發生。違章建築物儘管不能取得所有權,但因為建造人對該違章建築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可以成立佔有。這種佔有的事實狀態受法律保護。

  3、有權使用建築物。佔有的目的並不僅僅是據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是一種臨時性使用權。一旦建築物被拆除,使用權隨即消滅;或者違章建築取得合法性之後,該種違章建築之上的使用權也就消滅,轉化為合法建築的使用權(《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第32條和第35條)。

  4、有權對違章建築收益。違章建築的所有人對違章建築的佔有是有權佔有,所以其當然有權收益,只是這種收益權應當受到法律的限制,佔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築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三、違章建築的認定機關及其處罰措施

  違章建築的認定是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範圍,判斷某一建築是否屬於違章建築,必須由房屋所在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證明。作為拆遷人或拆遷主管部門都沒有認定權利,也無必要自行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和41條的規定,規劃主管部門對違法建設行為和佔用土地行為有權給予行政處罰。所以,對於違章建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有關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罰款。同時,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違反建設工程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可以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違章建築物的合法化追認

  法律一般不賦予當事人對違章建築物的房屋所有權。但作為該原則的例外,對於部分設計正規、結構合理的違章建築,只要不影響整體規劃,在對當事人處以罰款,責令當事人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確定當事人的房屋所有權。對於歷史遺留的違章建築,按照法律的規定,也可以確認其房屋所有權,從而轉化為合法的房地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在土改時隱瞞未報的房屋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違章建築物的性質轉化應當嚴格遵循一些原則:

  1、地域界限。凡影響近期規劃或城市開發的重要地段的違章建築,應從嚴處理,一般不能通過事後追認為合法建築。其他規劃開發地區則可以本著節約建築成本的目的適當放寬處理。

  2、影響有關行業職能或者工作展開的,如直接影響交通、消防、市政設施、房屋修繕施工、綠地、環保、防災和鄰里居住條件的違章建築應從嚴處理,一般不能通過事後追認為合法建築。

  3、從寬處理須有限度。只要違章建築的房屋建築正規、結構合理,經過一定的申請審批程序,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罰款之後,可以補辦手續,確認當事人的所有權,發給產權證件。從嚴處理的,即為不予確認產權,登記為違章建築,需立即拆除的,應立即拆除;可以延期的則延緩拆除。(《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問題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複》)

五、房屋拆遷中對違章建築的處理辦法

  根據《憲法》規定:「國家、全民、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國家保護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房屋作為所有人財產,是所有人經濟利益的一部分,拆遷人拆除房屋,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經濟損失,理應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補償。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管理條例》第22條規定:「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還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規定進行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沒收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所以,由此規定可知,違章建築屬於必須拆除的建築或者必須經改正方可使用的建築。因此,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對必須拆除的違章建築,不予補償;對經規劃部門處罰,允許保留的,待補辦手續后按合法建築給予補償。

六、因違章建築而受到權利侵害時的處理方法

  由以上論述可知,違章建築最主要的特徵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違章建築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並不等於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根據法律規定,對違章建築的確認和處理,只能由土地、城市建設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人民法院進行。如果公民、法人以違章建築不合法為由,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築,實質上是濫用了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管理權,其行為違反了我國土地管理法、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由於違章建築被毀損后受法律保護的程度與合法建築相比是有所區別的,因此,毀損違章建築的索賠,只能是對建築材料被毀損所造成的損失,而不能要求賠償整個建築物的完全損失,更不能適用恢復原狀的方法。

  當他人的違章建築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應當通過合法的途徑,如請求土地、城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排除妨礙的訴訟予以解決,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應私自毀損、拆除違章建築,這既不利於自己權益的保護,還使自己成了侵權人,給自己造成損失。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2、《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

  3、《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在土改時隱瞞未報的房屋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函復》;

  5、《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房屋產權案件有關問題有關政策問題的批複》;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基本問題的意見》;

  7、《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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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12 | 只看該作者
4# zjd713

你在加拿大東面,還是西面?怎麼還沒有睡。
我在東面,只是晚上喝酒了,所以睡不著。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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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6:16 | 只看該作者
4# zjd713

你在加拿大東面,還是西面?怎麼還沒有睡。
我在東面,只是晚上喝酒了,所以睡不著。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12



看得出來酒喝得不少啊,否則也不會把臭名昭著的維權律師搬上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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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26 | 只看該作者
看來你沒有喝酒,但思想也不清醒。你不該是什麼上了年紀的人吧?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就是壞人好像是文革期間的觀點,難怪你思想那麼腐朽,僵硬。原來你還停留在那個時代。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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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6:32 |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zjd713 於 2009-12-4 16:33 編輯
看來你沒有喝酒,但思想也不清醒。你不該是什麼上了年紀的人吧?為壞人辯護的律師就是壞人好像是文革期間的觀點,難怪你思想那麼腐朽,僵硬。原來你還停留在那個時代。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6:26



呵呵,早料到你會有這招,但是你比我想象中還是蠢了點,你有沒有注意到這個自稱劉亞軍的維權律師為什麼在你的帖子里是北京長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但是在我發的名單里是憶通律師事務所的???呵呵~~~想知道為什麼嗎?好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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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而明之 發表於 2009-12-4 16:45 | 只看該作者
呵呵,早料到你會有這招,但是你比我想象中還是蠢了點,你有沒有注意到這個自稱劉亞軍的維權律師為什麼在你的帖子里是北京長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但是在我發的名單里是憶通律師事務所的???呵呵~~~想知道為什 ...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6:32



ZJD兄別玩了,和這種水準的對手玩你會覺得有意思嗎?都是些弱智者而已,加拿大時間不早了吧,早點睡吧。
神而明之,存乎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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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self 發表於 2009-12-4 20:40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中國經常有暴力抗法?因為中國執法太人性化,太複雜化。使那些刁民心存幻想。只要法院下一個命令,限時拆掉,過期罰款,不繳就加罰,凍結資產。還不行,就委託拆房公司。向當事人收取拆房費。
我在澳洲自己的房子里搭一個停車棚,由於事先沒有向市政府申請許可,被要求拆除。沒拆,不久接到法院勒令,我就只能拆掉。如果我也自己倒汽油的話是沒有人會理會我的。
法就是法,在民主國家裡你必須遵守。違法就是犯罪,更不要說抗法。
奇怪的是在這裡那些生活在民主國家裡的人,整天叫喊民主是「普也價值」的人,卻支持那個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蓋房的刁民。居心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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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愛我中華 發表於 2009-12-4 21:27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中國經常有暴力抗法?因為中國執法太人性化,太複雜化。使那些刁民心存幻想。只要法院下一個命令,限時拆掉,過期罰款,不繳就加罰,凍結資產。還不行,就委託拆房公司。向當事人收取拆房費。
我在澳洲自己的 ...
domyself 發表於 2009-12-4 20:40

你的網名已經代表你的人品:弄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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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惜眼前 發表於 2009-12-4 22:50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中國經常有暴力抗法?因為中國執法太人性化,太複雜化。使那些刁民心存幻想。只要法院下一個命令,限時拆掉,過期罰款,不繳就加罰,凍結資產。還不行,就委託拆房公司。向當事人收取拆房費。
我在澳洲自己的 ...
domyself 發表於 2009-12-4 20:40

離離山水澗 一歲一枯榮 別別侵古道 風煙望故京 萋萋愁別緒 網上寄離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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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4 22:56 | 只看該作者
哈哈,又是個臭名昭著的維權律師的作秀,曾經還想替殺害漢人的藏獨分裂分子辯護的垃圾貨色。。。哪裡有屎哪裡就能看到這些人的名字。。



我們願意為被捕藏民提供法律幫助

根據國內有關報道,在藏區「3&#822 ...
zjd713 發表於 2009-12-4 15:11
真是白痴一個!
就是罪犯也有自我申辯的權利
律師當然也有替被告辯護的義務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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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4 22:57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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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4 14:36

拆遷戶自焚源於對暴力執法的無力

2009年12月03日07:14   南方網 
唐福珍就這樣死了。她想要保護的「違法建築」也被拆掉了,她的親人也被拘留了。她的行為被官方認定為「暴力抗法」。家毀人亡已經夠慘烈,現在親人還要背上罪名——暫不辯理,只講人情,這個故事的結局確實令人很難接受。依照正常人的正常心理,當然覺得政府做得過於決絕。如果認真辯理,我們首先要清楚事實真相,然後我們才能知道,到底是什麼因素,釀成了這幕慘劇。

依照昨天成都市金牛區城管執法局局長鍾昌林的說法,基本上唐福珍及其家人全部是咎由自取,雖然說不上罪有應得,但是政府方面沒有任何責任。這個故事版本中最為引人注意的段落是,這位局長說,唐福珍點火自焚之後,「樓下的消防隊員立即用泡沫水槍噴洒滅火,執法人員及工作人員迅速搭梯攀登救人,唐福珍身上的火隨即被撲滅」。如果只看這一段,我們幾乎可以認為,執法人員非常「以人為本」,政府已經仁至義盡。但是仔細一想,唐福珍向自己身上傾倒汽油的時候,執法人員在做什麼?為什麼一定要等到點燃汽油之後再去救人?按照家屬和鄰居的說法,唐福珍當時向拆遷人員喊話,要求停止行動,坐下來談,但即便是唐福珍已經開始向自己身上倒汽油,執法人員的拆遷行動仍然沒有停止。這個過程,執法人員有沒有責任?唐福珍以死相挾,執法人員為什麼置若罔聞?唐福珍向自己身上倒了兩次汽油才點燃,從開始倒汽油到點燃打火機,這個時間長度還不足以讓執法人員意識到事態嚴重?或許我們可以說,執法人員終歸不太相信唐福珍真的會自焚——但人命關天,誰承擔得起萬一?

唐福珍以死相挾,確實有撒潑耍賴之嫌。但仔細去想,她為什麼要撒潑耍賴?因為她沒有武器,沒有辦法,在執法人員面前處於絕對弱勢。現場拆遷人員與唐福珍家人發生暴力衝突,到底是彼此扭打,還是家人挨打,我們暫時還缺少足夠可靠的細節還原。政府方面總是強調,執法人員被打傷燒傷,以此證明唐福珍一家確實「暴力抗法」。可是這事情的另一面必定是「暴力執法」,唐福珍一家人必定受傷更重——若是這家人在暴力上贏得過執法人員,唐福珍也不必以自焚要挾了。以死相挾是弱者最後的武器,只有在毫無辦法走投無路的情況下,才會使用這樣的極端手段。

現在面對暴力拆遷和暴力抗拆遷的事件,政府方面經常講有些釘子戶趁機敲詐,獅子大開口,以此來證明強制拆遷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並彌補暴力行為在事實上給政府形象帶來的負面影響。可以想象,釘子戶希望以強硬姿態獲得更高補償,這種情況肯定會有。但是,這不等於說,被拆遷方和拆遷方已經具有了平等對抗的能力。實際的情況往往是,被拆遷方獲取合法性的能力、議價能力、暴力抵抗的能力,都完全無法與拆遷方相比。在這種劣勢之下,執法一方有充足的餘地和完全的把握,根本沒必要急於拆遷,更沒必要急於壓制反抗一方的暴力。現場出現極端情緒或極端行為的傾向時,執法人員完全可以停下來,待到對方情緒穩定時再拆。

從另一個方面講,被拆遷方在處於絕對劣勢的情況下,如果仍然以暴力抗爭,甚至以自焚這樣的方式抗爭,那麼其背後必定有「趁機敲詐」之外的動因,必然有需要坐下來與政府認真談一談的委屈。唐福珍一家深感不平的原因至少有兩個:自認為補償過低——政府應允的補償無法恢複目前的居住質量;按唐家的說法,房子建設過程合法合理手續齊全,房產證始終沒辦下來是政府推諉拖延的結果,因此被當成「違法建築」來對待,實在不甘心。雖然這兩個動因都可以看成是唐家人的主觀看法,但我們不難再次看到普通人在政府面前的絕對劣勢:即便手續齊全,「辦手續」也是非常困難的事情;同時,在補償標準方面根本沒有辯論餘地。正是在這些和平狀態中的無力感,將弱者逼進了極端狀態——暴力抗法,點火自焚,被自己的憤怒毀掉。唐福珍已經死了,不知道她能不能安息。政府方面在努力證明自己沒有過失,不必負責。或許從程序、從法律的角度去看,具體的執法人員的過失真的非常有限。那麼,到底是誰害死了唐福珍呢?真的是她自己么?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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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不惑之禍 於 2009-12-5 00:26 編輯

11# domyself

我在澳洲自己的房子里搭一個停車棚,由於事先沒有向市政府申請許可,被要求拆除。沒拆,不久接到法院勒令,我就只能拆掉。如果我也自己倒汽油的話是沒有人會理會我的。
domyself 發表於 2009-12-4 20:40


謝謝你這麼勇敢提供了這麼好的親身案例。不怕被扣上美化西方民主的大帽子。

你有沒有注意到當你沒有執行市政府的拆除要求后,市政府做了什麼?市政府並沒有像金牛區政府那樣直接派城管去強行拆除你的停車棚。而是向法院(注意這是第三者)申請拆除,由法院裁定后,法院勒令你拆除。明白這裡的區別了嗎?

其實中國的法律也規定需要申請法院才能強制執行。可各級政府圖省事,以及不可侵犯的權威,很少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所以你要慶幸生活在民主國家裡,更要好好珍惜和享受這個民主。也要衷心祝願中國人有一天也能享受到和你一樣的「普世價值」,和你一樣享受法律賦予你的權利。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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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2-5 00:23 | 只看該作者
為什麼中國經常有暴力抗法?因為中國執法太人性化,太複雜化。使那些刁民心存幻想。只要法院下一個命令,限時拆掉,過期罰款,不繳就加罰,凍結資產。還不行,就委託拆房公司。向當事人收取拆房費。
如果我也自己倒汽油的話是沒有人會理會我的。
法就是法,在民主國家裡你必須遵守。違法就是犯罪,更不要說抗法。
奇怪的是在這裡那些生活在民主國家裡的人,整天叫喊民主是「普也價值」的人,卻支持那個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上蓋房的刁民。居心何在?
domyself 發表於 2009-12-4 20:40
法就是法,在民主國家裡你必須遵守
只說對了一半!
補充說明:
法就是法,在民主國家裡政府必須更要遵守
另外到底是
她的房子先蓋好的,政府後來才強行拆遷的呢?
還是拆遷規劃出來后,她後來追加蓋好的?
一個人沒有了知恥之心、羞惡之心,沒有了負罪意識、懺悔意識,也就意味著他的人性泯滅。一個失去了恥感和罪感的民族,一個底線倫理崩潰了的民族,即使能在某些領域造成暫時的泡沫式強大,但它不可能創造真正的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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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5 05:43 | 只看該作者
5# zjd713

你的專業律師只告訴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和第41條,忘記告訴你第42條了。就是強制執行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

不過,你的專業律師關於 「四、違章建築物的合法化追認」 的論述,和我以前主張的對歷史遺留的非法建築應視具體情節給與承認非常一致。

所以,雖然你的專業律師在專業上還差點火候,但在人性上必你強多了。建議你不要向他諮詢法律,但可以向他學習怎麼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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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wei 發表於 2009-12-5 05:48 | 只看該作者
5# zjd713

你的專業律師只告訴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第40條和第41條,忘記告訴你第42條了。就是強制執行的主體必須是人民法院。

不過,你的專業律師關於 「四、違章建築物的合法化追認」 的論述,和 ...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5 05:43




你是指這條嗎?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請問當事人有向法院起訴了嗎?這位兄弟中文理解力實在很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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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2-5 06:06 | 只看該作者
19# Howei

哥們,咱倆到底誰的中文理解力實在很弱呀?你再好好看看!!

那不寫得明明白白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就是不管當事人是否申請複議,是否人民法院起訴。只要當事人沒有自行拆除(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要想強制執行就必須去人民法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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