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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玠: 台灣地位未定論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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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辣辣 發表於 2009-8-17 10:41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2009-8-17

【大公網訊】紐約大學終身教授、著名兩岸問題專家熊玠在《中國評論》月刊八月號發表專文《論「台灣地位」與「一個中國」之關聯與正當性》。作者表示:「最近台獨分子又配合日本人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老調。還企圖在美國法院申告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其最終目的乃在民間混淆視聽,俾以加深『拒統』氣氛與迷思。甚至讓更多台灣民眾認為與大陸『和平發展』就是出賣台灣人利益。故如我們要加深兩岸和平發展,其第一步必須在法理上徹底摧毀民進黨炮製的『拒統』理論與迷思。」文章內容如下:

台灣「遠見雜誌」在今年民進黨517遊行前兩天舉辦一項民意調查,顯示四種傾向,如下:(一)贊成「先維持現狀」(44.9%);(二)「贊成台獨」(25.4%);(三)「永遠維持現狀」(11.5%);(四)「與大陸統一」(8.3%)。另外,贊成「最終應該獨立」的佔48.5%;認為「最終應該統一」的佔16.2%。這前面四項數據和2003 年以來不同機構舉辦的八次民調走向大致符合。但主要變動在最終應該統或獨的問題上。贊成「終極統一」的人數與2006年比,就減少了12.5%;而贊成「終極獨立」的人卻比2006年增加了4.2%。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贊成終極統一人數下降率,比贊成終極獨立人數增加率高過近三倍。這個現象,在其他機構(譬如《中國時報》)主辦的民調結果也得到旁證。台灣民眾意見對終獨與終統問題有這樣大差別的升降情形,主要是由於民進黨自2001年以來有系統「反中國化」(甚至篡改教科書)的作為與理論蠱惑民眾所導致的結果。

過去一年來,馬英九任何與大陸接觸、或和好合作之互動,通通被民進黨與蔡英文塗黑為「出賣主權」,以此訴諸民粹,煽動民情。最近台獨分子又配合日本人重談「台灣地位未定論」老調。還企圖在美國法院申告台灣主權不屬於中國。其最終目的乃在民間混淆視聽,俾以加深「拒統」氣氛與迷思。甚至讓更多台灣民眾認為與大陸「和平發展」就是出賣台灣人利益。故如我們要加深兩岸和平發展,其第一步必須在法理上徹底摧毀民進黨炮製的「拒統」理論與迷思。

兩個被民進黨利用作推進「拒統」迷思的動力

自胡錦濤主導大陸的對台政策以來,北京政府已由以往追求兩岸統一,開始重視防止台獨。為求防獨,大陸近年來展現更多彈性,在經濟等領域惠及台灣。馬英九上任一年來,也急於與大陸「休兵」,攜手共同應付全球金融海嘯的巨浪狂濤。然而,兩岸關係和緩一年多以來,台灣的民調仍有以上的偏差現象,推其原因,其實不完全是過去民進黨八年執政以來「去中國化」努力所積累的後果。另外還有一個潛在因素,被民進黨利用,變成了一個可以魚目混珠、更進而捏造所謂「台灣主體論」的機會與動力。藉此將一個民粹式的「台灣主權」假想深植民間,起了很大作用。

這里所說的因素,即兩岸之間對「一個中國」涵意以及台灣的法律地位,沒有共識,而且有很難彌合的分歧。因此,給了台獨分子與民進黨好插針覓隙的機會,並在台灣民間極盡離間之能事。他們的說法是:接受「一個中國」即等於是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宰割。因此,台灣一定要堅持自己的自主性(「主權」);並堅持台灣人一定不能承認自己是中國人。在民進黨執政以前,大多數的人都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也是中國人。而在民進黨執政八年後,卻大有改變。自認是台灣人的比例為六成五;自認是中國人的僅有一成五。而認為自己既是台灣人又是中國人的,佔一成八。可見中毒之深。也證明了民進黨洗腦式的作法,有其威力。

雖然表面上「台灣地位未定論」的陳飯,是日本「交流協會」駐台代表齋藤正樹於今年五月一次演講中公開炒作,但是自李登輝開始至陳水扁二十年「台獨王朝」一向主張的「台灣主體論」,以及炮製「國民黨是外來政權」的動機,即是在為台灣法律地位另覓蹊徑,期與中國(廣義的中國)的政法臍帶切割。其用意正好與齋藤正樹大炒「台灣地位未定論」陳飯雷同。為了給台灣獨立找法理依據,台獨黨羽一定要為台灣製造一個獨特而存在於中國之外的定位。最能取信於一般台灣民眾的依據,即是有系統地樹立「台灣地位未定論」的理論與假想。蔡英文所領導的民進黨,處處標榜捍衛台灣「主權」即是愛護台灣,用以塗黑馬英九所作所為是「出賣主權」。這個說法在民間取得相當的回應與迴響。也就是今日台灣「拒統」迷思高漲之緣由。

雖然促進兩岸和平發展,並非是貿然挺進兩岸統一,但第一,搞台獨的人士與相信終極獨立的人們,一定擔心兩岸和平發展會為他們搞台獨之行當製造更高困難度。第二,他們會懷疑大陸的和平發展最終用意,仍在為終極統一鋪路。所以,「拒統」的迷思,仍然會作祟,為和平發展帶來阻礙與困擾。因此,要真正深化兩岸和平發展,仍然須要徹底戮穿與摧毀「拒統」邪說與迷思。個人認為,當務之急在於對三個密切相關的問題仔細釐清並明晰昭示於世。這三個問題是:台灣的法律地位;一個中國之涵意;以及它們之間的關聯性。兩岸間在這三個相關問題上有了共識的明確答案,才能打倒台獨的歪理邪說,才能在台灣民間祛除「拒統」迷思與對兩岸和平發展的疑惑與羈絆。

當然,要台海兩岸對這些問題達到共識,必須由兩岸組成一高層研商小組(包括精通國際法專家於其間)共同斟酌,以求達成一個既合乎事實真相又能為兩岸接受之權威版本。這是一項艱巨的工作,但是一個為兩岸順利和平發展必須做出的「先頭」工作。本文,僅是根據個人多年教授國際法之心得、再加對所談問題深入瞭解與體會,略獻芻蕘。以求拋磚引玉之功。

台灣地位之法律界定

台獨陣營不乏懂國際法的人士。但他們削足適履,蓄意歪曲法理。為了鼓吹台灣地位未定,他們強辯在二戰結束後並沒有日本在法律上將台灣交還給中國的依據。他們的論點,已被正式納入民進黨1998年的《四‧一七決議》等文件之中。其諸多論點,可以歸納如下:(1)他們不否認二戰期間盟邦(包括英、美,中)1943年11月27日的《開羅宣言》,宣示戰後日本須將它所有竊據中國之領土歸還中國,其中包括台灣。而且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發表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款必須實施……」。但他們否定這些戰時宣言之法律價值,認為這些文件僅是表示二戰盟邦的「意願」,並非正式條約,故沒有法律拘束力。(2)於1951年盟邦與日本在舊金山簽訂的和平條約,第一,並沒有中國參加;第二,日本在該和約中第二條(乙)款僅「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一切權利、根據、與要求」。但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何方。(3)日本與「中華民國(台灣)」於1952年簽訂的雙邊和約,在第二條中只是「承認」上述金山和約第二條所說「日本國已放棄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也並沒有說放棄後歸還給誰接收。這就是他們所謂「台灣地位未定論」之依據。

現在,我來依據個人對國際法的瞭解,依次答辯以上台獨人士的說詞,並提出個人認為比較合乎真實的答案。

(A)至於宣言是否有法律拘束力一節。

我們須先知曉國際法包括習慣法與條約法兩部分。自十七世紀開創現代多國體世界社會以來,按照習慣國際法(一稱「通用國際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所謂國際條約,不論其名稱為何,只要當事國有明確「意願」,縱使是口頭協議,也可成立其與條約有同等的拘束力。在1933年有關東格陵蘭島法律地位(丹麥對挪威)的案例中,那時附屬於國聯組織的〈國際常設法庭〉,即判決挪威外交部長對丹麥外長口頭同意尊重丹麥在該島的主權,雖然是口頭協議,但既然它代表挪威的「意願」,那就形同條約,對挪威有拘束力。在成文的條約法(treaty law)方面,對這一點已有明文確認。1969年由91 個國家在維也納簽訂的《有關條約法公約》開宗明義第一條(a)款,規定「條約」是泛指「國與國之間在國際法規範下簽訂之協議,無論是見諸單一和多項文件,也無論其使用何等名稱」均為條約。一般國際法教科書通常均列舉以下各項名稱為條約或與條約具同等效力之承諾:公約、條約、協定、議定書、盟約、宣言;甚至換文、備忘錄、宣告、同意之聲明,等等。(小註:《有關條約法公約》是根據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參考了習慣國際法再加增訂而準備出來的草案,經91個國家參與研商、辯論同意後簽訂。根據該委員會的解釋,本條約第一條(a)款有關條約之定義中,因提出了「在國際法規範下簽訂」的條件,所以沒有重復習慣國際法中強調當事國「意願」是決定條約構成之要件的觀點。)由此,我們可以得到一個小結論:即無論按照習慣國際法或成文的條約法,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因為它們具體載有戰時盟邦的「意願」(關於這點,連台獨陣營的國際法學者也都承認的),所以完全具有與條約同等的拘束力,是無可爭辯的。

(B)關於舊金山對日和約沒有中國參加以及日本僅放棄台灣與澎湖列島而沒有說明歸還給何方的問題。答案是這樣:1951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的第二年;也是「中華民國」由大陸轉移退居台灣的第二年,更是蔣介石先生在短暫隱退後恢復總統職位的下一年。美國官方正在等待「塵埃落定」,還不準備承認中國大陸的共產政權。雖然美國並未撤銷對現已播遷台灣的「中華民國」政權,但仍不知道在海峽兩岸之間,應該邀請何者代表中國參加。美國的補救辦法,是讓日本跟時居台灣的「中華民國」於次年(1952)簽訂一個雙邊的和平條約(簡稱「中日和約」)。這是因為那時的日本(與美國及其他主要國家一樣——除蘇聯與英國外)繼續承認在台灣繼續存在的「中華民國」。所以後者是代表中國而與戰敗國日本簽訂此和約的。其餘部分牽涉到以上的第三點,我們在下面一道回答。

(C)日本與「中華民國」所簽和約的法律地位。這個「中日和約」的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與日本間之戰爭狀態,自本約發生效力之日起,即告終止」。雖然第二條說日本「放棄」對於台灣、澎湖列島等地一切權利而並未做出究竟交給誰來接受的交代(已如上述),但這第二條應該和第一條合起來看。既然根據第一條雙方戰爭狀態因此條約而終止,那麼戰敗國日本所放棄本來就竊奪自中方的土地,是否即還給了與日本簽此和約的中方?如果還有人要裝糊塗,那麼我要他們看該條約的第四條:「茲承認中國與日本國間在中華民國三十年即公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請注意,這里所指的是「中國」與日本在「中華民國三十年」(1941年)以前簽定的「一切條約」歸於無效,這表示幾重意義。首先本條約用的是「中華民國」年號,而又說所有「中國」與日本在這個年號以前所簽訂的條約均歸無效。所以,這證明了日本接受「中華民國」是代表全中國與日本簽訂本雙邊條約。其次,就是1895年中日簽訂的馬關條約也包括在這些由於抗戰而歸於無效的「所有」中日雙邊條約之中。既然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因此而宣告無效,那麼後果只有兩個:第一,被日本在《舊金山對日和約》(1951)與這里的《中日和約》(1952)所放棄的台灣與澎湖列島等地,自然是物歸原主。所以,是還給了中國(而由與日本簽約的「中華民國」代表「中國」接受)。第二,另一後果是:由於馬關條約無效,那麼台灣在法理上就從來沒有離開中國。這二者之間,請台獨分子選一個。很清楚地,不管選哪一個,其結論仍然是台灣在法理上已由日本歸還中國。所以他們的「台灣地位未定論」根本無法成立。

台灣與「一個中國」的關係

摧毀了「台灣地位未定論」,只是解決了「拒統」學說與迷思的第一部分。同樣重要的是台灣與「一個中國」有何相幹?民進黨另外在《大陸政策說帖》的一個削足就履的說法是:「就國際法而言」,1952 年日本與「中華民國」簽的《中日和約》(民進黨稱之為「台日和約」)「內容已經取代了戰時盟國在開羅與波茨坦就處置台灣的方式所做出的各種聲明。」「因此,從法律上來看,台灣已經脫離了日本,但並不屬於中國或其他任何國家」。民進黨這個說法完全是不仔細研看他們奉為神明的《舊金山和約》;或者是看不懂該條文的真義。明明在《舊金山和約》第八條規定:「日本承認盟國現在[既存]或今後為結束自1939年9月1日開始之戰爭狀態而締結之一切條約以及為恢復和平或關於恢復和平而訂之任何其他協定之完全效力」。本條文說的戰時盟國所已作的「一切」條約或協定,當然是包括開羅宣言與波茨坦公告(這兩個文件按照國際法具有條約的拘束力,上面已有交代)。可是,雖然民進黨的說詞完全沒有道理,但他們要強將台灣與中國切割之企圖,無形中證明了:切割台灣與一個中國的關聯,對於他們在台灣群眾中建立「拒統」的迷思,至為重要。

結束語

簡言之,主權是屬於人民的。政府只能代替人民行使主權。但領土之轉移和接受,只有政府才可以出面執行。所以,根據以上所陳述歷史真相,無論按照以上所論及的何種法律依據(一是日本按條約歸還台灣給中國;另一是因馬關條約歸於無效而台灣自動回歸祖國懷抱),由於史實的關係,接受台灣回歸的政府仍是「中華民國」政府。但「中華民國」政府如此做,是代替中國人民而做的。抓住這個法理,再以邏輯演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台灣的關係,是因為它是廣義而由中華民族組成的「中國」的一部分,故能與原屬中國人民的台灣省有自然的關係。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在台灣行使治權,但主權仍屬中國人民,而「中華民國」作為中國(廣義的中國)一部分,等於是代替中國人民在台灣繼續不斷地行使治權。如此看來,台灣之法律地位,與「中華民國」在法理上的繼續存在,再與座落在北京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聯繫,全都貫通一氣了。在這三位一體的邏輯關係結構中,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關係,因為有「中華民國」的繼續存在,才牢不可破,亦無懈可擊。這樣說來,有鑒於台灣與大陸在法理上純為中國(廣義的中國)的一體,所以兩岸間之統一,不是應不應該的問題,而是甚麼時候發生的問題。故兩岸的統一,其實是暫時分離之後的「再統一」;而非第一次的統一而已。在國際上用英文來說,應該是Re-unification。

台獨陣營堅持並極力傳播「中華民國」早已不存在,其動機是企圖將台灣與大陸相連的法理臍帶割斷。其心可誅,其言可譴。而更可慮的是,由於台獨這種邪說的灌輸,台灣一般大眾不知其究竟而囫圇吞棗地認為台灣與大陸是「兩個互不相幹的個體」。所以,李登輝的「兩國論」,與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儘管其荒唐無比,可是仍有相當銷路。正是這個緣故。這種現象是「拒統」迷思的一大泉源。會給兩岸和平發展帶來阻力;更遑論兩岸再統一的未來。職此故,兩岸高階層更必須達到共識,才能有望說服台灣被迷惑的某些大眾切實認清敵友:不再以大陸為敵,放棄台獨灌輸的「與大陸和好就是出賣台灣人利益」的邪念。所以,摧毀「拒統」迷思是為推進兩岸和平發展的第一步工作。

在台灣,儘管馬英九可以扭轉民進黨執政時的「去中國化」(包括篡改教科書)的惡行,但他無法單方讓台海兩岸達到一個對這一說的三大相關問題上的共識。(這三個相關問題即:台灣地位之確定、一個中國的涵意、以及台灣與廣義中國(包括大陸)之關聯)。這是須要兩岸組成一個高階層合議小組(其中必須有精通國際法人士),密切磋商、彼此磋磨,方能定案的。

最後,容我再重復一遍:這個共識達成後,才可以讓民進黨無隙可趁。譬如他們如再說與大陸交往就造成「台灣主權被出賣」或是「台灣被矮化」等等,再也無法取信於民了。這樣,才能期望台灣的大眾,在兩岸和平發展的課題上,不再被邪說蒙蔽。兩岸領導人所精心策劃與督導的和平發展之努力,才會得到台灣多數民眾的清晰瞭解與衷心支持。當然,兩岸在這個複雜問題上達到以上共識,在國際上有關中國再統一的課題上,也能起得匡正視聽之作用,殆無須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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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人 發表於 2009-8-18 00:47 | 只看該作者
這本來就是台灣民進黨政府為台獨創造的輿論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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