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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殺人犯,有錢的該活沒錢的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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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光明媚 發表於 2009-11-23 21:5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制網:最高院院長張軍透露,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出台指導意見,目前在審批過程中。最高院主張:造成多大損害就賠多少錢,「要拿就醫、救治、喪葬的發票來計算」。

儘管張院長在接受記者的採訪時並不同意「花錢買刑」的說法,他認為這是刑法「罪刑相當」原則的體現:「在類似個案中,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是相對不變的,但社會危害是可變的。被告人把被害人打殘或者打傷后,給被告人50萬元,被害人的後半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如果另一個被告人也把被害人打殘或打傷,卻一分錢沒給,被害人一生就可能沒了依靠,他的家庭也可能從此陷入貧困。兩者的社會危害後果能一樣嗎?當然不能,所以對兩種情況的依法處刑當然也不一樣。」

但是張院長繞來繞去的說了一大圈,還是花線可以減刑,其本質和「花錢買刑」沒有什麼兩樣。

就拿近來發生在河南鄭州的那起特案來說,23歲的中牟縣人孟某因愛生恨,殘忍的殺死戀人,就應該判死刑。可法院鑒於被告人孟某對自己故意殺人的行為真誠悔罪,被告人親屬積極賠償,被害人親屬向法院提交了請求對孟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書並撤回附帶民事訴訟,由此法院認為可以對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判處孟某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試問,假如孟某的親屬都是窮光蛋,沒能力積極賠償,就應該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嗎?很顯然這是不合理的,這是將刑事和民事絞在了一起。將刑事和民事絞在一起,就很容易產生「花錢買刑」的現象,這一點希望在最高法院將就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賠償標準中予以考慮。

當然,網路小丑星本質是一個法盲,說出來的話也可能讓法律專家見笑,醜人這裡誠懇地接受大家的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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