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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酒行業「潛規則」:利益驅動導致無序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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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線 發表於 2009-8-3 18:2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潛規則一:合同有時只是一紙空文。

現代市場競爭甚是激烈,精明的市場參與者都認識到合同的重要意義,逐漸認為簽合同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甚至有企業將此作為宣傳自己的招牌,說自己是重合同守信用的企業,但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把合同當兒戲的事情實在是數不勝數。查閱眾多合同,可以發現在爭議解決條款中一般都附有提請仲裁的約定,但是並沒有明確約定由哪個仲裁庭仲裁,如此條款形同虛設,因為這樣的條款是無效條款,仲裁庭不會受理這樣的案件。

根據規定,在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訴訟和仲裁時法律上有兩種并行的解決糾紛的方法。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包括仲裁條款),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反之,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的,一方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將不予受理。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仲裁裁決具有同法院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我國訴訟制度實行不訴不理的原則,但起訴如果不合條件,法院或仲裁庭同樣不予受理,如此,通過法律解決糾紛便變得異常複雜。

更有甚者,將合同作為圈錢的工具。如果經銷商看中一款產品而向廠家打款以後,廠家便會以種種理由搪塞經銷商,使經銷商陷入進退兩難的境地,從而要麼成為廠家的附庸,要麼自認倒霉,因為,通過訴訟解決問題,耗時耗力,還要投入大量資金。


潛規則二:竄貨不商量。

廠商之間簽訂的合同當中一般都有不準竄貨?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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