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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酒後無證駕車撞死4人被判死刑真的那麼值得同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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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柳岸 發表於 2009-8-11 00:34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自從成都和杭州2件案子的判決一出來,質疑之聲不絕於耳。胡斌被認為靠金錢以及「關係」從輕處罰了,孫偉銘被認為判重了。論壇上面同情孫偉銘的帖子也不少。這個人被判死刑就有那麼值得同情嗎?

我不參雜任何的情緒宣洩(雖然對富家子弟飆車我也很憤怒),我們只就案件本身來說。交通肇事罪有3個不同的刑級,3年以下,3—7年和7年以上。胡斌的案子,超速致使1人死亡屬重大事故,胡斌負全部責任。量刑等級在3年以內,最終判3年。2人以上死亡負全部責任或主要責任的的、6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致人死亡后逃逸的處3—7年。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思就是說,即便孫偉銘以交通肇事罪立案,他的量刑範圍也在7年以上,加上他還有酒後駕駛、無證駕駛、逃逸過程致人死亡2人以上等事實,即便是交通肇事罪,孫偉銘也面臨10年以上的重判甚至無期。
孫偉銘被判死刑主要是因為他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的,同情他的人爭論最多的也就是這一點。簡單來說,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觀上的區別就是前者是過失犯罪,後者是故意犯罪。而孫偉銘無證駕駛、酒後駕駛屬於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孫偉銘在肇事逃逸后,是因為越過雙黃線才撞上對面的車輛,也屬主觀故意。被定罪為危害公共安全罪並不存在爭議。至於死刑是否過重,應該說是重了。但是這是因為他的犯罪事實嚴重,情節惡劣,從重處罰了。判了最高的量刑標準—死刑。反觀胡斌,案件同樣的影響巨大,但是因為量刑最高標準是3年,最多也只能判3年。
總結一下,拋開2人的家庭背景不說,就案件本身而言,胡斌雖然大家都痛恨,大家愛都恨不得槍斃了才好,但是要對他判得多一點都缺少依據。3-7年都判不下來,更別說死刑了。而孫偉銘屬於可以判死刑的範圍,量刑或許從重了,但並沒有錯判的地方。
很多人認為3年和死刑的差別就在於一個有錢一個沒錢,太偏激了。有金錢方面的原因,但並不是主要的。本來在量刑的時候有賠償能力和沒有賠償能力是要考慮的,但是考慮的範圍也只是在規定範圍之內從重或者從輕。也就是說,假如是胡斌犯了孫偉銘的案子,賠償了全部死者損失,或許能保住一條命,判個無期什麼的,但是絕不可能判成3年。而孫偉銘如果是胡斌這種情況,即便一分錢不賠償,也是3年。
錢或許能保住孫偉銘的命,但錢不能把死刑變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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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odai 發表於 2009-8-11 14:35 | 只看該作者
這不是「同情」。

為了趕敢於「質疑」的時髦,表達自己藐視法律的另類「民主意識」,在網路扯大嘴沒有任何成本。何樂而不為?

這是他們的本意。對其認為有利用價值的人來說,就可以擴張為「民意」。
明有物有則,索源清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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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diesto 發表於 2009-8-11 15:45 | 只看該作者
不同情,也不需要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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