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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伏擊手」與商業機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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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aiyouli 發表於 2009-7-27 08:18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英國《金融時報》中文網特約撰稿人楊海鵬

一、山區「伏擊手」
幾年前,曾經在浙江某山區得知一系列的伏擊案件。
那個地方盛產玩具,每到廣交會來臨,總有一些老闆躺倒在醫院裡。原因多是晨昏出行,被一些神秘人伏擊。而對於伏擊者的身後人,被襲者彷彿心知肚明:當地老闆有親自到廣交會上展銷拉單的習慣,這活絕不能交給外人。但你躺在醫院裡,搶到單的只能是同行。
玩具賣的是設計。這些作坊工廠沒有這個實力,有點基礎的老闆央人跑國外的展會,搞一點兒「拿來主義」。問題是你「拿來」不等於是你的,行業蛋糕就那麼大,大夥兒就這麼一個生業,同行間多會搬出十八般武藝偷你的款式,拉你的模具師傅,技術工人。一時間,山溝里諜影重重,依稀二戰時的卡薩布蘭卡。再進一步的發展,大家都生產同樣產品,相互競價,肯定賣不出好價錢,這就有了最後一招:讓你在到「廣交會」趕集前躺倒在醫院裡。
因為有了固定的需求,這個山區的小社會中產生一個新職業,俗稱「伏擊手」:一般三人一組,一人負責辨識被襲對象,「驗明正身」;一人負責劈頭拋石灰包蒙住眼;另一人執棒朝後腦勺來那麼一下。幾次三番下來,他們逐漸變得很專業,下手輕重拿捏準確。傷勢按法醫鑒定標準總在「輕傷」與「輕微傷」之間。對應的司法處置,在「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之間,警察的「自由裁量權」由此很大。與此同時,小城裡經司法部門特許,湧出幾十個法醫鑒定機構,只要你出錢,傷情可以按要求鑒定。
於是,被伏者進入了一個成本不可控的無底洞里。公安抓人要的是證據,證據充分不充分,由他們說了算,還不時因經費不足要求贊助,查案過程中自然少不了吃喝。那些被打的老闆,就是有明確的證據指向,再花錢鼓搗一個「重傷鑒定」也未必有用。關隘重重,每過一個都要通關費。時間一長,不少老闆由此學機靈了,雇傭伏擊手,先下手為強,自己先隱身,把同行「伏」了再說。「伏」成了,才能搶到訂單,有了訂單,才能做大——「伏擊」活動,由此深度嵌入當地產業鏈。當老闆的,自然也把「伏擊」與「被伏擊」以及雇保鏢的開銷,計入年度固定開支項目預算。
後來幾年,「伏擊手」突然煙消雲散。
表面原因,是「伏擊」滲透到到日常生活,令民怨沸騰,領導也忍無可忍:幹部升遷未成,懷疑同事說壞話,鄰居之間的小摩擦等等這些,也要通過「伏」來解決。同時「伏擊手」之間的競爭,也使「價格體系」破壞,從開始的幾萬,降到普及版的兩千,後來幾百元也有人做。這樣的後果是「三人組」變「一人組」,還經常「伏」錯人。此間情狀,絕類層層分包產生的「豆腐渣工程」。於是,政府順從民意,抓起治安整頓,老「伏擊手」們,跑的跑,關的關,轉行的轉行。
但問題是,老闆們當真再不需要「伏擊手」了嗎?當然需要。但這時在作坊式的小工廠中,已經脫穎出了行業小巨頭,他們兼并同行,收購國企,成為地方財政衣食所在。地方上政商同盟一俟形成,競爭也從山溝里小作坊的內戰,轉化為各個地方的企業巨頭之間的商戰。巨頭們不再使用民間暴力,「伏擊手」角色的,也有了升級版——由地方政府控制人財物的司法部門,以及可以決定司法裁判結果的人充任。

二、柜子里的「裙子」
「伏擊」的故事一直難以讓我釋懷,覺得它更像是中國製造所面對的錯亂無序的競爭環境的原型敘事。
自己經歷的很多企業間的訴訟,形形色色,不少可以置入這個敘事結構中。
幾個月前,一位老師非常惱火:因為他的一個在讀博士生也被「伏」了。
案情大體上是這樣:老師的那位博士生(不妨叫他L),辭掉某機械類上市公司副總裁職務,到在同省另一城市一家民營機械企業做老總,但因與董事長不和,辭職回鄉自立門戶。兩個企業生產同類產品。未久,那家民營機械企業認為L侵犯其商業秘密,在北京一間著名的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確認后,民企所在地的司法機構將L和他幾位同僚逮捕,並被起訴。
而北京鑒定機構的這份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成為司法公權力行使的依據。
機械專業我是門外漢。但該鑒定報告五位鑒定人的專業背景讓我感興趣。我揭露過很多科技騙局,入手點也多是所謂發明人的專業背景,比如在核酸保健品騙局中生物教授,經我鉤沉,實際是德育副教授。另一個著名保健品捧出的「產品之父」,美國德州大學的教授,與我通信后,才知道自己的所謂「發明」,已經在中國形成十幾億銷售額的產業。
在這份長達百頁鑒定書中,他們都是機械類的高級職稱。
然而,經我檢索了科學文獻,居然查不出他們中有任何一人有機械類的專業論文發表。料想也許人家是實務專家,未必有寫論文的要求。在擴大搜索範圍后發現,其中一人是煤炭專利代理人,一人研究的是鐵路布線規劃,一人的專業是光學儀器,另外兩人的專業,與鑒定書上的描述也不符合,總之與機械毫無關係。這份報告的複核人,本是需要機械專業高級職稱的,但其在簽訂機構網站上自述專業卻是化學。
司法鑒定人對於其專業背景的描述,意義在說明他具備鑒定所需要的專業技術能力,使其鑒定報告有足夠影響法庭裁判的權威性。但他們的專業背景描述如此修飾,作為鑒定人秉承的獨立性,中立性和公正性自然令人懷疑。
但鑒定人的說服對象是法庭,一旦他們的意見被法庭接納,就會入人以罪。雖然被告遞交了另一鑒定機構的鑒定來抗辯,說明該「技術機密」是公知技術,但是否接納則是法院的權力。更何況對於法院來說,也難以釐清地方利益與司法裁判的關係:此案地方首長有明確傾向性的批示;那家民企是法院所在的縣是最大的投資商。
技術機密案件不公開審理,輿論機構無法旁聽,也無以置喙。該技術是否公知技術,法官自由裁量權由此放大。但問題是,法官個人能否擺脫背後的勢力的種種影響,作出令人信服的裁判?答案是很難。即便這個案子,在經過無數周折后,定罪結論被推翻,司法機構也可以把責任推給鑒定機構的誤導。
筆者在法律界浸淫20年,對此有著太多的經驗。一個人品和水平都不錯的審判長,正審理一件知識產權案件,審案期間曾與我坐同一部電梯,彷彿自言自語地說「辦案真難」——因為有兩個領導給他下達了完全不同的意見。我開玩笑說:你可以學萊文斯基小姐,留下條有精斑的裙子,說明自己是「不得已」。否則沒有得手的一方,會嫉恨你,人家權力大你怎吃得消?他苦笑道:「我柜子里可都是這樣的『裙子'。」

三、法律人的新活計
北京那家鑒定機構,因為接受巨額商業賄賂,在另外一個商業秘密糾紛中,幫助一方「銷毀塗改證據資料」,三位負責人被捕。可以說,作為司法鑒定人的他們,為了利益,他們成了「伏擊手」。
一個靠公信生存的機構,出了如此嚴重公信問題,司法部門沒有對其作出的鑒定書進行徹查,而僅是「因領導人更換,暫時停業」,箇中奧妙,無人能解。該機構經營期間所做的司法鑒定報告,仍在全國各地的法庭上,作為運作司法公權力出入人罪的根據。
現在充任「伏擊手」的,是形形色色的法律人,這足以讓那些法律原則的堅守者悲哀莫名。在權力的操控下,司法資源可能為政經勢力掌控,為私人利益服務,我們是否由此變成一個「伏擊者」的社會?我實在很是恐懼。
註: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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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layashma 發表於 2009-7-27 09:29 | 只看該作者
看你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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