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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稱梁麗案中檢方對輿論讓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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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時期 發表於 2009-10-1 02:23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09-30   

    星島環球網消息:從可能被判無期徒刑的「盜竊罪」,到最多判5年的「侵占罪」;先是免予國家公訴,再是受害人「不再追究」……深圳機場女工梁麗的命運在9個多月的時間裡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如今梁麗已經恢復自由,「撿」黃金案似乎到此已經終結,但是,公眾對這一事件的議論和思考並未平息。

  新華網報道,今年40歲的梁麗2008年開始被清潔公司委派到深圳機場打掃衛生。2008年12月9日,梁麗在打掃衛生時「撿」走了一個被她當成「遺忘物」的紙箱,從此她的命運發生了改變。

  經檢察機關審理查明,2008年12月9日8時許,東莞一家珠寶公司的員工王某在深圳機場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被值機人員指示到另一個櫃檯辦理。王某於是離開櫃檯,並將一個裝有一隻小紙箱的行李手推車留在櫃檯前1米的黃線處。當時沒有人知道,小紙箱裝有14555克黃金首飾。案發後,估價約300萬元。

  現場監控視頻顯示,王某離開33秒后,梁麗出現在這個紙箱旁。大約半分鐘后,梁麗將紙箱搬進了機場一間廁所。王某4分鐘后返回,發現紙箱不見了,隨即向公安機關報警。

  當日9時40分許,梁麗吃早餐時告訴同事,撿到一個比較重的紙箱。隨後,兩名同事經梁麗同意,將紙箱打開並取走兩包黃金首飾。梁麗從同事那裡得知紙箱內是黃金首飾后,將紙箱放到自己的清潔手推車底層后離開,並從紙箱內取出一件首飾交由同事到黃金首飾店鑒別,證實是黃金首飾。

  當日14時許,梁麗下班后將紙箱帶回住處,從紙箱取出一部分黃金首飾放入其丈夫放在床邊的衣服口袋內,紙箱就放置於床底下。16時許,同事找到梁麗,告知機場有旅客丟失黃金並已報警。

  當日18時許,民警到梁麗家中詢問其是否從機場帶回物品,梁麗否認。民警遂對其進行勸說,直到床下存放的紙箱被民警發現,梁麗才承認該紙箱就是從機場帶回的。當民警繼續追問是否還有首飾未交出,梁麗仍予否認。民警隨後從梁麗丈夫的衣服口袋內查獲另一部分黃金首飾。最終民警將大部分黃金首飾追回,但尚有136克黃金首飾去向不明。

  隨即,深圳警方以涉嫌盜竊罪將梁麗逮捕。

  對於梁麗究竟是「撿」還是「盜」,到底應該以侵占罪起訴還是以盜竊罪起訴,社會各界對此進行了熱烈討論。一方認為,梁麗在機場大廳「撿」到物品,以為是乘客遺棄的物品,當時並不知道裡面裝的是什麼,應該是「撿」;另一方認為,物品是在機場辦證、託運大廳的行李車上,梁麗是機場工作人員,在這種情形下拿走旅客物品,跟普通老百姓在大馬路上撿到無主物品,性質是完全不同的。

  檢察機關定性「侵占罪」梁麗獲得自由

  由於此案存在爭議,深圳市檢察機關兩次將此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9年9月,梁麗被取保候審,回到家中。

  經過反覆審查和研究,深圳市檢察機關9月25日對此案審查終結。深圳市檢察機關辦案人員認為,判斷梁麗的行為是「撿」還是「盜」,關鍵是看其拿走的物品究竟是「遺忘物」,還是「受害人實際控制下的財物」。但在此案當中,受害人王某是在19號櫃檯辦理行李託運手續時,被值機員告知需要到10號櫃檯辦理,因此將行李留在19號櫃檯前,到22米遠的10號櫃檯辦理。王某離開期間,梁麗將裝著黃金的紙箱當成「遺忘物」拿走,很難判斷梁麗是否存在主觀故意。判斷梁麗的行為雖然也有盜竊的特徵,但構成盜竊罪的證據不足,更符合侵占罪的構成特徵。

  根據「刑疑惟輕」的原則,從有利於梁麗的角度出發,檢察機關認定梁麗不構成盜竊罪。由於侵占罪不是檢察機關管轄的公訴案件,屬於自訴案件,即「不告不理」。檢察機關於9月25日解除對梁麗的取保候審,將本案退回公安機關,並建議公安機關將相關證據材料轉交自訴人。

  檢察機關取消公訴后,梁麗接下來的命運取決於受害人的決定:如果受害人不起訴梁麗,此案將到此為止;如果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梁麗,梁麗是否構成犯罪將由法院依法判決。

  梁麗的代理律師司賢利9月28日告訴記者,梁麗及其家人對檢察機關的認定結果表示滿意。據司賢利介紹,本案當中的黃金首飾失主——東莞這家珠寶公司負責人表示,東西找回來就好,他們不會再追究梁麗的責任,不會起訴梁麗,因此梁麗已完全恢復自由。

  「撿」黃金案引發的思考

  梁麗「撿」黃金案法律上的程序雖已完結,但由此引發的討論卻沒有停止。部分法律界人士認為,深圳市檢察機關對這一案件的處理體現了「疑罪從無」、寬嚴相濟的法律精神,是尊重人權、法制進步的表現。法律界人士指出,儘管我國1997年開始實施的新刑法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但「有罪推定」在司法實踐中仍然大行其道。深圳市檢察機關此次對存疑、介乎兩可之間的「撿」黃金案「從輕」而非「從重」處理,正是「疑罪從無」的現代司法理念的體現。

  但是,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提出了反對的聲音。深圳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顧問鄭劍民認為,檢察機關作出明顯有利於梁麗的結論,是「法律對輿論的讓步」,明顯有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於規範社會道德起到了不當的示範作用。

  不少專家認為,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梁麗的行為的確暴露出其法律意識的淡薄和道德的缺失。因此,有必要對社會的認知標準進行引導,讓公眾清醒地認識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訴並非意味著道德上的『豁免』」,否則,法律的「溫情」將演變為對不當行為的縱容,進而混淆對行為認知和道德判斷的標準,造成全社會難以承受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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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09-10-1 03:16 | 只看該作者
法律和社會道德是兩碼事. 當然能有所結合. 最為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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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nni127 發表於 2009-10-1 19:45 |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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