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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律師在北大醫院案件中的51個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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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6 12:0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慕盛學 2009-12-01

                   前言

  對不起各位網友,讓你們久等了,在本人發表的關於北大醫院熊卓為教授死亡一案的文章中,這篇是最難寫的,但出於中國人的良心,又不能不寫的。最難寫的原因是因為我面對的不是普通的老百姓,普通的法官,普通的律師,而是中國出名、善打醫療官司的大律師,精通法規,了解醫學,能言善辯。這篇文章寫了整整4天,還沒寫完,原因是這樣的,開始是望而生畏,然後是驚奇不斷,最後是遺憾萬分,簡述如下:

  一、望而生畏

  百度詞條「卓小勤,男,廣東大埔西河人。 1956年6月8日出生,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著名法學專家 ,《中國衛生法制》雜誌副主編、編輯部主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首席法律顧問,中國著名律師。卓小勤從上世紀八十年代起,曾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許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起草工作,參與了2002年4月15日,國務院公布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起草。作為法律學者的他,還代理過許多醫療糾紛案例。卓小勤從事醫療法學及醫患關係方面的研究長達20餘年,發表大量學術論文,主編《病人的權利》一書。 長期參加衛生部的立法工作,如《醫師法》、《獻血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及多部行政規章的起草。卓小勤多次作為嘉賓參加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等節目的製作。較有影響的節目有《眼球丟失案》和《天使之死》等。

  卓小勤目前主要致力於醫患關係、醫院規章制度和醫院管理中的法律問題和醫院風險管理的研究,曾為中央電視台《今曰說法》《新聞調查》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法制中國》、司法部的《律師視點》等節目做點評專家。卓小勤本人不是律師,沒有取得律師資格證,曾經是中國政法大學的職工,現無業,所以卓才是非法執業,關於卓本人有無律師執業資格,可以登錄司法局網站查詢」

  面對如此眾多大大的光環的人,想發現他在本案中的錯誤,可能很困難,因此我把這個難題留在最後。

  二、驚奇不斷

  在本人研究卓小勤關於本案的案卷時,發現卓小勤大律師在本案中的法律文書和有關言行中,令我萬萬沒想到、出乎意料之外的是,在幾個案卷里,竟可以輕鬆發現了大量的不應該的、不適當的問題,問題總數竟然比王建國、中央台經濟半小時和胡盛壽的錯誤的總和還多四倍,竟達125處之多,如果本人全部詳細列出並評論,需要多達6萬多字。由於這個問題大多數是醫學專業性強,法學專業性也強的問題,這裡不能一一列出,除非北京高院索取,我可以全面提供。

  在這125處問題中,有的是重複的,有的是類似的、有的是小問題,經過本人整理后,把其中最主要的,最明顯的歸納為50處不適當公布出來。但仍然內容太多,只能按連續劇形式分期發表了,

  第一集《卓小勤真的是律師嗎》,今天晚上發

  第二集《卓小勤等是怎樣把熊卓為變成深靜脈血栓的高危人的?》明天下午發

  第三集《卓小勤等是怎樣把熊卓為變成沒有病的人?》以下文章發表時間不定

  第四集《卓小勤等是怎樣把死人變成活人的?》

  第五集《卓小勤等是怎樣把熊卓為的正常病歷變為大量篡改的病歷的?》

  第六集《卓小勤等是怎樣把合法的學生變成「非法行醫」的?》

  第七集《卓小勤等是怎樣對待醫院、醫生、護士的?》

  第八集《都是中國人,「相煎何太急」》

  第一集《卓小勤真的是律師嗎》,

  本人對卓小勤是大律師確信不疑,但通過下述問題的研究,又發現不十分像真正的大律師,不但我這樣認為,可能大多數人看完下面的實例都會懷疑,不信你就看完試試,有沒有這種感覺?

  1、人民日報是你家的報紙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訴訟請求:一、由四被告在《人民日報》上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

  【錯誤來源】一審起訴書

  【為什麼錯誤】在全國上億件起訴書中,可能卓小勤的這種要求是獨一無二的。人民日報是中國共產黨的機關報,人民日報不是法律日報,即使北大醫院敗訴,也不可能在人民日報上公開道歉。這是每一個中國人都會知道的常識,可是這位大律師把人民日報當成他家的報紙,可以隨便發表道歉。你說,正常的大律師會這樣要求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人人皆知的常識

  2、學生參加搶救是非法的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搶救不當包括使用非法行醫人員參加搶救……,是熊卓為死亡的重要原因。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關於熊卓為醫療糾紛案件二審答辯狀

  【為什麼錯誤】卓小勤千方百計要把這個案件定為非法行醫,不擇手段。把有醫師證的碩士畢業生於崢嶸和有醫學博士畢業證的肖某等人參加急救 ,進行心肺復甦,都說成是非法行醫,等於把聯合國公開提倡的「人人會急救」的行為,卓小勤都認為是非法行醫,把紅十字會的急救培訓說成是培養非法行醫的教唆犯,把中國政府網為了奧運會的安全緊急培訓2天就發證的行為被卓小勤認為是最大的犯罪。一名學過醫的大教授、大律師,正常情況下不會犯如此低級的「ABC」的錯誤,實在讓人不理解。

  【判斷錯誤的根據】聯合國「世界急救日」

  3、搶救是非常非常粗暴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多次反覆說:搶救過程當中是非常非常地一個粗暴的一個搶救,然後造成肋骨胸骨骨折,然後刺破心包,刺破心臟,同時又造成肝臟破裂

  【錯誤來源】央視經濟半小時、一審、二審起訴書等

  【為什麼錯誤】正常的心肺復甦的時間一般最多是半小時,國內外的心肺復甦案例表明,半小時內不復甦的,99.9%的沒希望了。但也有極少例外出現過1小時外心肺復甦的案例。超過半小時后,由於肋骨長時間反覆按壓,超過本身疲勞極限,極易發生骨折現象。全國公認現代人骨質疏鬆現象普遍,特別是現代女性,骨質疏鬆現象特別多,又特別是更年期的女性,鈣流失嚴重,大量臨床實踐表明,按照標準心肺復甦方法,有的人常常一下肋骨就斷。因此長時間心外按壓,肋骨斷裂是很難避免的併發症。

  不是學醫的人不很清楚,但卓小勤學過醫,你把搶救現場的教授和學子對熊卓為教授的愛,進行長達3個半小時的心外按壓人工呼吸,造成肋骨骨折,並傷害到心臟,說成是「非常非常地一個粗暴的一個搶救」,煽動王建國對北大醫院的恨,煽動全國人民對北大醫院的恨,你故意把搶救時間過長造成的傷害偷換成暴力搶救。「非常非常地一個粗暴的一個搶救」這句話不是一個實事求是、正視現實的大律師說的話。

  【判斷錯誤的根據】衛生部心肺復甦教材

  4、心肺復甦近3個小時,還不算按壓時間過長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如果是按壓時間過長,熊卓為可能肋骨斷裂。

  【錯誤來源】11月6日《新京報》記者王殿學報道

  【為什麼錯誤】卓小勤前面說「搶救過程當中是非常非常地一個粗暴的一個搶救,然後造成肋骨胸骨骨折」,這裡承認了「如果是按壓時間過長,熊卓為可能肋骨斷裂」, 可是你在本文中說「從2006年1月30日晚上10時30分至1月31日凌晨1時長達2小時30分鐘的時間裡」你承認的「長達2小時30分鐘」的心肺復甦時間,難道還不是時間過長嗎?因此根本不是什麼「如果是按壓時間過長,熊卓為可能肋骨斷裂」,應該去掉「如果」,就是「按壓時間過長,熊卓為可能肋骨斷裂」,明明是事實,為什麼偏要加個「如果」呢?明顯是在狡辯,正常的律師不會犯這種明顯的錯誤

  【判斷錯誤的根據】邏輯判斷,自作自受

  5、搶救中的傷害,要負刑事責任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肝臟破裂的原因,只能是粗暴按壓,用力過度,導致血液逆流,肝臟血壓過高,將肝臟撐破。我們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錯誤來源】11月6日《新京報》記者王殿學報道

  【為什麼錯誤】前面說「搶救過程當中是非常非常地一個粗暴的一個搶救,然後造成肋骨胸骨骨折」,前面承認了「如果是按壓時間過長,熊卓為可能肋骨斷裂」 但仍認為是「只能是粗暴按壓,用力過度……我們希望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全世界所有國家凡是有《急救法》的都規定為因急救心肺復甦造成的傷害法律不予追究,中國雖然到現在還沒有《急救法》的法規,但已有的《緊急避險法》可以借鑒,任何法院也不可能把參加緊急搶救的人員在搶救過程中出現的意外定為刑事責任。明知不可行還要要求行,真正的大律師不可能提出這種低水平的要求。

  【判斷錯誤的根據】中國的《緊急避險法》、美國的《急救法》

  6、是誰延遲了搶救?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從2006年1月30日晚上10時30分至1月31日凌晨1時長達2小時30分鐘的時間裡,被告醫院以及被告醫師對原告親屬熊卓為明顯的肺栓塞癥狀沒有及時明確診斷,從而延誤了搶救。

  【錯誤來源】一審起訴書

  【為什麼錯誤】

  (1)王建國在熊卓為出現臨床死亡后說「我急得六神無主,不知道該怎麼辦,晚上11點多,我打電話給胡盛壽求救,因為是初二,沒有找到他,後來值班醫生在凌晨找到了他。我要求他來,開始院方沒同意,後來過了半個多小時,他們同意胡院長來。凌晨1點多阜外醫院院長鬍盛壽和副院長劉力生來醫院會診」(王建國的博客)

  (2)「北京阜外心血管醫院院長鬍盛壽參與了熊卓為最後的搶救」(央視經濟半小時節目)

  (3),參加當日搶救的洪濤教授的證詞:「我在半個小時左右後趕到醫院ICU搶救現場,詢問是否已通知心外科,得知:家屬表示北京某心血管病醫院H教授(心外科專家)是熊研究員的同學,家屬說已請H教授,等他到了再商量。於是我們繼續進行心肺復甦,其間我提議是否考慮進行體外循環改善氧合情況,家屬也說要等H教授來了再做決定。」(H教授指胡盛壽,北大醫院官方博客)

  上述三方事實最少有一個共同點,就是王建國現場「急得六神無主」,請最信賴的胡盛壽來北大醫院參加搶救,但因為春節的原因,胡盛壽半夜1點多才來到北大醫院。這個事實是確定無疑的,王建國信賴胡盛壽,就必然要等,等待時間過長是王建國和胡盛壽的問題 ,明顯不是北大醫院的問題。而卓小勤雖然沒在現場,但100%知道王建國請胡盛壽的事,這裡故意把王建國等胡盛壽耽誤的搶救時間賴到北大醫院的身上,明顯是心術不正。

  (4)王建國已經承認,是他延誤了時間「網上有人說我延誤了6個小時,其實從10點多搶救到胡盛壽1點多過來,才2個多小時,而且我是家屬,我不懂醫,不可能進手術室,怎麼阻止他們。」(王建國博客)

  請大家看「其實從10點多搶救到胡盛壽1點多過來,才2個多小時」是2個多小時嗎?3歲的小孩也知道按王建國給的數字應該是3個小時。

  即使按王建國承認的2個小時計算,心肺復甦的搶救不是分秒必爭,而是秒秒必爭,7200秒被王建國耽誤了,能賴北大醫院嗎?等待時間不能停止心肺復甦,心肺復甦時間能不長嗎?心肺復甦時間過長,能不出現肋骨骨折嗎?

  上述事實說明耽誤搶救的不是北大醫院,而是王建國。連王建國都承認了是他「我不懂醫」耽誤了「才2個多小時」。卓小勤非常清楚這一切,然而反咬一口,說是北大醫院耽誤了搶救,我考慮真正的律師是不會這樣顛倒是非的。

  這個問題是一個非常大的原則問題,充分暴露了卓小勤的處事哲學,誰給錢,就不顧一切,想方設法,甚至顛倒黑白拚命辯護。

  【判斷錯誤的根據】王建國的博客,北大醫院洪濤教授的證詞、央視經濟半小時節目、

  7、精神損害索賠100萬的根據竟然如此荒唐?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本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是100%,侵害的手段、行為方式十分惡劣,並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不單單是一個患者的死亡,而且是整個人類失去了一個優秀的科學家(熊卓為教授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萬病人的生命),侵權人北大醫院的年收入達到10多億元人民幣,有雄厚的經濟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精神撫慰金上限的規定。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

  (1)你把北大醫院的正常醫療中的意外死亡說成「過錯程度是100%,侵害的手段、行為方式十分惡劣,並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難道不過分嗎?

  (2)你把熊卓為說成「不單單是一個患者的死亡,而且是整個人類失去了一個優秀的科學家(熊卓為教授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萬病人的生命),」錢學森逝世的評價也沒人敢說他的「科研成果可以拯救千百萬病人的生命」,如果真的這樣,中國還會到現在還沒有諾貝爾獎獲得者嗎?對熊卓為這樣評價,不是有點抬得過高嗎?

  (3)你索賠100萬精神賠償的根據是「侵權人北大醫院的年收入達到10多億元人民幣,有雄厚的經濟能力」,古今中外有這個道理嗎?如果按照你的邏輯,申請國家賠償的人可以索賠10億元,10億占國家總收入仍然是很小的數字,國家有雄厚的經濟能力。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精神撫慰金上限的規定,你就可以任意索賠嗎?

  這是人人皆知的常識,大律師如此詭辯太遺憾了。

  【判斷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8、為什麼「不應當讓上訴人額外支出差額受理費」?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沒有精神撫慰金上限的規定,100萬元人民幣的精神撫慰金訴訟請求並不屬於不合法的訴訟請求,即便一審判決沒有全部支持這一合理且不違法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讓上訴人額外支出差額受理費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卓小勤索賠精神撫慰金100萬元的根據已經非常荒唐了,大律師提出這樣荒唐的根據,法院不可能支持,應該感到羞愧,可是卓小勤不但不認為這種要求是不適當的,反而說「即便一審判決沒有全部支持這一合理且不違法的訴訟請求,也不應當讓上訴人額外支出差額受理費」 索賠越高,律師費用越高,起訴費越高,法院不支持無法律根據的索賠請求,但不會退給你因你的無理造成原告過高的起訴費。你為了提高律師費,鼓動王建國天價索賠,你是穩賺不賠,為了多一些律師費竟向法院提出這樣荒唐的理由,不覺得臉紅嗎?

  能提出這種要求的律師,我真不敢相信對法律精通。

  【判斷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9、你憑什麼要北大醫院賠償熊卓為死亡賠償金400多萬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一審法院死亡賠償金計算依據錯誤:上訴人在一審提出的死亡賠償金請求為4108205.8元,而一審判決支持的死亡賠償金只有494500元。

  一審判決認為:「熊卓為雖系澳大利亞國籍,但其自2004年3月受聘於北京大學第一醫院心血管研究所后,日常工作、生活所在地均在本市,因此不論是經常居住地還是受訴法院所在地,均應按本市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死亡賠償金。」

  上訴人認為,熊卓為的住所地在澳大利亞,經常居住地在新加坡,因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關於「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的規定,本案死亡賠償金均應按照澳大利亞或者新加坡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請你先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本解釋所稱「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職工平均工資」,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如果卓小勤想要按澳大利亞或新加坡的標準計算,請你先把澳大利亞和新加坡變成中國的一個省,這樣法院才有一點可能會支持你,否則絕對不可能。

  你為了高額律師費,故意無可靠根據提出天價索賠,讓王建國承擔過高的訴訟費,實在不應該。正經的大律師是不會這麼乾的。

  【判斷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5條。

  10、國際慣例也是死亡者本地賠償標準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充分考慮國際慣例。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卓小勤說: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應當充分考慮國際慣例。」,國際慣例也是死亡者本地標準賠償為主,請看下列實例

  2008年01月15日07:23 《中國青年報》報道「1月7日上午,位於韓國京畿道利川的冷凍物流倉庫發生爆炸和大型火災,導致在裡面工作的57名職工中40人死亡,其中有12名中國公民。據媒體最新報道,遇難者家屬和「Korea冷凍」方面今天在賠償金支付協議書上簽字,遇難者家屬將得到最低1.45億韓元至最高4.8億韓元賠償,而人均賠償金將達到2.4億韓元(約合人民幣195萬元)。」

  南韓不是按照中國的標準,而是按南韓的標準賠償,國內最高的賠了40萬。

  因此如果北京高院判北大醫院賠542萬,是違背中國法律的也是違背國際常規的。

  【判斷錯誤的根據】2008年01月15日07:23 《中國青年報》

  11、一審法院不支持熊卓為母親的賠償要求是對的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被扶養人生活費。上訴人管惠英今年88歲,生活不能自理,須保姆照顧……去澳大利亞……」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熊卓為母親是武漢醫院的退休職工,每月退休金4000多元,完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條件。

  你明知故問,用了大量普通人看了都認為太過分的理由,法院不可能接受的條件,故意增加王建國的訴訟額,增加你的律師費。

  【判斷錯誤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12、為什麼說一審法院起訴費多收了?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原告上訴書

  【為什麼錯誤】卓小勤十分清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的收取方法,索賠額越高,起訴費越高,你為了取得高額律師費,鼓動王建國高額起訴,法院依法不接受超額部分,你怨法院不講理,對嗎?如果同意你的做法,按判決數額收費 ,今後起訴誰還會實事求是索賠?全是高額。

  全世界幾乎所有法院的訴訟費都是按索賠額計算的,你為了高律師費,要王建國高索賠,無根據的高索賠,法院不可能同意,明明是你的明顯的無理要求讓王建國承受高額的起訴費,反而把責任推給法院,是法院「不應當讓上訴人額外支出差額受理費」。這個最簡單的問題卓小勤都提出異議,讓我不能不懷疑大律師是不是真懂法律。

  13、為什麼要起訴學生?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被告:於崢嶸、被告:段鴻洲

  【錯誤來源】一審起訴書

  【為什麼錯誤】聰明的原告起訴書要抓住要害,盡量爭取更多人的同情。你十分清楚,本案中的於崢嶸段鴻洲,診斷、手術、搶救等主要環節都不是他們獨立做的,不能擴大打擊面。刑法中的335條是指個體獨立行醫,根本對他們不適用。即使是真的非法行醫,那也是醫院的事,是教授們的事,與他們本人無關。搶救中的問題更是無從談起,弄巧成拙。法院絕對不會給三個學生定罪。

  這樣做的結局是打擊了一大片,王建國還得發信解釋,「不是告學生」。可是明明學生也在被告里,王建國很難解釋明白。

  因此卓小勤至少不是最好的律師。

  【判斷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上述13項不適當,全部來源於卓小勤和王建國的博客的有關法律文書,,證據100%確鑿無誤,是非常清楚的。通過這13項不適當,可以明顯看出來卓小勤對法律的淡漠和不了解,讓我們不能不懷疑他的律師身份的真假和水平,也不能不懷疑這位大律師的道德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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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12-6 12:32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系列評論出來得太晚了. 不過要寫那麼多高質量的文章也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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