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腎臟待價出售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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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落有聲 發表於 2009-9-1 09:2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上個月紐約警方逮捕了列維-伊沙克·羅森堡,聲稱這個布魯克林的商人正試圖為一宗叫價16萬美元的賣腎生意做中間人,事有湊巧,千里之外的新加坡剛剛通過一條新的法律,有人說這條法律將為新加坡器官交易市場的形成鋪平道路。因為就在去年,新加坡零售業巨頭董偉雙因同意非法購買一個腎而被判入獄一日。但隨後,他卻獲得了另一個腎——取自一名被處決的謀殺犯——而此舉雖然合法,但在道德上卻比買一個腎更具爭議:因為這將激勵(司法部門),使之更傾向於將那些身犯死罪的人定罪,並處決他們。


如今新加坡已將有償捐獻器官行為合法化。官方的說法是,這些報酬只是為了補償捐獻者所付代價,而政府依然禁止受捐者支付超過某個額度並被判斷為「不正當誘因」的報酬。但具體如何界定「不正當誘因」,這在法律上則依然是空白。




而在器官捐贈領域的這些上述新進展令「究竟販賣器官是否屬於犯罪」這個問題再次浮現出來。僅美國國內,每年就有10萬人在等待器官移植,但最終只有2.3萬名病人能夠得償所願,還有6000人沒能等到合適的器官就已經過世了。




在紐約,病人平均要等9年才能等到一個腎。而與此同時,許多窮人們則急切地想以遠低於16萬美元的價格賣掉自己的腎臟。儘管買賣人體器官幾乎在全世界都是違法的,但據世界衛生組織估計,全球有10%用於器官移植的腎臟都由黑市購得。




最普遍反對人體器官買賣的理由是:這樣做等於是在剝削窮人。這個觀點在2002年的一個研究中得到了來自印度的350位非法腎臟捐獻者的支持。大多數人告訴研究者,還清債款的渴望是促成他們賣腎的動機。但6年過去了,他們中3/4的人仍然欠著一屁股債,並且十分後悔先前賣腎的行為。




一些器官交易自由的擁護者則抵制這樣的觀點,他們認為政府無權決定一個人的身體哪些部分可以賣——比如頭髮,以及在美國可以出售的精子和卵子——而哪些部分則不可買賣。比如電視節目《禁忌》就報道了關於販賣人體器官的故事,節目向人們講述了一位菲律賓馬尼拉的貧民窟居民是如何賣掉腎臟來購買一輛電動三輪計程車掙錢以支持家用。手術后,呈現在鏡頭裡的是這位賣腎者騎著他嶄新的三輪車到處遊逛,臉上洋溢著幸福的笑容。




那麼這位賣腎者的選擇權就該被禁止嗎?上述節目同時也向觀眾展示了一些不幸的賣腎者。但要知道,市場上從來不缺少失敗的賣家,比如在房地產市場里就有很多同樣愁眉苦臉的賣主。




對於那些堅持器官買賣合法化能夠幫助窮人的觀點,「器官觀察」組織的創始人南希·舍佩爾-休斯則一針見血地回應說:「我們也許應該尋求其他更好的途徑來幫助窮人,而不是肢解他們。」幫助窮人無疑是天經地義的,但我們卻沒有做到——我們對窮人的扶助堪稱少得可憐,以致還有超過10億人至今依然生活在極度貧困之中。




在一個完美的世界里,世上沒有窮人,也不缺無私的捐獻者,所以沒人會在等到腎移植之前就死去。澤爾·克拉文斯基,一位向陌生人捐獻了自己一個腎臟的美國人指出,捐出一個腎臟就能救一條命,而捐贈者因此而死亡的概率只有1/4000。但如果不捐的話,他說,則意味著你重視自己的生命多過那個陌生人 4000倍——他把這一比率形容為「猥褻「。但大多數人仍然願意擁有兩個腎,而對更多腎臟的需求也會一直存在,正如那些我們無法施以援手的貧困也會依然存在那樣。




我們必須依據現實來制定政策,因為完美的世界並不存在。我們是否能夠建立一個法律規範下腎臟買賣市場,以確保捐獻者完全清楚他們自己在做什麼,包括提醒他們這樣做對他們健康帶來的風險?如果這樣的話,病人對於腎臟的需求是否能得到滿足?同時賣腎者是不是也可以得到一個滿意的結果?




為了尋找一個答案,我們可以借鑒一個經常被認為是在市場自由化和社會改革實驗中都沒有什麼帶頭作用的國家作為範例,那就是伊朗:自1988年以來,伊朗已經擁有一個由政府資助並規範化管理的腎臟購買體系。由病人組建的慈善團體來安排全部事項,腎臟以固定價格出售,除了捐腎者之外沒有其他人能從中獲利。




而根據2006年伊朗腎臟專家公布的一項研究顯示,此體系已經使得伊朗人不用再為腎臟而等待,而且也沒有引起道德上的問題。同年在BBC播出的一個節目則報道說,許多有意捐獻者因為沒符合嚴格的年齡標準遭到拒絕,而另外一些則被要求去諮詢心理醫生。




我們仍需對伊朗的這套體系做更為系統的研究。與此同時,新加坡法律的進步將連同列維-伊沙克·羅森堡案的最終成果一道,繼續受到人們饒有興趣的關注。



By Armen Levitt

編者註: 博主原文為繁體寫作。為便於網友閱讀,普及經濟學,財經博客編輯特將本文改為簡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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