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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回國馮正虎滯留日本機場 真人版《幸福終點站》食水不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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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1 07:0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11-10

被中國當局無理拒絕入境的上海維權人士馮正虎,在東京成田機場滯留已經一周,各界呼籲給他送上食物和水。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丁小報道。

湯姆•漢克斯主演的電影《幸福終點站》(The Terminal)的真人版正在日本東京成田機場上演,主角是中國公民馮正虎。由於被祖國無理拒絕入境,一周前由上海當局強行送上飛機送往日本的馮正虎,為了抗議這種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做法,拒絕踏入日本,滯留在東京成田機場國際航線入境處前的通道已經一周時間。

周二記者接通了他的手提電話,馮正虎說:「我每天都是睡在通道大概四十五厘米寬的凳子上,已經第七天了。我要強烈地向中國當局表示,我是被上海當局暴力綁架到這裡,這是對我的恥辱、對中國政府的恥辱。因此我拒絕入境日本,我有權回到我的國家,日本是美麗的國家,但不是我的祖國!所以我在這裡堅持著。」     
                                                      
和電影中的美國肯尼迪機場不同的是,日本機場入境前的通道沒有餐廳、商鋪,而日本的親友又無法遞送食物進來,在這裡的頭四天馮正虎靠喝自來水維生,直到第五天,有大陸的律師托到日本經過此地的朋友捎帶了兩包餅乾給他。馮正虎說:「最艱難的是開始幾天,我喝自來水,還好日本水質不錯。因為開始大家都想像不到在日本怎麼會沒飯吃。前天國內來的朋友送來兩包餅乾,我很感動。」

楊建利、張小剛等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本周一發出報名接力飛去日本成田機場給馮正虎送食品和飲料的呼籲,恰逢柏林牆倒塌二十周年之際,他們表示希望以當年英美空投物資給蘇聯封鎖下的柏林一樣,「空運」食物給馮正虎。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為上海市的維權人士馮正虎,於今年4月合法出境去日本探親暫住,而他在6月7日開始先後八次回國被阻撓,包括四次抵達上海的機場后,被浦東機場邊防警員強行遣返日本;以及四次在日本機場被航空公司以浦東機場邊防方面未准許他入境為由而拒載。

馮正虎十多天前向上海浦東區法院寄發了訴狀,就阻止他回國,控告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非法行政,但並沒有令相關部門停止繼續這樣做,而該案暫時也未有獲立案的消息,代理訴訟的北京律師莫少平周一說:「法院現在還沒有給明確回復。馮正虎在機場用這種方式來表示自己的不滿,持有合法護照的中國公民你不讓他入境,他確實表示不滿。」 
                                       
目前馮正虎仍和他一周前闖關回國時穿的那件寫有綁架和回國難、難回國等中、日文字樣的白色體恤衫,繼續成為成田機場入境通道的一景,向他投以好奇目光的有世界各地訪日的旅客、記者甚至官員。馮正虎表示他將在此靜待回國的一天:「把皮包當枕頭,充分享受一下流浪漢的生活吧!反正我已經習慣這裡的生活了,我相信中國高層政府會關注的,他們比我還急。因為這裡有成千上萬的旅客在走動,除了總理走別處,部長都要從我這裡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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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1-11 07:04 | 只看該作者
中華日報社論----三十年了,林毅夫還被拒於台灣門外

 中華日報8日社論: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林毅夫,想返台探視親人,但三十餘年來,始終不能如願,成為兩岸情勢和緩下一個特殊例子,他的妻子陳雲英日前再次為夫抱屈。站在台灣的立場,的確有重新思考這件事的必要。

 應該讓林毅夫回台探親的呼籲,曾多次出現在台灣社會,也有立委公開提出質詢,唯一不同意的是國防部,理由是,三十年前,中尉連長林毅夫從金門游泳潛逃到大陸,至今仍在通緝中,依據軍法,林毅夫一旦回台,得將他緝捕歸案。國防部的態度,至今未變。

 從法律觀點,國防部本於職責,立場並無不當。但法律應平等對待全體國人,由是,便有可議之處:其一、通緝林毅夫的法條,是兩岸處於戰爭狀態下的產物。三十年來,情勢丕變,台灣不少退休將領都去過大陸,對待林毅夫的法律標準,豈能謂之公平?其二、林毅夫叛逃期間,亦被通緝的海外「黑名單」人士,紛紛返台,多人還成為政壇要角,司法為何獨薄林毅夫?

 更須強調的是,林毅夫並沒有因叛逃而採取暴力,如殺害長官與衛兵。他應是廣義的「政治犯」,他曾說:「大陸是中國,台灣是中國,我只是在自己國家從甲地到乙地。」陳雲英也是台灣之女,她說:「林毅夫是漳州人,我是泉州人,我們回到自己的土地上,有甚麼不對?」他們要求返台,則是「希望回到出生之地,探望親人」。法律對從事台獨活動者網開一面,對不同政治主張的林毅夫如此嚴苛,不啻說明台灣還有政治犯。

 台灣強調人權,就應以維護人權觀點,准許林毅夫返台省親。大家當還記得,林毅夫的父親逝世時,他向台灣申請返台奔喪遭拒,他那時在北京大學任教,便在家中擺設靈堂,遙祭亡靈,跪地痛哭。這一幕經電視傳播後,深烙人心,難道我們不該反省,林毅夫的人權被剝奪、遭傷害嗎?

 林毅夫在宜蘭老家還有許多親人,三十年來,他們同樣殷盼能和他見面,故而,拒絕林毅夫返台的處罰,也同時處罰了這些人。他們雖可到大陸和林毅夫相見,惟泥土不同,感受必然不同。那麼,對林毅夫的處罰,難道也在處罰他不許親炙他出生時的台灣泥土?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隨環境改變而修訂或廢止,乃為常態。一九九一年,時任總統的李登輝宣布「終止勘亂時期」,為因應兩岸新關係需要,許多法律被修改,並訂立了新法律。修訂被社會詬病的刑法一百條,是另一個例子,少了對人民思想的箝制,台灣民主發展乃有更廣闊空間。「死法」因人民需要而成「活法」,台灣做了許多示範,但林毅夫仍被綁困於「死法」,實在太不應該。

 我們的立場,並非因林毅夫在國際經濟領域有重要地位才支持他返台探親,而是以法律的高度、人權的高度,對類此現象,
一視同仁,提出看法;換言之,對林毅夫如此,對和他相同遭遇者也是同樣態度。我們希望大家拋開政治歧見,暢開胸懷,接受林毅夫返台探親。

 歷史一再證明,政治是一時的,人性才是永遠的。社會進步,文明發展最大的動力,在於人心向上向善。願台灣人民共勉。
一個人,如果極力宣揚他自己都不信的東西,那他就是做好了干任何壞事的準備。— 托馬斯潘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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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惑之禍 發表於 2009-11-11 07:07 | 只看該作者
兩岸真是同文同根,同祖同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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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nxin 發表於 2009-11-11 07:54 | 只看該作者
混帳做法,讓世人恥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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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self 發表於 2009-11-11 09:24 | 只看該作者
2009-11-10

「把皮包當枕頭,充分享受一下流浪漢的生活吧!反正我已經習慣這裡的生活了,我相信中國高層政府會關注的,他們比我還急。因為這裡有成千上萬的旅客在走動,除了總理走別處,部長都要從我這裡經過。」 (The Termina ...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1 07:01

是啊!比起當年紅軍二萬五千里長征要舒服多了。而且還有那些民運人士及美國政府的援助怕什麼?為了中國了民主大業,犧牲你一個,還有後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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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self 發表於 2009-11-11 09:33 | 只看該作者
請問王軍濤,魏京生,王丹之流在幹嗎?趕快去啊。電影都看過的,去為他建卧室啊。送錢,送東西啊。人家在為中國民主吃苦,卻看不到你們的人。中國的民主運動確實沒希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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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yself 發表於 2009-11-11 09:41 | 只看該作者
對這件事很感興趣。望樓主即時報道,很想知道是中共讓他回去了,還是他堅持在那。如果時間長了,我會非常感動的,我願意捐五毛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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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下三度XII 發表於 2009-11-11 12:57 | 只看該作者
黨國為何如此膽小如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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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00:26 | 只看該作者
7# domyself

哦,我記住了,會讓你心滿意足的。你願意捐五毛錢? 送馮正虎那去,他正用得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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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00:28 | 只看該作者
6# domyself

我還沒注意看呢,原來你如此冷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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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note 發表於 2009-11-12 02:10 | 只看該作者
馮正虎 真正勇敢

希望他能回到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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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02:13 | 只看該作者
馮正虎 真正勇敢

希望他能回到上海...
cenote 發表於 2009-11-12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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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02:15 | 只看該作者
5# domyself


我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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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10:13 | 只看該作者
2# 不惑之禍

請教,這兩個案例有可比性嗎? 犯疑惑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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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10:20 | 只看該作者
楊建利、張小剛等流亡海外的民運人士本周一發出報名接力飛去日本成田機場給馮正虎送食品和飲料的呼籲,恰逢柏林牆倒塌二十周年之際,他們表示希望以當年英美空投物資給蘇聯封鎖下的柏林一樣,「空運」食物給馮正虎。   

望有良知的同學們若途經成田機場,別忘帶些食物給老馮,在下代老馮先表謝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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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ckchinareader 發表於 2009-11-12 10:34 | 只看該作者
什麼原因不準入境?回自己的國家也需要簽證?日本又為什麼必須接收一個被自己政府推出門的中國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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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guaiyoulia 發表於 2009-11-12 10:44 | 只看該作者
什麼原因不準入境?回自己的國家也需要簽證?日本又為什麼必須接收一個被自己政府推出門的中國公民?
backchinareader 發表於 2009-11-12 10:34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均為上海市的維權人士馮正虎,於今年4月合法出境去日本探親暫住,而他在6月7日開始先後八次回國被阻撓,包括四次抵達上海的機場后,被浦東機場邊防警員強行遣返日本;以及四次在日本機場被航空公司以浦東機場邊防方面未准許他入境為由而拒載。

馮正虎十多天前向上海浦東區法院寄發了訴狀,就阻止他回國,控告浦東機場邊防檢查站非法行政,但並沒有令相關部門停止繼續這樣做,而該案暫時也未有獲立案的消息,代理訴訟的北京律師莫少平周一說:「法院現在還沒有給明確回復。馮正虎在機場用這種方式來表示自己的不滿,持有合法護照的中國公民你不讓他入境,他確實表示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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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yao 發表於 2009-11-12 12:30 | 只看該作者
他堅持不可能持久堅持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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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x6822 發表於 2009-11-12 17:42 | 只看該作者
你真人如其名,流浪狗一條!希忘你早點凍死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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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orchinese 發表於 2009-11-13 03:29 | 只看該作者
以憲法權利的名義出招——上海馮正虎非法經營案透視

2000年10月24日,上海歷史上最大規模的「上海國際工業博覽會」在上海國際展覽中心隆重開幕。博覽會上,留日歸國人員、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馮正虎作為留學歸國人員代表被邀請免費參展,馮正虎演示了天倫公司投資43萬元剛剛開發成功的電子出版物——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中國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在這兩張小小的光碟上,凝結了30名留日學者、專家及復旦大學師生近7個月的心血,是一張利用最新的工具書軟體製作技術製作成的光碟,內容羅列了一萬二千多家中國日資企業、四千多家對華投資與貿易的日本企業、一千多家日本企事業單位駐中國各地的代表機構、一千多家與日本相關的中國企業的詳細資料,還有一些上海日資企業的成功案例。此外,光碟還介紹了上海的主要產業、上海市及其19個區縣的發展以及對外開放的成就。
  這張光碟對於正在積極招商引資和擴大對外貿易的上海乃至全國的商界,應該說是一個不可多得的工具,它的亮相,受到許多與會者的關注。2000年10月12日,當時的上海市副市長周禹鵬專門委託浦東新區政府外事辦向馮正虎發來了感謝信,信中稱:「您編撰的這份電子版要覽年鑒,系統介紹了日本企業在中國的投資貿易現狀,便利社會各界了解中日經濟交流與合作的發展,我們非常讚賞您的這一工作並向有關部門推薦。」

  三年刑期前因後果
  當馮正虎為這封信大受鼓舞,正在慶幸天倫公司7個月來的心血和40多萬元的投資有望回報時,突然禍從天降,2000年11月13日上午,十幾名上海市公安局查禁支隊工作人員身著便裝,衝進天倫公司,出示證件后就開始搜查,扣押了所有剛剛出版的以上內容的電子書光碟5000餘張以及公司的財務賬冊、公章、文件和電腦等物品,並將馮正虎以「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2001年6月,馮正虎被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01年8月終審維持原判,馮正虎再申訴仍被駁回。到案發時為止,馮正虎上述光碟剛剛售出226張,回收投資7.8萬元,距離他43萬元的投資回收還差長長的一截。他沒有收回的投資加上判決中的罰金,馮正虎的經營負債一下子上升到72.2萬元。
  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刑滿出獄,開始了他漫長的抗爭之路。除了刑事申訴之外,他還把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告上了法庭——2004年11月19日,上海市盧灣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馮正虎何許人也?天倫公司因何遭此劫難?上海市的執法機關因何為這226張光碟出此重拳?同濟大學出版社和光碟生產廠家為什麼安然無恙?案中至今還有許多難解之謎。
  馮正虎今年50歲,浙江溫州人,現居上海市。他1980年畢業於華東師範大學數學系,1986獲復旦大學管理學院經濟學碩士學位,曾任上海市學生聯合會研究生委員會主任,上海市研究生科技與經濟中心理事長等職,畢業后在上海財經大學任教,兼任上海企業發展研究會會長,中國企業發展研究所所長。他連續四年主持每年一屆的「中國企業發展研討會」,有《企業戰略》、《中國企業發展年鑒(1988年)》等著作多部。
  1991年4月馮正虎赴日留學並留居日本,在一橋大學研修經濟和計算機硬、軟體。目前仍是日本社團法人中國研究所的外國特別研究員、日本三正實業有限會社中國部部長。1998年,馮正虎回國,同年9月,創辦了上海天倫諮詢有限公司,任董事長、法人代表。
  天倫諮詢有限公司坐落於上海五角場高科技園區,1999年3月開始營業。其業務定位主要是為中國日資企業服務,開發銷售與日資企業相關的軟體,天倫公司還是經過上海市科委批准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備案的電子出版物製作單位。
  這樣一個由歸國學子設立的公司,剛剛邁出經營的第一步,怎麼一下子弄了這麼個罪名落得個身敗名裂?這還要從上海市新聞出版署的一個小小的「批複」說起。
  天倫公司成立伊始,馮正虎就著手實施他已籌劃了兩年的計劃——編寫《上海日資企業要覽》電子版並準備出版。按照我國法律,出版要委託有出版資質的出版社,因此,馮正虎與上海同濟大學出版社簽訂了一份出版合同。由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供書號並在國內發行,馮正虎的天倫公司享有部分銷售權。
  2000年4月中旬,天倫公司向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交了中文版《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電子工具書的樣盤。同濟大學出版社根據相關法規,於2000年4月28日向上海市新聞出版局遞交了出版備案申請。大約在同一時間,同濟大學出版社電子出版部主任胡兆民將《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光碟的出版書號(ISBN7-900609-33-4)提供給了天倫公司。
  應該說同濟大學出版社此時將出版號提供給天倫公司是欠妥的。按照法定程序,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對出版物享有審核權,經他們審查內容合法、報送資料齊全后署上同意或不同意出版的審核意見,報送北京的國家新聞出版署,而國家新聞出版署對此類出版物實行備案制,即收到地方出版局的審核意見后在立案審查的30天內不作出否定的意見,備案自動生效。此時,同濟大學出版社才可以拿出出版書號並持《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委託廠家生產光碟。

  一份「請撤選」傳真
  馮正虎對出版界的法規並不十分了解,有了出版書號后,由於他急於在上海工博會上展示其創業成就,即於2000年6月初委託光碟加工廠家製作了《上海日資企業要覽(2001年版)》中文版光碟5000片,並同時委託其他廠家製作了閱讀指南書、包裝盒等配件。
  需要說明的是:對於光碟生產廠家來說,複製光碟需要委託人提供《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這應該由同濟大學出版社提供,但由於馮正虎承諾可以由他事後補辦,光碟廠又急於拿到這筆生意,讓馮正虎交上3000元保證金后,在沒有《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的情況下生產了5000張光碟。
  按照行業「慣例」,即使書號的發放和光碟的出版超前了些,如果出版物後來得到國家出版署的認可,手續可以補辦,此事也就是個不是問題的問題了,然而就在木已成舟的時候,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突然於6月14日傳真給同濟大學出版社:「經研究,你社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請撤選。」至於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哪些規定,傳真中並沒有指明。
  在這裡,讀者要注意到「所報材料不符合國家出版名錄的有關規定」和材料不全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在這裡,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沒有提及所報材料不全的問題。
  這個傳真一下子將同濟大學出版社和馮正虎陷入了窘境。馮正虎是個讀書人,有著讀書人特有的偏執,他怎麼也想不明白他辛辛苦苦七個月的努力落得個這樣的結局,更無法理解一個地方出版局小小的一張批複就能輕易地剝奪一個公民按照憲法應該享有的出版權利,更讓他的心在流血的是他那43萬元的投資。當時他看見國內到處都是盜版的光碟和書籍,職能部門無暇管也管不過來,他個人認為這也許是個別官員想藉機詭詐點錢財,事後送點禮也就行了,大不了也就是罰幾個錢吧,投資還得想法子收回。於是,他於8月14日又委託廠家生產了1000張《中國日系企業要覽(2001年版)》日文版,同時開始了光碟的贈送、銷售,到11月15日案發時為止,天倫公司共向政府機關、企業贈送光碟600餘張,售出光碟226張,回收投資7.8萬元。 案子已經「板上釘釘」
  馮正虎並不否認自己的過錯,但並不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犯罪。他的辯護律師、九三學社上海市委政法委員會副主任——當時的上海市人大代表楊紹剛律師在法庭上為馮正虎作的是無罪辯護。楊紹剛認為:先撇開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有無「撤選」的許可權不講,對這樣一個對社會有益,對招商引資有著巨大引導作用的電子書,是一個愛國學子在學成回國后急於為國做事的過程中犯下的錯誤,可以批評教育甚至予以經濟制裁,但並不構成犯罪,輕易運用刑罰手段來處罰這樣一個愛國學人,確實讓海外學子膽寒。而且張光碟能夠製作出售,作為馮正虎的天倫公司和同濟大學出版社以及光碟生產廠家應該是共同承擔責任,因為《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是針對光碟生產廠家的,儘管有馮正虎的委託和承諾,廠家畢竟是沒有得到《電子出版物複製委託書》就生產了,現在,出版社賺了馮正虎5000元的編審費相安無事,光碟生產廠家賺了馮正虎近2.8萬元的製作費萬事大吉,所有的責任卻都歸到了馮正虎一個人身上……
  辯護歸辯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還是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馮正虎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40萬元。一審的開庭也很特別,案件不公開審理,旁聽席上坐的全是公安!馮正虎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申訴均被駁回。
  案子似乎是板上釘釘,很難再翻了,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解釋,涉及電子出版物的非法經營罪數額的計算是「單價×數量」,即使光碟沒賣一張,按照這種方法計算,馮正虎的非法經營額可以計算到200多萬元!無論這種計算方式是否合理,作為法官和當事人惟一能做的一是承認它,二是服從它,這就意味著馮正虎必須服刑三年。

  一個簡單的理由?
  三年的牢獄生活不堪回首,但馮正虎還是挺過來了,2003年11月12日,馮正虎離開了他人生中的第四個大學——上海市提籃橋監獄。三年的思考,他始終沒有想明白這樣一份內容健康而且對國家當前的招商引資有著巨大引導作用的電子書為什麼會遭遇紅燈,他認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有責任在「請撤選」的批複中說明理由。
  痛定思痛,馮正虎認為上海市新聞出版局侵犯了一個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應該享有的出版權利。所謂「久病成醫」,今天他可以自稱是新聞出版方面的「法律專家」了,他翻遍了所有出版方面的法規,並沒有發現一個地方新聞出版局可以作出「請撤選」的法律依據。根據國家新聞出版總署1997年10月10日《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四條第一、二、三款的規定,地方新聞出版局僅有作出審核意見的權力,即地方新聞出版局無論認為該作品是否應該出版,只能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意見,將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連同自己的審核意見報送國家新聞出版署,由新聞出版署作出同意或否定的決定,而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直接作出「請撤選」的批複,是越位行使了應該由國家新聞出版署行使的權力。
  至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為什麼提出「請撤選」的批複,直到2004年11月19日開庭之前,出版局給出的理由是「出版單位報送的材料中缺少書稿和樣片」。對此,馮正虎的辯護律師楊紹剛十分憤怒:
  「他們審查的46天內,如果僅僅是因為缺少一點材料,新聞出版局應該有告知的義務,你只需要花三分鐘的時間打個電話,出版社或馮正虎馬上就可以滿足他們的要求,這些東西都是現成的!假如我們的公僕們只要稍為具有體貼作者創作的甘苦,稍有一點責任心和同情心就不會將作者的43萬投資付之東流;你只要口頭告知作者一聲就可以避免作者的電子出版物毀於一旦,更讓人不解的是,你在批文中為什麼不說明這一如此簡單的理由?」
  經過與楊紹剛律師探討,馮正虎於2004年10月20日向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依法撤銷上海市新聞出版局的這個批複。11月19日,盧灣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留給未來的合影
  此次開庭是簡短而且高效的,短短二十分鐘的法庭辯論中,楊紹剛律師滿懷激情陳述了自己上述辯護意見,並要求對方提供「請撤選」的法律依據。
  讓楊紹剛律師和馮正虎感到意外的是,此次對方沒有再強調「請撤選」的原因是缺少書稿和樣片,而是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新聞出版署1995年8月17日新出圖(1995)1060」號文件。被告方稱,根據該文件,天倫公司及出版單位出版名錄應該有所收名錄的主管單位的審核意見,這就意味著名錄中所列各企業都要有其上級主管單位——外經委簽發意見。楊紹剛律師認為:這樣做工作量儘管巨大,也不是不可能的,為什麼上海市新聞出版局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不向馮正虎及出版社說明理由?這符合當前政務公開的要求嗎?如果不是出於嚴重的官僚主義和缺乏責任心,為什麼不能打個電話說明情況讓作者補充材料而非要將其一棍子打死?為什麼在開庭前雙方交換證據時還不向原告出示這份文件?楊紹剛再次強調,即使是這樣,地方新聞出版局僅有作出審核意見的職責而不能代替國家新聞出版署行使否決權,程序上的職能和處理實體問題的權力不能混為一談。
  被告方的發言是簡短的,他迴避了楊紹剛多次提出的為什麼在四年的時間內不說明「請撤選」的理由,及提供「請撤選」的法律依據的要求,法庭也沒有提醒被告「應該針對性地回答問題」。被告在說明了「1060」號文件及內容,並聲稱本局適用法律正確,程序無誤后法庭辯論即告結束,法官當庭宣判馮正虎敗訴並承擔案件的全部訴訟費用。之後,馮正虎滿臉笑容地與楊紹剛律師在法庭上合影留念——這個結果似乎是在他預料之中。他說他要提起上訴,儘管他對結果不報任何希望。他說他是「花錢買個在法庭上說話的機會,寫在憲法上的權利體現了黨和人民的意志,不能讓一個小小『批複』就給否定了」。
  馮正虎還要在他的道路上抗爭下去,記者卻依稀看到了結局,改革開放以來出國留學的70萬學子中僅有17萬人回國效力,馮正虎也是其中的一個,然而72萬元的學費加三年的鐵窗也許會給他、給另外的一些人一個不小的教訓。而人們需要思考的是:此案應該不應該發生?它是否是能夠避免的?是不存在讓這一電子光碟能夠合法出版的第二條途徑,還是人們沒有去認真尋找它?楊紹剛律師說得好,那些掌握著國家公權的人們,當他們適用公權來制約私權的時候,一定要慎之又慎,其中稍有一點點的偏差,都會對個人造成巨大的,無可挽回的災難。馮正虎案不大,但它也許會作為一個時代的印記而進入歷史,在中國社會走向自由、民主和法治的道路上,在公民爭取出版自由的進程中留下一個紀錄。而那些促成了這一事件的人們,可能會因為每天處理一些「大事」而很快把它忘卻,有朝一日當他們從位高權重的位置上退下來坐在安樂椅上回憶往事的時候,或者是偶然在一個故紙堆里發現了這本《方圓》雜誌並看到這篇文章的時候,他也許會感到驚奇:「哦,有過這樣的事嗎?」


  ●本案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出版管理條例》第五條: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
  《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第四條:出版單位向新聞出版署申報重大選題備案時,應當填寫備案登記表並提交下列材料:(一)備案申請報告;(二)選題、書稿、文章、圖片或者樣片、樣帶;(三)出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或所在地黨委宣傳部門的審核意見。前款備案材料不齊備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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