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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法院判區政府和公安局行政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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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12-3 09:56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杭州市居民吳妙銓近日在公安人員的主持下,拿到了1000元損害賠償。雖然他和鄰居們這一年來為拆遷所打的一系列官司還沒有結果,但他狀告當地公安局在拆遷糾紛中行政不作為一案勝訴了,還是讓他備感欣慰。

  質疑拆遷合法性 居民狀告建設局

  2008年2月20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建設局向蕭山區土地儲備中心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同意對城廂街道梅花樓社區進行城中村改造。拆遷許可證記載項目用地面積為225畝。

  實施拆遷時,拆遷戶們要求蕭山區建設局提供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梅花樓城中村改造項目政策依據等相關的拆遷文件和資料,但建設局一直未能提供。於是居民們對拆遷的合法性表示懷疑,認為建設局核發的拆遷許可證違反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

  2008年5月13日,何祥法等11戶拆遷戶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拆遷許可證。

  2008年5月30日,蕭山區建設局向法院提供了拆遷行為的依據。但居民們發現,各個批文確定的用地面積之間存在很大差異。蕭山區發展改革局立項文件記載的是210畝,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記載的是172.2畝,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徵收土地只有117.342畝,拆遷計劃與補償方案是172.2畝。

  居民們對建設局提供的證據提出質疑,認為拆遷許可證相關內容不填寫,佔地面積不實,是一份不合法律規定的拆遷許可證。且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缺少建設項目批准文件、附件及附圖,用地面積與拆遷許可證不符。

  2008年10月13日,蕭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本案,並於10月16日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拆遷方提供的證據形式上存在不規範、內容上存在不完備之處,且拆遷方在履行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法定職責時,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但上述不足之處並不損害拆遷方的合法權益,便駁回了被拆遷方的訴訟請求。

  2009年7月21日,拆遷戶們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其代理律師袁裕來提出,本案中,核發拆遷許可證行為存在重大的問題。

  《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沒有明確規定拆遷許可證由哪個部門頒發,只說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負責。近10年來,袁裕來在杭州地區代理過很多征地拆遷案件,適用的法律依據都是《杭州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蕭山區還制定了《蕭山區徵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這兩個法規中都明確規定,徵收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是國土部門。因此,袁裕來認為,梅花樓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房屋拆遷許可證是由蕭山區建設局核發的,這缺乏法律依據。

  9月1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中止訴訟,理由是拆遷戶們已針對其律師所提出的問題向區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在袁裕來律師看來,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需中止本案訴訟,就可以作出撤銷拆遷許可證的裁決。但是,中止訴訟,畢竟能夠給協調解決創造條件。於是,11戶拆遷戶一直期待著。

  居民投訴遭遇冷處理 法院判政府履責

  然而,城中村改造工程並未因訴訟而停止,相反已進入了打樁施工階段。打樁造成的噪音和振動嚴重影響了拆遷戶們的日常生活。

  2009年5月4日,居民們向蕭山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下稱城管局)投訴,要求及時制止拆遷方的違法施工行為。5月12日,城管局答覆:樁基先行施工是蕭山區建設局同意的。

  拆遷戶認為,這一答覆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即使蕭山區建設局同意施工,施工也是違法的,也應該依法予以制止。5月22日,何董、吳水潮、黃安根3位拆遷戶代表以蕭山區城管局不履行法定職責為由,向蕭山區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

  蕭山區人民政府收到複議材料后,於5月31日向3位拆遷戶代表發出通知,要求提供證明其曾要求蕭山區城管局履行法定職責,而該局未履行的材料,逾期不交材料將視為放棄行政複議申請。

  何董等人認為,經了解,該工程沒有取得環評批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等,屬於違法施工。查處違法施工行為,系依職權應該履行的法定職責,無需拆遷戶提出申請,其申請複議時提供的《關於梅花樓城中村改造工程信訪事項的答覆》,就足以證明蕭山區城管局是知道違法行為存在的。因而,他們對上交材料的通知未予理會。此後,蕭山區人民政府沒有作出複議決定。

  2009年8月13日,何董等三位拆遷戶代表以蕭山區政府拖延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09年10月16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10月19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在何董等三人申請複議時已經提交相關證據的情況下,蕭山區政府再要求提供其他材料的行為不當,屬於不履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法院判決:責令被告蕭山區人民政府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針對原告何董等的行政複議申請,履行行政複議的法定職責。

  拆遷糾紛公安出警不處理 法院認定不作為

  由於不配合拆遷,11戶拆遷戶自認為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報復,空調外機、有線電視線、電話機外線、照明電外線、自來水管、汽車、玻璃窗、麻將機、衛生間設備等等,經常被不明身份的人破壞。

  2009年4月20日、22日,甚至出現了一拆遷戶的大門上兩次被潑上了糞便的事情。居民們先後十多次向公安機關報警,但都沒有處理結果。

  由於部分居民拒絕拆遷,梅花樓社區一度被斷水斷電,居民們只好自己想辦法接電。2008年4月1日上午9時許,梅花樓社區治安隊隊員張懷中等人在拆除居民私自安裝的電燈過程中,因居民吳妙銓對該過程進行拍照,雙方發生糾紛。吳妙銓的照相機在雙方拉扯過程中掉落地面損壞。吳妙銓認為照相機系被張懷中等人故意摔壞,遂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報警。

  當天上午9時33分,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巡邏車到達事發現場,並予以立案,確定案由為故意損毀財物。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於同日對相關人員進行詢問調查,但未能確定導致照相機損壞的具體情節。

  2008年11月16日,吳妙銓向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投訴,要求該局對張懷中等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但一直沒有結果。

  2009年5月11日,吳妙銓向蕭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履行職責。

  蕭山區人民法院認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履行了法定職責;該局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系因破案線索有限所致,並不違反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吳妙銓的訴訟請求。

  吳妙銓不服一審判決,遂提起上訴。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后認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對此案相應的調查程序均已履行完畢,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出處理。但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在作出處理的要素已基本具備的情況下,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不依法作出處理,明顯有履行職責怠惰的不當,原告起訴其不履行法定職責成立。

  2009年10月13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分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政府在拆遷糾紛中不作為,法院先後判決公安分局和區政府敗訴,在當地引起較大反響。

  袁裕來律師告訴記者,在征地拆遷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的案件較少,從而導致矛盾的尖銳化,拆遷戶不得不選擇上訪。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這兩個判決,讓拆遷戶們嘗到理性維權的甜頭。

  袁裕來說,希望這兩起案件能開個好頭,引起政府部門足夠重視,使拆遷糾紛能夠依法解決,減少乃至杜絕不必要的上訪。


來源:中國青年報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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