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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小勤等是怎樣把熊卓為的正常病歷變為大量篡改的病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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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06   慕盛學

這篇文章是卓小勤律師在北大醫院案件中的51個錯誤的第五集,序號是從第一集卓小勤真的是律師嗎?排列下來的。

關於卓小勤告北大醫院篡改病歷問題,本人在《關於北大醫院修改病歷問題的答全國網友問》中已有詳細說明,這裡僅補充如下:

這是一篇讓我多次寫不下去的文章,它催人淚下,讓人感到北大醫院醫護人員在熊卓為問題上的無比艱辛和天大的委屈;它讓我憤怒,我一拳砸壞了滑鼠和鍵盤,為了達到索取律師費,竟不顧法律和做人的準則,編造事實、百般刁難、惡意攻擊、殘酷誹謗。篡改病歷是衛生部禁止的事,是老百姓非常痛恨的事,卓小勤抓住了老百姓的心理,故意瞎編,欺騙法官、欺騙百姓。用心是陰險的、手段是可恨的、態度是蠻橫的、後果是嚴重的。你可能不信,還是看看事實吧!

首先澄清幾個概念:

1、什麼叫病歷?

病歷是患者在醫院治療過程中的真實記錄,由醫院記錄,醫院保管。

2、病歷形成的過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很多人不知道。

病歷按流程分,分為兩種,

(1)運行病歷,運行病歷是指患者從入院開始建立,到患者出院為止的病程記錄,這裡分為兩種,一種是醫生護士的手寫記錄,一種是各種檢查數據

(2)存檔病歷。是患者出院后要對患者的原始病歷進行檢查、完善、整理、歸檔。因此患者出院時是拿不到病歷的,一般需要出院后5~7天後,患者才可以複印病歷。

3、病歷能不能修改?

(1)查閱古今中外的大量醫案,手寫的病歷有修改的病歷90%是真實可靠的,一字不改的病歷65%是偽造的。為什麼會這樣?全世界所有名人長文章公布的手稿,沒有一個是沒有修改過的,包括毛澤東。醫生不是神,寫病歷不可能一字不差,一個錯別字不能有,發現了錯別字還不讓修改,不是太霸道嗎?全世界沒有一個國家的法律規定醫生的手寫病歷不能修改。

(2)衛生部下發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是由衛生部頒發的關於病曆書寫的指令性工作文件,其中

第六條:病曆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第七條:「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第八條「上級醫務人員有審查修改下級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的責任。」

4、病歷的修改分為幾種?

病歷的修改分為5種,其中三種是合法的,這三種分別是原始病歷的原始修改、原始病歷的上級修改,和原始病歷的歸檔修改。這三種按照衛生部規定的方法和範圍的修改是合法的,而且是必須的。另外兩種修改是非法的,就是病歷歸檔后的修改和封存病歷的修改。

5、什麼叫篡改?

篡改和修改雖然一字之差,確是兩種性質。修改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用合法的方法,對病歷進行完善和規範的改動,而篡改是沒按照衛生部關於病歷管理的方法改動,稱為篡改。

6、什麼叫惡意篡改?惡意篡改是指醫院在出現醫療事故后,為了減輕自己的責任,用自己管理和保存病歷的便利條件,對原始數據進行非法的修改,或對以存檔或封存的病歷進行修改。

被鑒定為惡意篡改是有條件的,不是誰說是惡意篡改就是惡意篡改的,滿足惡意篡改的條件有四個:

(1)主觀上的惡意,為了減輕自己或加重別人的責任的進行的篡改,稱為惡意篡改。這條是必須的。

(2)修改了已經歸檔或封存了的病歷的重要內容。

(3)修改了重要的檢驗原始數據

(4)沒按照衛生部規定的修改病歷的方法和內容的修改

惡意篡改是知法犯法的、是明顯違法的,因此衛生部規定,發現醫院惡意篡改病歷,不用醫學鑒定,直接進入司法程序。

有了上面的基本知識,再分析下面的問題,就很簡單了。

39、為什麼要給北大醫院戴上「篡改病歷的帽子?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病曆書寫不規範,且有造假行為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你說病曆書寫的不規範,這是必然的、正常的,這個時候的病歷,如果規範了,恰恰是個造假的病歷。原因如下:

(1)卓小勤說:「病歷保全情況:患者熊卓為2006年1月23日入被告醫院住院,1月24日接受「L4/5椎管減壓+椎弓根釘內固定+后外側植骨融合術」,1月31日凌晨4時50分死亡,病歷於2006年2月4日上午由原被告雙方共同封存。」

1月31日當時正是春節放假期間,醫生護士大部分放假,你封存的病歷是最原始的、還沒經過整理完善的病歷,這個病歷不是按照衛生部規定標準的歸檔病歷,還沒走到「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這一步,沒走到這步是你封存的結果,因此必然會出現「病曆書寫不規範」

(2)卓小勤為什麼說北大醫院「有造假行為」,並不是北大醫院真有病歷篡改,而是國內很多醫院在出現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時經常出現的篡改病歷的現象,老百姓對這種現象是深惡痛絕的,因此衛生部指示在醫療糾紛中,凡是發現篡改病歷的,可以直接判處醫院敗訴。

卓小勤當然知道這條的威力,於是在一方面強調非法行醫,確定了非法行醫,就可以不通過醫療事故鑒定,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可以獲得高額賠償。如果非法行醫告不成,就告醫院篡改病歷。因此卓小勤在告北大醫院篡改病歷方面也下了功夫,編造了很多謊言和謬論。

【判斷錯誤的根據】衛生部下發的《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40、為什麼要誣陷李淳德教授篡改病歷?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塗改病歷。2006年1月24日《手術記錄》中的手術前診斷「L4雙側峽部裂II°滑脫」中的「II°」,是由「I °」塗改而成的(仔細看病歷原件就可發現)。而且入院診斷,《X線報告單》都明確寫明是「L4 I°滑脫伴峽部裂」,結論是並告塗改了病歷。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這個問題是病歷鑒定機構鑒定的唯一是修改的地方,王建國等人在這個問題上大做文章。央視經濟半小時里是這樣說的「訴訟代理人卓小勤:「惡意的一個篡改病例,這是醫生做的手術記錄,他是把一度滑脫改為二度滑脫,而且修改的痕迹是非常明顯的。」,還說「那麼為什麼要改這個,如果是一度滑脫是沒有手術適應症也就不應該做這個手術的,所以我們認為,是醫生認為就是術后發現出了問題了,怕擔責任,就試圖把術前診斷由一度改為二度。」

李淳德教授是不是篡改病歷,不是卓小勤說的算,也不是李淳德說的算,,只要用判斷病歷是不是惡意篡改的4條法則就可以準確判斷。卓小勤把李淳德的修改,定性於「惡意的一個篡改病例」是沒有任何根據的,理由如下:

(1)李淳德有沒有主觀上的篡改動機。是能不能定為篡改的必要條件。如果沒有篡改的動機,他就不可能沒事找事去修改病歷。只有在出現了問題,一方為了減輕自己或加重別人的責任而進行的篡改,稱為惡意篡改。卓小勤說「是醫生認為就是術后發現出了問題了,怕擔責任,就試圖把術前診斷由一度改為二度。」。目前公認李淳德的手術是成功的,熊卓為不是術后3天內出現的問題,而是術后第六天出現的問題,術后3天一切正常,李淳德手術沒問題,李淳德不怕擔責任,他為什麼沒事找事去修改什麼病歷呢?

術后第六天熊卓為猝死後,李淳德在南方休法定假日還沒回來,2月5日上班后,你在4日就封存了病歷。另外熊卓為的死也明顯不是手術直接造成的死亡,李淳德於心無愧,他為什麼要冒險去改這個病歷呢?

因此開始沒有篡改的動機,後來沒有篡改的時間,因此你說「術后發現出了問題了,怕擔責任,就試圖把術前診斷由一度改為二度。」純屬主觀臆想,不合情不合理,沒有任何證據。因此李淳德根本不是惡意篡改。

(2)如果退一萬步說,即使是他修改,如果李淳德修改的是已經歸檔或封存的病歷,說李淳德篡改病歷可以,但他修改的不是已經歸檔或封存了的病歷的重要內容。他修改的是合法的運行病歷,因此根本不是惡意篡改。

(3)如果李淳德修改的是X光片的診斷結果,也可以說李淳德是惡意修改,因為X光片的診斷結果是最原始的檢查報告,是任何情況都不能修改的。但X光的檢查報告診斷原封沒動,他是在原始病歷中把自己的檢查診斷結果寫入病歷,是在衛生部規定的範圍內。而不是修改了檢驗原始數據。因此不是修改原始數據,根據這條定為惡意篡改,肯定是沒有根據的。

(4)如果李淳德沒按照衛生部規定的修改病歷的方法和內容的修改,扣個篡改的帽子還刮點邊,可是李淳德的這個記錄沒有「採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因此說李淳德篡改病歷純屬污衊。

(5)病歷鑒定機構並沒把這條定為篡改,只是強調了這條應該寫在手術中的記錄上,不應該寫在手術前的病歷上。

(6)李淳德的病曆書寫根本不是把「I °塗改成II°」,那個「II°」鑒定結果不是塗改,而是一次寫成的。

(7)拍片不是立體,永遠和手術的實際有差距。不能說拍片是1度就肯定是1度,和拍片的角度、位置都有密切關係,如果拍片是仰卧,手術是俯卧位,拍片和實際的結果就很可能不一樣。

(8)任何骨科醫生都知道,拍片結果和癥狀常常是不對應的,有很多人拍片顯示病情嚴重,而患者實際癥狀很輕,也有很多拍片顯示病情不重,但臨床癥狀表現很重。因此患者疾病的程度不是完全由拍片決定,醫生要進行術前、術中檢查,及時修改診斷。

(9)病情不是固定不變的,昨天是輕症,今天可能就是重症,特別是腰部疾病。常常是無意中犯病,X片顯示不是單純的滑脫,還有一處裂紋,不採取措施,裂紋是不會自動長合的,由於病情的變化,常常出現昨天的檢查報告,今天可能就不適用。

(10)李淳德知道X片顯示結果是一度,如果想改成2度,只改他的報告是不行的,可是他並沒改X片的結果,難道是他故意留下明顯瑕疵讓你抓住把柄?

綜上所述,上述十條足可以證明,卓小勤說李淳德篡改病歷,純屬栽贓陷害。

【判斷錯誤的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41、你先封存了沒歸檔的病歷,為什麼把不完善的責任歸罪於北大醫院?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病歷中出現大量未獲得《執業醫師證書》人員的簽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七條規定:「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為什麼錯誤】卓小勤把這條也算作是北大醫院的罪狀。可是先封存了沒歸檔的病歷,你卻把病歷不完善的責任賴到北大醫院的頭上,實在是強詞奪理。

【判斷錯誤的根據】邏輯學

42、《會診記錄》很多專家沒來得及簽字就「是偽造的,上級醫師不願意參與造假,所以拒絕簽字」?

【錯誤內容】關於《會診記錄》。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二十三條第(九)項規定,會診記錄「內容包括申請會診記錄和會診意見記錄」,包括「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等。會診意見記錄應當有會診意見,會診醫師所在的科別或者醫療機構名稱、會診時間及會診醫師簽名等。」。被告提供的有關會診記錄均沒有「申請會診記錄」,也沒有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醫師的簽名等,不符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

出現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的是該《會診記錄》是偽造的,上級醫師不願意參與造假,所以拒絕簽字。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主要原因同41,補充如下:該《會診記錄》是指熊卓為搶救期間請各科專家去醫院會診的記錄,緊急搶救期間不可能還填寫什麼「被告提供的有關會診記錄均沒有「申請會診記錄」,也沒有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申請會診醫師簽名,會診醫師的簽名等」卓小勤這樣要求純屬無賴。

【判斷錯誤的根據】邏輯學

43、根據什麼說術前化驗18小時不能完成?

【錯誤內容】關於化驗單。患者2006年1月23日中午11時15分入院,24日上午8時接受手術,術前相關的化驗檢查在這麼短的時間裡不可能完成。因此,相關的血液化驗單都是偽造的。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尊敬的、偉大的、醫學院畢業的、中國最出名的大律師,竟說出這樣結論,竟說出如此蠻橫、霸道、愚昧、無知的話,實在是天下奇聞。

手術前必須要做化驗,術前18個小時做不完化驗?可是卓小勤敢說「這麼短的時間裡不可能完成。」並堅決地說「因此,相關的血液化驗單都是偽造的。」

還有王建國在他的博客里的「病歷疑點說「熊卓為女士23日中午入院,王建國先生在該日一直陪伴熊卓為女士到晚上,熊卓為女士在早上和中午都吃飯了,也根本就沒有抽血,但病歷記載有急查血常規和肝功能等項目,而這些項目按照要求都是需要在空腹情況下才能抽血檢查的;血常規和肝功能分別由兩個不同的檢查員同時在23日下午13點17分完成的檢查,血常規和肝功能檢查需要花不同長度的時間,醫院卻正好同時完成,家屬懷疑醫院這些檢查結果是醫院在熊卓為女士去世后偽造補上去的。」

(1)這是卓小勤和王建國的無知,幾乎全世界所有的人都知道,血型、血壓、血糖、血脂等是任何手術前必做的檢查常規,堂堂北大醫院絕對不可能不做。而且這些檢查速度非常快,最多2小時。可是卓小勤王建國卻說醫院在手術前的18個小時內「不可能完成,因此,相關的血液化驗單都是偽造的」這個結論顯然是卓小勤王建國的主觀臆造。

(2)、王建國說「熊卓為女士在早上和中午都吃飯了,也根本就沒有抽血,但病歷記載有急查血常規和肝功能等項目,而這些項目按照要求都是需要在空腹情況下才能抽血檢查的」

地球人不會相信做手術不化驗血常規;特別是脊柱手術需要備血,備血不知道血型敢手術嗎?也不會相信「也根本就沒有抽血」這可能嗎?做脊柱手術不化驗,不抽血嗎?

(3)王建國說「按照要求都是需要在空腹情況下才能抽血檢查的」那時普通情況,病歷上寫著「急查血常規和肝功能等項目」,就是要快。

一個有病需要手術的患者,都希望儘快手術,只有熊卓為這樣的人才能享受到這種待遇。可是王建國不但不感謝,反而如此懷疑,實在遺憾

【判斷錯誤的根據】任何人都知道

44、取出的血栓,需要詳細描述嗎?

【錯誤內容】關於《手術記錄》。根據《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十三)項規定:「手術記錄是指手術者書寫的反映手術一般情況、手術經過、術中發現及處理等情況的特殊記錄……特殊情況下由第一助手書寫時,應有手術者簽名。……」,在 2006年1月31日的《手術記錄中》,依照規定應當對取出的血栓進行詳細的描述,包括血栓的數量、長度、大小、顏色、性狀等,但是被告醫院只是簡單的記錄為「……在左、右肺動脈分別取出新鮮血栓。……」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大年初二的半夜,一聲令下就必須立即行動的教授們,為了搶救熊卓為來的了醫院,搶救了三個小時后開胸取栓,取出的血栓讓王建國看了,人已經死了,教授已經疲乏睏倦了,還要求醫生「依照規定應當對取出的血栓進行詳細的描述,包括血栓的數量、長度、大小、顏色、性狀等」有那個心情嗎?有那個必要嗎?把這個也列為北大醫院篡改病歷的一大罪狀,合情合理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人之常情

45、搶救中手術的日期醫生記錄不準也是大錯?

【錯誤內容】根據2006年1月31日的《病程記錄》:「經心內科、外科丁文惠、洪濤、趙絳、李岩醫師及阜外醫院醫師會診,決定在體外循環下行開胸探查術,術中予止血、探查肺動脈,具體見心外科手術記錄」。但是,相應的「股動脈-靜脈插管體外循環、動脈切開取栓術」的《手術記錄》的「手術日期」卻記錄為「2006.1.30」。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中國人習慣於把後半夜發生的事都叫「昨晚」,極少有稱今天凌晨1點的,這是人人皆知的常識,醫生半夜來搶救,手術,只是按習慣把31日記為30日,也是篡改病歷,也是一個大錯?你不感覺這是小題大做,攻其一點,不及其餘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人之常情

46、日期不準就是造假病歷?

【錯誤內容】關於《病理檢查報告單》。被告醫院提供的《病理檢查報告單》中「收到日期」是「2006年1月29日」,送檢組織是「血栓」,來源是手術醫師從患者肺動脈取出的。但是,被告醫院為患者熊卓為行「股動-靜脈插管體外循環、肺動脈切開取拴術」的時間是2006年1月31日凌晨(見熊卓為住院病歷2006年1月31日「肺動脈切開取栓術」《手術記錄》),病理科的醫師怎麼可能在2006年1月29日就收到檢材(血栓)並且在血栓還未取出之前就出具該《病理檢查報告單》?這顯然是一份造假病歷。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這是由於醫院管理上的明顯瑕疵,因為你封存了最原始的病歷,醫院還沒按衛生部的要求整理歸檔,存在瑕疵是正常現象。這種瑕疵與熊卓為的死沒有任何關係,卓小勤在這裡下大工夫,就是小題大做,忽悠法官。

【判斷錯誤的根據】醫學常識

47、熊卓為的三個死亡時間記錄沒有錯誤,為什麼也是一大罪狀?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根據《死亡志》記錄,「患者於2006年1月31日4時50分搶救無效,呼吸心跳停止心電圖呈直線,宣布死亡。」說明2006年1月31日4時50分之前應當有一個反映「心電圖呈直線」的《心電圖》。這說明要麼該心電圖被被告醫院惡意隱匿;要麼被告醫院的醫師在病人熊卓為尚未死亡的情況下停止搶救導致病人於2006年1月31日6時53分死亡。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律師和王建國把這個問題當成篡改病歷的一個典型,在電視里公布,可是,這是篡改嗎?既沒有塗抹,又沒有增添,怎麼叫篡改呢?這件事與非法行醫根本沒有關係,與篡改病歷也不發生關係,可是王建國為了轉移觀眾的視線,故意把它當作一件大事,在電視里大事宣揚。請問,這是篡改病歷嗎?最多是記錄不統一,與熊卓為的死有一點關係嗎?

由於一個患者不是一個專人始終治療,病案的記錄也不是一個人專門記錄,多人負責必然會出現誤差,只要沒有原則性的問題,都不是問題,更何況這是個最原始的病歷呢?如果因為這個記錄的偏差造成熊卓為的死亡,那麼這個偏差就是原則性的,必須追究的,而事實是這個瑕疵與熊卓為的死沒有任何關係,沒關係為什麼在電視里大做文章呢?目的是很明顯的。

【判斷錯誤的根據】醫學常識

48、熊卓為死亡原因十分明確為什麼還要百般挑剔?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死亡診斷」。根據上述分析,病人熊卓為的死亡時間無法確定,因此死亡原因也無法確定(無法排除由於停止搶救導致病人死亡)。被告醫院在《死亡志》、《死亡總結》和《北京市外來人口死亡醫學證明書》中的「死亡原因」均認定為「肺栓塞」。但是,本案沒有進行屍體解剖,且2006年1月31 日2時26分的《檢驗報告單》紅細胞計數(RBC)為「1.15」(正常值3.9-5.2)、血紅蛋白(HGB)為「36」(正常值為116-155)、紅細胞比容(HCT)為「10.6」(正常值為37-47)(見2006年1月31日2時26分《檢驗報告單》),即病人熊卓為當時處於失血性休克狀態。而且2006年1月31日「腹腔探查」《手術記錄》顯示,病人熊卓為「腹腔內大量不凝血1500毫升,尋找出血部位為肝葉膈面,8×3厘米大小創口,不斷湧出新鮮血。創面緊貼膈肌,位置深,創面較大,無法縫合。試圖使用凝膠海棉等止血物覆蓋無效,又試圖以長紗條壓迫止血,因血液肝素化不凝,亦無明顯效果,此時患者血壓、心率已無法有效維持,放棄搶救(見2006年1月31日「腹腔探查」《手術記錄》)。」由此可見,病人熊卓為的死亡原因不除外失血性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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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搶救現場二三十人,目睹了一切,熊卓為死於肺栓塞是在場專家的共同結論,並且從熊卓為是肺動脈里取出了兩條血栓,王建國也看到了,完全承認,證實了熊卓為確實死於肺栓塞。可是全世界所有人萬萬想不到在證據如此充分的條件下,卓小勤還說「病人熊卓為的死亡原因不排除出失血性休克」?

休克是患者呼吸心跳正常,二對熊卓為的心肺復甦是在熊卓為呼吸心跳停止時候做的搶救措施,熊卓為不可能是臨床死亡后才休克的。卓小勤這樣說純屬造謠煽動。

【判斷錯誤的根據】人人知道的常識

49、死亡討論是偽造的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死亡討論。根據《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七條規定:「病歷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書寫,並由相應醫務人員簽名。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被告提供的《死亡討論》僅有當時尚未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於崢嶸」簽字,沒有「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不符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出現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的是該《死亡討論》是偽造的,上級醫師不願意參與造假,所以拒絕簽字。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當時正是春節放假期間,你怕醫院修改病歷,趁還沒上班的時間封存了病歷,使「實習醫務人員、試用期醫務人員書寫的病歷,應當經過在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這步無法進行,又反過來說「沒有「本醫療機構合法執業的醫務人員審閱、修改並簽名」,不符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對嗎?還肯定地說「出現這種情況最有可能的是該《死亡討論》是偽造的,上級醫師不願意參與造假,所以拒絕簽字。」

【判斷錯誤的根據】邏輯學

50、搶救中的手術需要解釋更多的問題嗎?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根據2006年1月31日的兩次手術的《手術記錄》,患者熊卓為心臟破裂、肝臟破裂,現場參加搶救人員對原告解釋為「心外按壓造成三根肋骨骨折,骨折斷端刺破心臟和肝臟」。但是,在2006年1月31日的兩次手術的《手術記錄》中,均沒有記錄肋骨骨折的情況,也沒有解釋心臟破裂和肝臟破裂的原因,嚴重違反《病曆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三條關於「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規定。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你封存的是原始病歷,原始病歷沒有的就是原來沒記錄的,心臟,肝臟破裂,病歷都如實記載了,肝臟破裂,心臟破損比肋骨斷裂要嚴重得多,都寫在病歷上,為什麼要隱蔽肋骨斷裂呢?理論上說不通的事情就不要勉強說。心肺復甦過程即使有傷害也是法律不追究的,還需要跟你解釋什麼?

「病曆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的規定。」是對活人說的,臨床死亡后的病歷,最後階段只要「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就夠了,過分強調完整就不能搶救了。

【判斷錯誤的根據】人之常情

51、《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是空白有什麼錯?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2006年1月31日「股動脈-靜脈插管體外循環、動脈切開取栓術」的《手術記錄》和「腹腔探查」的《手術記錄》中「麻醉方法」均記錄為「全」,即全麻,但是被告醫院提供的病歷中卻沒有相應的《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因此,這兩次手術中病人血壓、呼吸等情況沒有相關記錄,術中是否出現意外情況無從查起。《麻醉記錄》是手術過程中由麻醉師所做的病歷記錄,該病歷記錄是不能事後補記的。《麻醉知情同意書》可以事後補記,但是本案原被告雙方共同封存病歷的時間是2006年2月4日,即便是事後補記時間也綽綽有餘。造成病歷中沒有《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告醫院將這兩份病歷記錄惡意隱匿,目的是掩蓋其嚴重醫療過失的事實!

【錯誤來源】2008年2月1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訊問筆錄》第18頁。

【為什麼錯誤】

(1)正常的手術前是需要填寫《麻醉知情同意書》的,麻醉時要填寫《麻醉記錄》的。但2006年1月31日對熊卓為進行的「股動脈-靜脈插管體外循環、動脈切開取栓術」是在熊卓為心跳呼吸停止3小時後進行的緊急搶救措施,難道還要坐下來與王建國簽《麻醉知情同意書》?手術還要添《麻醉記錄》?

(2)你說「被告醫院提供的病歷中卻沒有相應的《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因此,這兩次手術中病人血壓、呼吸等情況沒有相關記錄,術中是否出現意外情況無從查起。」請你注意,這是在給心跳呼吸已經停止3小時的死人做的手術,從開始搶救到開始手術,患者一直沒有自主的呼吸和心跳,還記錄什麼?

(3)你說當時沒填《麻醉記錄》是不對的。還說「《麻醉記錄》是手術過程中由麻醉師所做的病歷記錄,該病歷記錄是不能事後補記的。」因此這頁是空白的。這頁在你封存病歷時是空白的,你又說「造成病歷中沒有《麻醉記錄》的原因只有一個,即被告醫院將這份病歷記錄惡意隱匿,目的是掩蓋其嚴重醫療過失的事實!」

北大醫院的積極搶救,你說是「嚴重醫療過失的事實」,急救不能填寫《麻醉記錄》和《麻醉知情同意書》,你說是「惡意隱匿」。空白不對,事後又不能補,封存時是空白的還不對?醫生怎麼做都是罪惡。親愛的,偉大的大律師,如果你是衛生部部長,全國的醫生還能活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如果是人,都知道為什麼錯?

52、搶救爭分奪秒,半個小時沒記錄也是罪惡?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關於「醫囑單」。根據病程記錄,熊卓為突發嚴重肺栓塞的時間是2006年1月30日下午10時30分。但是,《臨時醫囑單》中的臨時醫囑中,1月30日上午8時的醫囑之後緊接著的是1月30日下午11時的臨時醫囑,期間沒有任何醫囑。即下午10時30分熊卓為出事後30分鐘沒有任何醫囑措施。

【錯誤來源】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

【為什麼錯誤】尊敬的大律師,我對你的欺騙能力非常佩服,但寫到這條,我是非常氣憤的,甚至想罵你,你竟然耍賴耍到這種程度,讓我感到太遺憾了。

你說「即下午10時30分熊卓為出事後30分鐘沒有任何醫囑措施。」,這半個小時沒有醫囑是非常正確的,如果有醫囑就大錯特錯了。這半個小時醫生護士幹什麼了,這半個小時正是熊卓為出現心跳呼吸停止的時候,這個時候,正是醫生護士積極搶救的時候,如果這個時候還有醫生、護士在那按照衛生部的標準「第六條:病曆書寫應當文字工整,字跡清晰,表述準確,語句通順,標點正確」,在那寫病歷,這個人是在犯罪!可是你竟然把這條也當作北大醫院的罪狀,不是有點太過分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做人的準則

53、惡意篡改病歷的是卓小勤

【錯誤內容】卓小勤說「答辯人親屬熊卓為患第4、5腰椎Ⅰ度滑脫。根據教科書記載,腰椎Ⅰ度滑脫不是手術適應症,只有經保守治療無效,且滑脫進行性發展的情況下才需要做手術。

熊卓為本次發病癥狀並不嚴重,經門診治療后腰痛已經緩解,根本就不需要手術。

【錯誤來源】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關於熊卓為醫療糾紛案件二審答辯狀

【為什麼錯誤】為什麼說是卓小勤篡改病歷?

很多人認為篡改病歷只是醫院的事,其實大量醫療糾紛案例中95%是醫院篡改病歷,因為醫院保管病歷,但也存在患者篡改病歷現象,本案就是一例。卓小勤是不是篡改病歷,不是任何人說的算的事,也要用判斷是不是惡意篡改的四個標準。

(1)卓小勤有明顯的惡意篡改動機。認為如果定為醫院篡改病歷,就可以免去醫療事故鑒定,直接進入司法程序,索賠額可以高,因此千方百計說北大醫院篡改病歷。

(2)卓小勤有明顯的惡意篡改的行動,卓小勤在其法律文書上有五處屬於惡意篡改的地方。【錯誤內容】裡面的話是其中的一個典型,熊卓為拍片診斷結果是「腰4椎體滑脫、伴峽部裂」,這裡的要害是「伴峽部裂」,可是卓小勤留下了次要的,刪掉了重要的。

(3)卓小勤的這種篡改是把任何時候都不能改動的檢查原始記錄。是重要的篡改惡意的篡改

(4)卓小勤的篡改是違犯的篡改,故意刪掉了「伴峽部裂」,是對已封存的病歷的修改,卓小勤為了忽悠法官,忽悠全國人民,明目張膽地、非常明顯地,把一個全面的診斷,公開留危險不大的「一度滑脫」,拋棄危險很大的「伴峽部裂」多麼明顯呀!多麼露骨呀。

口口聲聲說北大醫院篡改病歷,實際是卓小勤在惡意公開篡改病歷。

【判斷錯誤的根據】熊卓為的X光片診斷結果

54、惡意篡改病歷的是王建國

【錯誤內容】王建國說「4點50分,搶救無效呼吸心跳停止,而在證明熊卓為死亡的心電圖上,心跳呼吸停止的時間則是6點53分。」

很明顯吧,篡改的不是北大醫院,恰恰是王建國自己。

【錯誤來源】央視經濟半小時

【為什麼錯誤】原因同上,原病歷不是這麼寫的,原病歷沒有「心跳呼吸停止」的字樣,如果存在熊卓為一夜都有心跳和呼吸,醫生一夜的心肺復甦都是胡扯,根本沒有心肺復甦的指證,可能嗎?

【判斷錯誤的根據】

上面的錯誤內容全部來源於卓小勤的《關於王建國等訴北大醫院案,對被告提交證據材料的質證意見》和有關法律文件,證據100%確鑿無誤,這就是卓小勤說北大醫院大量篡改病歷的證據,從對這些證據的分析可以發現,按照篡改病歷的標準,沒有一個符合的,所有證據不是無中生有,就是雞蛋裡挑骨頭,或者小題大做,甚至造謠誣衊。

有人勸我少管閑事,免遭人禍。謝謝您的好意,但我本性難改,不想屈服於邪惡。我是實名發帖,我的文章都是講事實,擺道理,但是很多網站不能通過。因此我準備把我的重要文章,翻譯成四國文字發往全世界,讓全世界知道中國醫生的痛苦和難過!

對,只有讓全世界的人知道中國醫療的混亂,中國法律的缺欠,知道中國大律師大教授的偉大水平,中國才能下決心改變!
格外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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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09-12-7 10:41 | 只看該作者
這個系列評論出來得太晚了. 不過要寫那麼多高質量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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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icthinkpad 發表於 2009-12-7 11:19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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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2-8 12:53 | 只看該作者
不晚,不晚, 有總比沒有寫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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